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投資者
特點
基金公司和券商日前收到的《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詢價對象及配售對象備案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該通知首次明確了個人投資者成為推薦類詢價對象的程序。 通知規定,主承銷商可推薦不多於10名個人投資者成為推薦類詢價對象。主承銷商篩選個人投資者的條件,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投資資金規模、專業技能、投資經 驗、信用記錄、投資偏好、抗風險能力等方面要求。被推薦的個人投資者應當具備5年以上投資經驗,無違法違規記錄,其用於投資的資金應確係自有資金,主承銷 商應對其投資資金來源的合法性進行核查。在選擇個人投資者時,主承銷商應當優先考慮具備較強研究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其投資資金規模與新股申購業務的特性相適應、且與本單位具有長期合作關係並相互了解的自有客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