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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刑法實用全書

中國刑法實用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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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刑法實用全書》是由江海昌主編,中國法律出版社於2009年11月出版。該書 從源自權威法律文本、引用最新刑事法律文件、涵蓋所有立法、司法文件,依法律文件效力等級歸類,以刑法條文序號為主線編排,列明犯罪構成要件、定罪量刑標準。全面考證刑法立法沿革及分則罪名淵源等方面做了詳細的解析。

目錄

圖書信息

書名:中國刑法實用全書

作者:江海昌 編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時間:2009-11-1

開本:16開

ISBN :9787503699085

定價:¥120.00

內容簡介

本書主要特點

1.資料準確權威:源自權威法律文本。

2.信息新穎及時:引用最新刑事法律文件。

3.內容完整全面:涵蓋所有立法、司法文件。

4.分類系統科學:依法律文件效力等級歸類。

5.檢索快捷便利:以刑法條文序號為主線編排。

6.體例獨特實用:列明犯罪構成要件、定罪量刑標準。

7.兼顧理論研究:全面考證刑法立法沿革及分則罪名淵源。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編 總則(第1--101條)

第一章 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範圍(第1--12條)

第二章 犯罪(第13--31條)

第一節 犯罪和刑事責任(第13--21條)

第二節 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第22--24條)

第三節 共同犯罪(第25--29條)

第四節 單位犯罪(第30-31條)

第三章 刑罰(第32--60條)

第一節 刑罰的種類(第32--37條)

第二節 管制(第38--41條)

第三節 拘役(第42--44條)

第四節 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第45--47條)

第五節 死刑(第48--51條)

第六節 罰金(第52--53條)

第七節 剝奪政治權利(第54--58條)

第八節 沒收財產(第59--60條)

第四章 刑罰的具體運用(第61--89條)

第一節 量刑(第61--64條)

第二節 累犯(第65--66條)

第三節 自首和立功(第67--68條)

第四節 數罪併罰(第69--71條)

第五節 緩刑(第72--77條)

第六節 減刑(第78--80條)

第七節 假釋(第81--86條)

第八節 時效(第87--89條)

第五章 其他規定(第90--101條)

第二編 分則(第102--451條)

第一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第102--113條)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139條之一)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第140--231條)

第一節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第140--150條)

第二節 走私罪(第151--157條)

第三節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第158--169條之一)

第四節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第170--191條)。

第五節 金融詐騙罪(第192--200條)

第六節 危害稅收征管罪(第201--212條)

第七節 侵犯知識產權罪(第213--220條)

第八節 擾亂市場秩序罪(第221--231條)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232--262條之二)

第五章 侵犯財產罪(第263--276條)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第277--367條)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罪(第277--304條)

第二節 妨害司法罪(第305--317條)

第三節 妨害國(邊)境管理罪(第318--323條)

第四節 妨害文物管理罪(第324--329條)

第五節 危害公共衛生罪(第330--337條)

第六節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第338--346條)

第七節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第347--357條)

第八節 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第358--362條)

第九節 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第363--367條)

第七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第368--381條)

第八章 貪污賄賂罪(第382--396條)

第九章 瀆職罪(第397--419條)

第十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第420--451條)

附則 (第452條)

附錄

刑法立法文件

(一)單行刑法

(二)刑法修正案

(三)附屬刑法

(四)立法解釋

推薦

《中國刑法實用全書》是我國目前內容最新、資料最全、體例最科學、實用性最強的刑法學著作之一。

文摘

為依法懲治單位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對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刑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第二條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第三條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關聯內容(一)]外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

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外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在我國領域內犯罪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覆》[2003年10月15日法研(2003)153號](全文)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2003)30號《關於韓國註冊企業在我國犯走私普通貨物罪能否按單位犯罪處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符合我國法人資格條件的外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在我國領域內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我國《刑法》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我國《刑法》關於單位犯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個人為在我國領域內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外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外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在我國領域內以實施違法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關聯內容(二)]犯罪單位已不存在的,依然構成單位犯罪,但對單位不再追訴。

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涉嫌犯罪單位被撤銷、註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宣告破產的應如何進行追訴問題的批覆》[2002年7月15日高檢發釋字(2002)4號](全文)四川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關於對已註銷的單位原犯罪行為是否應當追訴的請示》(川檢發研(2001)25號)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涉嫌犯罪的單位被撤銷、註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宣告破產的,應當根據刑法關於單位犯罪的相關規定,對實施犯罪行為的該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對該單位不再追訴。

