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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无政府主义

原图链接威廉·戈德温是英国的激进自由主义者和功利主义者。对于他究竟属于个人主义者抑或共产主义者至今仍没有一定共识。

个人无政府主义(Individualist Anarchism)是一种反抗集体主义的哲学思想[1],以及特别强调个人地位和个人自治权的无政府主义流派。个人无政府主义主要是在美国发展,他们最显著的特色是拥护对劳动产品的私人所有权[2]。个人无政府主义也源自于一些欧洲的思想家,包括了威廉·戈德温皮埃尔-约瑟夫·普鲁东王尔德麦克斯·施蒂纳等人,不过个人无政府主义的大部分理论主要还是源自于美国的思想家如莱桑德·斯波纳约书亚·沃伦班杰明·塔克以斯拉·海伍德史蒂芬·皮尔·安德鲁斯、和亨利·戴维·梭罗等人的影响。个人无政府主义有时也被视为是古典自由主义的分支,因此也被一些人称为「自由无政府主义」[3]

目录

起源

不同的个人无政府主义者之间也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几乎在皮埃尔-约瑟夫·普鲁东之后的所有个人无政府主义者都会支持某种形式的私人财产所有权,称之为「佔有」。麦克斯·施蒂纳支持私人财产,但却否认财产权利的概念。威廉·戈德温属于利他主义者。约书亚·沃伦提倡以自然法作为个人自由的基准,而班杰明·塔克则将其作为利己主义的根基。塔克反对智慧财产权,但莱桑德·斯波纳则拥护之。无论如何,所有这些哲学家的共同特色是反对集体主义的社会概念,同时也反对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并提倡个人的自主性。

威廉·戈德温

英国的威廉·戈德温写下了一篇论文,希望建立一个没有政府的社会,这被视为是无政府主义最早的论文。因此一些人认为戈德温等英国的自由主义思想家是「无政府主义之父」。目前对于戈德温属于个人主义者还是共产主义者依然没有一定共识。他被许多人视为是第一个个人无政府主义者—儘管他的哲学有些和共产主义相似的特色。他支持极端形式的个人主义,认为所有形式的合作劳动应该被废止;他说:「所有以合作为名的事物都是邪恶的。」戈德温的个人主义极端到了某种程度,乃至于他甚至反对个人参与管絃乐队的演奏。唯一的例外是当社会遭遇暴力威胁时,戈德温认同个人们自发性组织起来的对抗行动。戈德温反对政府的存在,同时也反对民主,担忧个人会被多数派所压迫(不过他还是相信民主制度会比独裁要来的好)。戈德温支持个人对财产的所有权,将其定义为「由每个人劳动生产出的产品所赋予的绝对权力」。

戈德温的确允许个人将多馀的财产赠予其他有需要的人,前提是没有经过贸易的过程。这是根基于功利主义的原则;他对此说道:「每个人都有权将他所佔有的财产赠与他人,以此来使他获得更大的利益或快乐。」不过,这种善心是不可以强迫进行的,而是取决于个人自由的「私人决定」。他并不支持共产主义所宣称的集体利益或集体所有权,但他所提出的个人应与他人分享物品的概念却也影响了后来的无政府共产主义。因此一些人以此主张戈德温是兼具了个人主义与共产主义的理念,而非全然的个人主义。一些人如穆瑞·罗斯巴德也不认为戈德温属于个人主义[4](一些人将「个人无政府主义」限定为无政府资本主义)。其他人则认为他的确属于无政府个人主义者[5]。一些人观察到戈德温对于「私人决定」的支持与功利主义会产生衝突,因为他说个人在道德上必须将他们的剩馀财产给予其他人,这便产生了一个平等主义的社会,但他同时也坚持所有财产的去留都应该由个人所抉择。无政府共产主义者克鲁泡特金便说他观察到戈德温在后来出版的作品裡「重新撰写了有关财产的章节,并缓和他的共产主义观点」。戈德温对功利主义的解释以及道德上的利他主义,使他与其他个人主义者如麦克斯·施蒂纳和班杰明·塔克都不太相同,施蒂纳和塔克后来将他们的哲学基础建立在利己主义和私利上(虽然并非全都是利己主义)。

