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株洲市紀律檢查委員會
中共株洲市紀律檢查委員會(簡稱中共株洲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在中共株洲市委和中央紀委、國家監察委員會的雙重領導下工作,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和行政監察兩項職能,實行書記負責制,每屆任期五年。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部署在三省市設立各級監察委員會,從體制機制、制度建設上先行先試、探索實踐,為在全國推開積累經驗;監察委員會由省(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
現任中共株洲市委常委、株洲市紀委書記,株洲市監察委員會主任:鄧為民
目錄
監察改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根據黨中央確定的《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在認真總結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1]產生。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二、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權限,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調查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並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為履行上述職權,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鑑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試點工作中,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以及第二編第二章第十一節關於檢察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偵查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五項關於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的規定。其他法律中規定由行政監察機關行使的監察職責,一併調整由監察委員會行使。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改革試點方案的要求,切實加強黨的領導,認真組織實施,保證試點工作積極穩妥、依法有序推進。
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市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貫徹落實黨中央、中央紀委、省委、省紀委和市委關於紀律檢查工作的決定,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市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二)依照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負責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對市委工作機關、市委批准設立的黨組(黨委),各縣市區黨委、紀委等黨的組織和市委管理的黨員領導幹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受理處置黨員群眾檢舉舉報,開展談話提醒、約談函詢;檢查和處理上述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者複雜的案件,決定或者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進行問責或者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的權利。
(三)在市委領導下組織開展巡察工作。配合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指導縣市區黨委巡察工作。
(四)負責全市監察工作。貫徹落實黨中央、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省委、省紀委省監委和市委關於監察工作的決定,維護憲法法律,依法對市委管理的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五)依照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推動開展廉政教育,對市委管理的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六)負責組織協調全市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宣傳教育工作。
(七)負責綜合分析全市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對紀檢監察工作重要理論及實踐問題進行調查研究;起草制定或者修改本市紀檢監察制度規定,參與起草制定本市相關法規和規範性文件。
(八)負責協調落實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省紀委省監委交辦的反腐敗國際交流、合作等方面事宜;加強對全市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和防逃工作的組織協調,督促有關單位做好相關工作。
(九)根據幹部管理權限,負責全市紀檢監察系統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組織建設的綜合規劃、政策研究、制度建設和業務指導;會同有關方面做好市紀委市監委派駐機構、縣市區紀檢監察機關、市管企業紀檢監察機構、市屬院校紀檢監察機構領導班子建設有關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市紀檢監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等。
(十)完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省委、省紀委省監委和市委交辦的其他任務。
組織機構
中共株洲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株洲市監察委員會機關設下列內設機構:辦公室、組織部、宣傳部、調研法規室、黨風政風監督室、信訪室、案件監督管理室、第一至第四監督檢查室、第五至第八審查調查室、案件審理室、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信息技術保障室、機關黨委。
此外,設所屬正科級事業單位1個:株洲市廉政反腐教育中心。設有26個派駐紀檢監察組。
職責簡介
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籌備組織重要會議、活動;組織起草有關文件文稿;負責提案建議辦理工作;督促檢查有關工作部署的落實情況等。
組織部:負責全市紀檢監察系統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組織建設的綜合規劃、制度建設和業務指導;根據管理權限承辦有關幹部人事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市紀檢監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等工作。
宣傳部: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市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宣傳教育以及廉潔文化建設工作;歸口管理機關承擔宣傳教育職責的直屬事業單位;負責機關的新聞事務和有關網絡信息工作等。
調研法規室:負責綜合分析全市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開展政策理論及重大課題調查研究;起草重要文件文稿;參與起草、修改本市相關法規和規範性文件。
黨風政風監督室:負責綜合協調全市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法律法規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綜合協調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執行,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糾正「四風」工作,整治群眾身邊和扶貧領域的腐敗和作風問題;綜合協調黨內監督、黨的問責等方面工作。
信訪室:負責受理對黨的組織、黨員違反黨紀行為和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職務違法、職務犯罪行為等的檢舉、控告;接待群眾來訪,處理群眾來信、來電和網絡舉報事項;綜合分析信訪舉報情況等。
案件監督管理室:負責對監督檢查、審查調查工作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履行線索管理、組織協調、監督檢查、督促辦理、統計分析等職責;統一受理有關單位移交的相關問題線索以及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報告;歸口管理審查調查有關聯繫協調事項;對審查調查措施使用進行監督管理,監督檢查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安全辦案情況等。
第一至第四監督檢查室:主要履行依紀依法監督的職責。監督檢查聯繫單位(地區)領導班子及市管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推進全面從嚴治黨,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情況;監督檢查聯繫單位黨組(黨委)及區縣(市)黨委落實管黨治黨主體責任的情況,指導、檢查、督促紀委監委(派駐、派出機構)落實紀檢、監察責任,實施問責;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綜合分析研判問題線索,按程序提出處置意見或移交審查調查室;綜合、協調、指導聯繫單位(地區)及其系統的紀檢監察工作等。
第五至第八審查調查室:主要履行執紀審查和依法調查處置的職責。承辦涉嫌嚴重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線索的初步核實和立案審查調查,以及其他比較重要或者複雜案件的初步核實、審查調查,並提出處理建議;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等。
案件審理室:負責審理市紀委市監委直接審查調查和縣市區黨委、紀檢監察機關報批或者備案的違反黨紀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案件;承辦黨員對市紀委作出的黨紀處分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案件、監察對象對市監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申訴複審案件,以及其他需要由市紀委市監委辦理的申訴、覆核案件等。
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負責監督檢查全市紀檢監察系統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方面的情況;受理對有關紀檢監察幹部涉嫌違反黨紀、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等問題的舉報,提出處置意見並負責問題線索初步核實及立案審查調查工作等。
信息技術保障室:負責對市紀委市監委監督檢查、審查調查工作的信息情報與技術保障服務;負責全市紀檢監察系統信息化建設、普通密碼管理工作等。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直屬事業單位黨群工作。
行政編制
本部門共有編制人數226人,實有人數200人。內設科室18 個,分別為:辦公室、組織部、宣傳部、調研法規室、黨風政風監督室、信訪室、案件監督管理室、第一至第四監督檢查室、第五至第八審查調查室、案件審理室、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信息技術保障室。另外,還包括機關黨委、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科、株洲市廉政反腐教育基地管理處及26個派駐紀檢監察組。
參考文獻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搜狐,2021-03-12
-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搜狐,2022-12-02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