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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版權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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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版權公約是一個科技名詞。

中華文明是一種獨特的文明[1],其文字也是非常獨特的。在世界上所有的國家中,只有中國由於其民族文化強大的包容性與同化性而始終沒有間斷過的文化傳承,這使漢字成為世界上較少的沒有間斷過的文字形式。約公元前14世紀殷商後期出現的甲骨文[2]被廣泛認為是漢字的第一種形式,一直發展到今日,有三四千年的歷史。

目錄

名詞解釋

世界版權公約(英文: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是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主持下,1955年9月16日生效。1971年在巴黎修訂,修訂後的世界版權公約於1974年7月10日生效。截至1990年12月,參加國有84個。

公約規定:

(1)雙國籍國民待遇。雙國籍是指作者國籍和作品國籍。雙國籍國民待遇是指如果作者為一成員國國民,不論其作品在哪個國家出版,或者如作品首次在一成員國出版,不論作者為哪國國民,在其他成員國中均享有各成員國給予其本國國民的作品的同等保護。

(2)著作權保護的特別手續。作者或著作權所有人授權出版的作品所有各冊,自初版之日起,須在版權欄內醒目的地方標有的符號,註明著作權所有人的姓名、初版年份。只要履行了上述手續,就認為已履行了成員國國內法規定的手續,在所有成員國受到公約的保護。

(3)獨立保護。一成員國的作品,在另一成員國依該國法律受到保護,不受作品在其本國的保護條件的約束。

(4)給予發展中國家作品翻譯和複製權的「優惠待遇」。發展中國家國民,為教學和學術研究目的,可在作品出版一至七年後,申請發給翻譯和複製強制許可證,出版他人有版權的作品。

歷史沿革

《世界版權公約》(英文: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 1947年由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主持準備,1952年在日內瓦締結,1955年生效。1971年在巴黎修訂過一次。中國於1992年7月30日遞交了加入《世界版權公約》的官方文件,同年10月30日對中國生效。

公約所定的保護水平,反映在它對成員國國內法的最低要求上。公約由7條實體條文與14條行政條文組成。它的實體條文不像《伯爾尼公約》規定得那 [2] 麼具體,而是比較籠統。但是,公約不允許參加它的國家作任何保留。

該公約保護的作品版權主要包括文學、藝術和學術三個方面。並且根據修正文本第一條設立的政府間委員會,研究有關版權的國際保護與合作。

是繼《伯爾尼公約》後又一個國際性的著作權公約。1952年9月締約國在日內瓦簽訂,1971年7月在巴黎修訂。全文共21條及兩個附件。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