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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原圖鏈接來自 搜狐 的圖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部調整夫妻、家庭關係的法律,1950年5月1日施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頒布的第一部法律[1]。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81年1月1日正式施行,舊婚姻法同時廢止。2001年4月28日,該法曾根據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修正。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釋。

目錄

新婚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的婚姻法(1981年版)分為六個章節:

  • 總則
  • 結婚
  • 家庭關係
  • 離婚
  • 附則

改革觀點

名稱問題

有人認為現行《婚姻法》存在闕漏,名稱不準確,應該改為《婚姻家庭法》,但支持沿用原名者認為法律名稱應該穩定。亦有人認為改名後應該將《收養法》併入新的《婚姻家庭法》。官方至今未採納這些意見,因為該問題其實只限於少數學者的小眾學術討論,並未有社會廣泛意見關注。

婚前財產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三)》的第十條婚前一方貸款購房可認定為個人財產,被某些女性認為「對女方明顯不公」,而支持者認為該條「很難找到不妥之處」。因為不少案例房屋通常由男方離結婚前夕極短時間貸款購買,婚後共同還貸,卻被認定為男方個人財產。而支持者認為每個人家庭狀況與夫妻相處模式百百種,法律不可能細化到萬千種狀況,男方若想房屋與女方共享自然會加名或婚後買,不加名且婚前購買通常有防備女方貪圖財產結婚的防禦手段意圖,要對妻子採取猜忌態度也是男方的權利,法律應尊重不可剝奪其權。

婚內共同債務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爭議在於其做出一種認定:即夫妻雙方對彼此的債務有一種自然作保關係,一方欠債不還債主可以找另一方要債[2]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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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