麦克斯·施蒂纳

 
麦克斯·施蒂纳是第一名利己主义的个人无政府主义者。

德国的麦克斯·施蒂纳所著的《自我及所有》(Der Einzige und sein Eigentum)一书被视为是「创立个人无政府主义传统的文章」[1]。儘管个人主义者通常宣称财产是一种权利,但施蒂纳主张一般社会所公认的制度—包括国家的概念、「财产是一种权利」的概念、自然权利的概念、和一般对社会的概念—都只是幽灵在脑海裡作祟的幻象。他主张:「知道如何去拥有它们、保护它们,那便是他的财产」并且「在我能力所及之内的,便是我的东西。只要我能显示出自己佔有者的身分,那我便是这个东西的所有人。」施蒂纳认为世界上所有东西都是如此,甚至包括他人在内,都可以被个人所拿取或使用而无须经过道德限制。他认为一个人完全不需考量其他人的利益,除非这样做能进一步扩展自己的利益—他认为这是个人行动的唯一正当理由。他对于利己主义的坚持直接的和戈德温的利他主义相反。他否认社会是一个真实存在的实体,称社会只是一个「幽灵」,主张现实存在的只有个人。

关于个人无政府主义究竟是以私利(利己主义)还是自然法为根基则一直是个人主义者之间的争论话题。举例而言,莱桑德·斯波纳认为有自然的财产权存在,但利己主义者如班杰明·塔克则和施蒂纳则否认其存在,并主张财产只有可能是依据个人之间的契约所达成。

皮埃尔-约瑟夫·普鲁东

法国的皮埃尔-约瑟夫·普鲁东则是第一名自称为「无政府主义者」的哲学家。他的作品不只影响了后来的无政府主义者如米哈依尔·巴枯宁克鲁泡特金,也影响了许多美国的个人主义者,例如班杰明·塔克便翻译和研究了许多他的作品。

普鲁东反对政府授与银行和地主任何特权,以及反对任何会导致财产累积的强迫行为,他认为那会造成财富聚集于少数人手上并阻绝竞争。普鲁东支持个人保留他们自己劳动所得的产品的所有权,但相信所有超过个人生产和佔有能力的财产都是不正当的。因此他认为私人财产是自由所不可或缺的、但也可能导致专制产生,前者是由劳动所产生的,而后者是由勒索得来的(租金、税赋等等)。他说:「我们应该从哪裡找寻对抗国家的制衡力量?只有财产才能办的到…完全的国家权利是与完全的财产所有权利相衝突的。财产是有史以来最伟大的革命力量」。

普鲁东认为劳动的人应该有资格完全佔有他们所生产的产品,但这被资本的利润制度所禁止。他提倡一种名为互助主义(mutualism)的经济制度,这种制度包括了私人财产的佔有和交换市场,但没有利润的产生。也是受普鲁东所影响,法国的无政府共产主义者Joseph Dejacque在后来公开了一份宣称是普鲁东所写的信件,信上写道:「劳工并没有权利宣称拥有他所生产的产品,而是必须取决于他的需求。」

 
原图链接皮埃尔-约瑟夫·普鲁东

由于Dejacque公开的信件,普鲁东和其他许多支持私人财产及交换经济的无政府主义者就此分裂,但个人主义者和无政府共产主义者之间仍保持著一定关係。举例而言,塔克翻译并翻印了许多集体主义者如米哈依尔·巴枯宁等人的著作,但他始终反对集体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经济概念,认为这些概念是与无政府主义不容的。

虽然个人无政府主义通常都包括了戈德温和施蒂纳等欧洲的理论家,但它最主要还是源自于美国的思想家。个人无政府主义在美国的发展特别倾向于支持个人对劳动产品的所有权,以及财产可以自由买卖的市场经济。不过这种形式的个人无政府主义却也不是仅限于美国,许多激进的个人主义者的哲学裡都存在这种概念。这种形式的个人无政府主义也与「社会无政府主义」(例如无政府共产主义)相反,社会无政府主义认为生产的工具应该由社会上的大型共同体如劳工集体所控制,而生产出的产品亦然。

