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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衛市審計局

中衛市審計局是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 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中衛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寧黨辦[2009]70號)設立的,為中衛市人民政府工作機構[1]

目錄

職責調整

(一)調整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範圍,不再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二)加強經濟責任和社會保障、環境保護資金的審計。

(三)根據自治區審計廳統一組織,對自治區金融企業、非銀行金融機構及資產的審計。

主要職責

(一)執行國家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擬訂全市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年度審計計劃和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依據國家審計監督範圍,負責對地方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三)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市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有關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市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縣級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使用市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市財政投資和以市財政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市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市政府部門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國家審計署統一組織和自治區審計廳授權的事項,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市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市委管理的黨政領導幹部和企業領導人員及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及地方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2]或市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依法領導和監督縣級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縣級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縣級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作出的審計決定。

(十)組織審計市屬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組織審計市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

(十一)協助有關部門查辦經濟案件。

(十二 )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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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