[關聯內容(三)]以村民委員會名義實施犯罪的,不構成單位犯罪。

媒體推薦

2006年,本書作者江海呂曾出版過一本刑法工具書——《刑法應用一本通》,書中對刑法淵源,按條文順序作了細緻嚴謹的歸納和梳理。初版之後,又連續出了幾個修訂版,在同類書中廣受好評。這本書即是以該書為模本進行編寫的,但編排體例更為科學,內容更為全面、完備。雖然未能完全滿足本人提出的權威性、完整性、便利性和及時性的要求,但已經堪稱迄今為止國內所能達到的最高境界。拿着這本書做學問或從事司法實踐是不會誤事的,我願意向廣大讀者鄭重推薦。

——鄭偉(華東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國際刑法學協會中國分會理事、中國法學會比較法學研究會理事)

序言

我是一名刑法教師,二十多年來,一直在從事教書育人的工作。平日裡經常想到的,都是關於「書」和「人」的事情。海昌大作問世,囑我寫個序,那就從「書」和「人」說起吧。

先說「書」事。任何一本書,都是用來閱讀的。哪怕古籍善本,也不能撇開內里的文字而獨具價值。晚近建材市場上有所謂的「裝潢書」,外表做成書的模樣,裡面卻片紙也無,那是專供富人附庸風雅的,當可不論。書又有好壞之分,一書在手,往往會贊一句,「真是一本好書!」或者嘀咕一聲,「什麼破書!」問題是,好書恰如美食,其中還有一個口味的因素。俗話說,眾口難調,反過來也可認為,適口便是佳肴。同樣道理,一本能夠滿足特定閱讀者的特定需求的書,當能體現其價值所在,當能無愧於「好書」的褒揚。海昌編的這本書,是刑法淵源的匯集。這本書的閱讀者,應當是刑法的學習者、研究者和使用者。那麼不妨站在閱讀者的立場,揣摩一下他們對這本書或這類書,可能懷有哪些期待。再評估一下,看看這些需求,在這本書里是否已經得到滿足。

首先是權威性。法律是最具有權威性的規範,作為法律載體的文本,從頒布到編纂再到發行,也應當具有與之相匹配的權威樣式。客觀地說,我國到目前為止,對於法律文本的權威性的要求,還有很遠的距離。比如說,97刑法頒布後的十餘年間,又陸續制定了諸多刑法修正案。這些修正案並非獨立的刑法淵源,立法者在頒布修正案的同時,理應再頒布一個經修正案修正過的新的刑法文本,即刑法的修訂版,並明令廢止之前的老版本。但我們的立法者似乎沒有想到過要做這件事情,以至於隨後出版的刑法書,往往仍舊採用97刑法的原始版本,只把修正案作為附錄收在書末。讀者拿着一本早就過時的、面目全非的刑法書,無從獲益,倒易誤導。還經常看到或聽到,「根據某修正案某條規定」云云,殊不知修正案從來不能單獨引用,從頒布之日起它就與刑法條文融為一體了。又比如,法律文本的出版,理應由少數權威的出版社來予以承擔。我個人以為,最好是經充分授權的出版社獨家出版,這樣才能保證有足夠的權威性。然而每當我們走進書店,在法律書籍的櫃檯前面,幾乎能找到所有出版社的蹤影,連海洋啊煤炭啊等專業出版社,也會涉足其中。面對形形色色、五花八門的版本,實在難以想像,法律文本有必要如此百花齊放嗎?

其次是完整性。刑法有狹義廣義之分,前者專指刑法典,後者則泛指包括刑法典在內的一切刑事規範,例如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單行法規、附屬刑法,等等。除此之外,我國的刑法淵源,又具有一些鮮明的中國特色。有相當數量的部門文件,如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以及黨中央所屬的中紀委、中宣部,國務院所屬的海關總署、新聞出版總署等機關制定的文件,未必能視為刑法淵源,但對司法實踐同樣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再如各地高級人民法院或檢察院發布的內部文件,像刑庭庭長會議紀要、某某犯罪立案標準、某某犯罪量刑手冊,等等,未必能視為司法解釋,但對司法實踐的指導意義,恐怕無論有多高的評價,都不會過分。這裡還想強調一點,我國的法規清理工作,雖然從未停頓,但始終沒有大規模地徹底展開。因此,幾十年間積累起來的文件數量,已經極其可觀。這裡面的任何一件,只要未被明文廢止,就仍舊可能成為定罪量刑的依據。這些都充分表明了,要完整地梳理和呈現刑法淵源,遠非易事。[1]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