美国的发展

美国个人无政府主义

美国的个人无政府主义的特色是极为支持对于劳动产品的私人所有权,和一个竞争性的自由市场经济[2][3]约书亚·沃伦是第一名美国的个人无政府主义者,在1825年,沃伦参与了罗伯特·欧文所领导的移民社区实验,试图建立一个和谐的集体主义社区,这个实验后来以失败告终。在他对于实验失败的检讨结论中,他激烈的主张应该改採个人主义和私人财产的制度,并且大力提倡个人的消极自由

沃伦将他的哲学根基于自然法上,而阅读了麦克斯·施蒂纳大量作品的班杰明·塔克则主张利己主义,许多个人主义者也都跟随了他的理念。塔克主张有两种权利的存在:「行动的权利」和「契约的权利」,而道德权利只有在个人们为了私利而自愿签下契约后才会产生。

个人主义的经济理论(互助主义)则是根基于劳动价值理论上,认为产品的价值是根基于生产过程中的劳动力量大小所决定的,因此他们认为将一件商品的价格调高超过了生产的成本是不道德的,这也被称为「成本即为价格限制」理论。为了确保劳工能取得「产品的全部价值」,他们主张商品被收购时的价格应该与生产时的劳动程度相等。如此一来劳工们取得的价值便与劳动程度相等,而那些没有劳动的人则不会取得任何价值。

这样一来雇主便无法透过僱佣关係从雇员的劳动中取得任何利益,以避免剥削的产生。而贷款所获得的利息通常被认为是高利贷的行为,因为这种收入被视为是不劳而获的。对个人主义者而言,来自利息、僱佣、和土地租金的利润只有可能在政府主导的「垄断」和「特权」下才有可能产生,因为只有政府的力量才能限制市场的竞争并且集中财富于少数人手上。

无政府资本主义

大多数个人无政府主义者都支持劳动价值理论,也因此认为利润是不自然而且具剥削性质的。不过,在经济学的主流发展裡,古典经济学的劳动价值理论最后逐渐被新古典主义经济学价值的主观理论所取代。边际主义的革命影响了许多激进的个人主义者。

最后到了20世纪,穆瑞·罗斯巴德创造了无政府资本主义一词来描述反中央集权的、提倡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哲学。许多无政府主义者—尤其是美国之外的无政府主义者都拒绝接受无政府资本主义为无政府主义的一种形式,因为他们认为无政府主义在传统上是反对资本主义和财产所有人的权威的。无政府资本主义主张价值的主观理论,也因此允许利润或利息的产生。

不过,大多数持劳动价值的个人主义者并不承认土地本身为一种财产,而较倾向于主张个人独自使用他们的权利。而无政府资本主义的罗斯巴德派则允许人们藉由「混合」其劳动力量来佔有一块土地,换句话说,对罗斯巴德而言,土地的所有权在中断使用后仍然会一直存在。

注释

  1.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Max Stirner
  2. Madison, Charles A. Anarchism in the United States. 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Ideas. 1945, 6 (1): 46–66. 
  3. Madison, Charles A. Benjamin R. Tucker: Individualist and Anarchist. New England Quarterly. 1943, 16 (3): 444–467. 

参考文献

  1. ^ Anarchism, by Carl Levy, in the MS Encarta Encyclopedia (UK Version)
  2. ^ "The only way, in which ['the wealth of nature'] can be made useful to mankind, is by their taking possession of it individually, and thus making it private property." - Lysander Spooner, Law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That there is an entity known as the community which is the rightful owner of all land anarchists deny. I...maintain that the community is a non-entity, that it has no existence, and is simply a combination of individuals having no prerogative beyond those of the individuals themselves." - Benjamin Tucker, Liberty
  3. ^ Gagnon, Paul E. [6] Libertarian Socialism]
  4. ^ Heider, Ulrike. Anarchism: Left, Right and Green San Francisco: City Lights Books, 1994.
  5. ^ Benjamin Tucker, Liberty And Individualist Anarchism, 由 温蒂·莫艾洛依
  6. ^ Kropotkin, Act for Yourselves and Conquest of Bread, Malatesta, Errico Malatesta: Life and Ideas

参见

外部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