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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生态环境部主要领导合影留念原图链接来自 搜狐 的图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生态监测和环境保护事务的组成部门。

生态环境部主要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和标准,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工作,监督管理污染防治、核与辐射安全,组织开展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等工作。

目录

沿革

1970年到1974年,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对环境保护作了31次讲话,推动中国的环境保护事业。197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派出代表团到瑞典参加第一届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First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Human Environment),团长为燃料化学工业部副部长唐克。1973年8月,国务院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同年,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名义加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中国成为联合国环境规划理事会58个理事国之一。

1974年10月,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正式成立,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审定全国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

1982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提出了建立环境保护部的设想,但因当时环保未成为社会共识,最终该提议未被采纳。1982年5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将国家建委、国家城建总局、建工总局、国家测绘局、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合并,组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内设环境保护局。

1983年12月31日至1984年1月7日,国务院召开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确定环境保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1984年5月(国发〔1984〕64号)成立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任务是:“研究审定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提出规划要求,领导和组织协调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国务院副总理兼任,办事机构设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由环境保护局代行)。

1984年12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局改为国家环境保护局,继续归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领导,同时是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主要任务是负责全国环境保护的规划、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

2008年3月1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方案规定:“组建环境保护部。不再保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由此升格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2008年7月(国办发〔2008〕73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正式升格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1],成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方案规定:“组建生态环境部。将环境保护部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国土资源部的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水利部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农业部的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国家海洋局的海洋环境保护职责,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的南水北调工程项目区环境保护职责整合,组建生态环境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生态环境部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不再保留环境保护部。”

2018年4月16日,新组建的生态环境部正式挂牌[2],国务委员、国务院秘书长肖捷为生态环境部揭牌。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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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未实施国六排放标准的地区适当延后实施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