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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長春市紀律檢查委員會

來自 搜狐網 的圖片

中共長春市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國共產黨長春市紀律檢查委員會(簡稱中共長春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在中共長春市委和中央紀委、國家監察委員會的雙重領導下工作,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和行政監察兩項職能,實行書記負責制,每屆任期五年。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部署在三省市設立各級監察委員會[1],從體制機制、制度建設上先行先試、探索實踐,為在全國推開積累經驗;監察委員會由省(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

現任長春市紀委書記:孫繼光

目錄

機構簡介

主要職能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吉林省深化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我市於2017年11月開始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設置長春市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監委),與中共長春市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紀委)合署辦公。撤銷長春市監察局,將相關職能整合至市監委。

市紀委是負責全市黨內監督的專責機關,在市委和省紀委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市監委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由市人民代表大會[2]產生,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吉林省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市紀委、市監委合署辦公,是黨統一領導下的反腐敗工作機構,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共同設立內設機構。

機構設置

長春市紀委市監委內設辦公廳、組織部、宣傳部、 調查研究室、法規室、黨風政風監督室、信訪室、案件監督管理室、第一至第七執紀監督室、第一至第七審查調查室、案件審理室、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等24個職能部門和機關黨委,代管市委巡察工作辦公室和市委第一至第四巡察組。

向市本級派駐15個紀檢監察組,分別是駐市委辦公廳紀檢組、駐市委組織部紀檢組、駐市委宣傳部紀檢組、駐市委政法委紀檢組、駐市政府辦公廳紀檢組、駐市發改委紀檢組、駐市教育局紀檢組、駐市財政局紀檢組、駐市國土局紀檢組、駐市環保局紀檢組、駐市建委紀檢組、駐市農委紀檢組、駐市公安局紀檢組、駐市法院紀檢組、駐市檢察院紀檢組。

監察改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根據黨中央確定的《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在認真總結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二、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權限,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調查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並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為履行上述職權,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鑑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試點工作中,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以及第二編第二章第十一節關於檢察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偵查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五項關於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的規定。其他法律中規定由行政監察機關行使的監察職責,一併調整由監察委員會行使。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改革試點方案的要求,切實加強黨的領導,認真組織實施,保證試點工作積極穩妥、依法有序推進。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