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图象图形学学会
中国图象图形学学会成立于1990 年,是经国家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国家一级学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1] ,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正式团体会员,由中国从事图像图形学基础理论与应用研究,软、硬件技术开发及应用推广的专家学者和相关科技工作者组成。国内着名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IT企业都是本学会重要成员单位。
目录
机构简介
中国图象图形学学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图像图形领域的科技工作者,积极开展图像图形基础理论和高新技术的研究,促进该学科技术的发展和在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的推广应用。本学会专业领域涵盖了数字图像处理、图像理解、计算机视觉、图像压缩与传输、体视技术、科学计算可视化、虚拟现实、多媒体技术、模式识别、计算机图像图形学、医学影像处理、计算机动画、空间信息系统等。
中国图象图形学学会的主要任务是:开展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广先进技术,培养和推荐优秀科技人才,普及图像图形科技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编辑出版学术和科普书刊,加强同国内外学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向社会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中国图象图形学学会下设14工作委员会和29个专业委员会,编辑出版《中国图象图形学报》。
中国图象图形学学会自成立以来,召开了二十届国内和十一届国际学术会议,并连年举办青年科学家论坛、图像图形中国行、学科前沿讲习班等多种形式学术活动,加强了国际与国内同行间的交流与合作,有效地促进了图像图形学科的发展。
中国图象图形学学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中文名称为:中国图象图形学学会(以下称本学会),其英文全称为:China Society of Image and Graphics,缩写为CSIG。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图像图形学及相关领域的科技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2]、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广大图像图形科技工作者,促进我国图像图形基础理论和应用研究的发展,推动图像图形科学技术的普及,培养图像图形科技人才,促进图像图形技术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中的推广应用,为加速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本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学会的住所为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图像图形学相关领域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和推动本领域学科发展与自主创新。
(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图像图形学先进技术,开展图像图形学青少年科学技术科普教育活动。
(三)开展民间国际图像图形学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的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四)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科技书籍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传播科学技术信息。
(五)反映会员和图像图形学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图像图形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六)促进图像图形学技术成果的转化,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促进图像图形学行业或产业科技进步。组织会员和图像图形学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七)组织会员和图像图形学工作者对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提出科技建议,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八)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培养和举荐人才。
(九)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图像图形学科学技术方面的论证、咨询服务,举办科技展览,支持科学研究;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技术评价,参与并承担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工作。
(十)兴办符合本学会章程、有利于图像图形学科学技术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有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其中:个人会员包含学生会员、普通会员、高级会员、杰出会员、荣誉会员、外籍会员和会士。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会所从事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参考文献
- ↑ 法人资格怎么确定,找法网,2021-12-03
- ↑ 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三个方面下功夫,搜狐,2018-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