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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成立于1998年,2008年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目录

沿革

1998年3月1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设立信息产业部。新设立的信息产业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下辖的一个专门负责管理信息产业、制定相关政策法规的部门,由原邮电部和电子工业部及广播电影电视部、航天工业总公司、航空工业总公司的信息和网络管理的政府部门组成。1998年3月31日正式挂牌。

2008年3月1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方案规定:“组建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工业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核电管理以外的职责,信息产业部和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工业和信息化部。组建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国家烟草专卖局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不再保留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1]

职责

(一)研究拟定国家信息产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总体规划,振兴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通信业和软件业,推进国民经济社会服务信息化。

(二)拟定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通信业和软件业的法律、法规,发布行政规章;负责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

(三)统筹规划国家公用通信网(包括本地与长途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包括无线和有线电视网)、军工部门和其他部门专用通信网并进行行业管理。

(四)组织制订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通信业和软件业的技术政策、技术体制和技术标准;制订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的技术体制与标准;负责通信网络设备入网认证和电信终端设备进网管理;指导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与管理。

(五)负责全国无线电频率、卫星轨道位置、通信网码号和域名、地址等公共通信资源的分配与管理;负责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协调无线电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

(六)依法对电信与信息服务市场进行监管,实行必要的经营许可制度,进行服务质量监督,保障公开竞争,保证普遍服务,维护国家和用户利益;制订通信网之间互联互通办法和结算标准并监督执行。

(七)制订通信与信息服务资费政策,确定基本邮政电信业务收费标准并监督执行。

(八)负责组织党政专用通信网的规划、建设与管理;管理国家通信网络监控调度中心和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组织协调党政专用通信、救灾应急通信和其他重要通信;保障国家通信与信息安全。

(九)根据产业政策与技术发展政策,引导与扶植信息产业的发展,指导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结构调整,指导国有企业重组、组建企业集团;合理配置资源,防止重复建设。

(十)推进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通信业和软件业的科研开发工作,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扶植民族工业。

(十一)研究制订国民经济信息化发展规划,协助业主推进国家重点信息化工程;指导、协调与组织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指导电子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和信息化普及教育。

(十二)组织与指导主要邮政、电信企业的财务汇总、缴拨与清算;协调邮政、电信企业的经营关系,按国家规定组织对邮政和电信普遍服务的补贴;按照管理权限,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

(十三)代表国家参加有关国际组织,签订政府间协定,组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处理政府间相关事宜。

(十四)研究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通信与信息政策,处理有关事宜。

(十五)负责行业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

(十六)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2]

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邮政局。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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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