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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英語: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標準簡稱最高檢或高檢院,亦簡稱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檢察院或高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最高法律監督機關,是最高國家檢察機關,主要辦理終審之檢察事務,指導各省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可對公訴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1],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必須向全國人大做年度工作報告。最高人民檢察院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員組成,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

目錄

沿革

1949年10月22日,成立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檢察署。

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決定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1968年,由於檢察機關在文革中受到衝擊,最高人民檢察院建制撤銷,設機關留守組,檢察職責交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行使。

1978年,恢復設置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作為最高國家檢察機關。1980年9月29日,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審理期間,最高人民檢察院設立特別檢察廳對該案進行檢察起訴。

200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加強並完善了法律賦予的審判檢察職能,調整規範了黨務、政工機構。最高人民檢察院新設、分設了職務犯罪預防廳、控告檢察廳和刑事申訴檢察廳,強化了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加強了預防職務犯罪和反腐敗力度。至此,最高人民檢察院除辦公廳、政治部外,設置偵查監督廳、公訴廳、反貪污賄賂總局、瀆職侵權檢察廳、職務犯罪預防廳、刑事執行檢察廳、民事行政檢察廳、控告檢察廳、刑事申訴檢察廳、鐵路運輸檢察廳、法律政策研究室、案件管理辦公室、公訴二廳、監察局、國際合作局、計劃財務裝備局、機關黨委、離退休幹部局、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新聞辦公室、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辦公室等內設機構。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批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方案規定:「監察部併入新組建的國家監察委員會。國家預防腐敗局併入國家監察委員會。不再保留監察部、國家預防腐敗局。」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瀆職侵權檢察廳、職務犯罪預防廳建制撤銷,相應職責劃入國家監察委員會。

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進行機構改革,重新調整組建了10個檢察業務機構,按數序統一命名,分別為第一至第十檢察廳[2]。按照案件類型重新組建4個專業化刑事辦案機構,為第一至第四檢察廳,分別負責普通犯罪、重大犯罪、職務犯罪、經濟犯罪案件的辦理和對下指導;調整刑事執行檢察廳職能,將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14個罪名案件的偵查職責劃入,為第五檢察廳;設立民事檢察、行政檢察機構,為第六檢察廳和第七檢察廳;專設公益訴訟檢察機構,為第八檢察廳;設立專門未成年人檢察機構,為第九檢察廳;將控告檢察廳、申訴檢察廳合併設立為第十檢察廳。此外,撤銷鐵路運輸檢察廳,其原有部分職能繼續由其他業務廳行使。重新組建最高檢辦公廳,將原最高檢新聞辦的信息公開與新聞發布職能劃入,不再保留最高檢新聞辦。將原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整合到法律政策研究室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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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