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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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作出修改: 將第三十五條 款修改為:「 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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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中國十大出版社-出版社品牌排行榜,買購網
- ↑ 公司簡介,法律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