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睡眠研究会
中国睡眠研究会(China Sleep Research Society, CSRS)是经民政部正式批准于1994年成立的国家一级社会团体,属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业务主管学会,现为独立法人社会团体,是目前我国睡眠专业领域最为权威的专业学术机构。
中国睡眠研究会下设学术交流、科学普及宣传调研、国际交流与合作、教育培训与认证认可、基础科研、中医、组织等七个工作委员会,以及睡眠障碍、睡眠呼吸障碍、睡眠与心理卫生、睡眠生理和药理、中医睡眠医学、青年工作、睡眠与生物节律、睡眠教育专业委员会、儿童睡眠医学专业委员会等十个专业委员会,正在筹建睡眠医学工程专业委员会。
目前睡眠研究会的会员迅速增加,超过2890人,其中绝大部分是我国睡眠科技相关的临床医学、基础、药理、生物医学工程、睡眠产业及其他相关领域中的中高级职称专家学者。具有一定规模的睡眠研究中心数目日益增多,业务上从单一睡眠呼吸障碍诊治到联合精神科、神经内科、心理科、中医、耳鼻喉、口腔等其他医生全面开展睡眠障碍诊治业务包括失眠、发作性睡病等。
中国睡眠研究会本着“为学术建设服务、为公众健康服务、为产业发展服务”的宗旨,充分发挥专家优势和网络优势,以及学术权威性,向社会各界,尤其是广大临床医师推广先进的睡眠相关技术和产品,构建企业与政府、临床的桥梁和纽带,中国睡眠研究会将面向社会开展临床研究和评价,以及睡眠科学相关的信息调研服务。*[1]
目录
发展历史
中国睡眠研究会隶属于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经民政部正式批准于1994年成立的国家一级社会团体,先后挂靠中国科学院和北京协和医院,是我国睡眠专业领域最为权威的专业学术机构。
中国睡眠研究会在中国科协、卫生部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尤其是在历届理事会和全体会员的共同努力下,始终坚持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方针政策,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统领工作全局,实现了阶梯式跳跃发展,下设学术交流、组织、科学普及、国际交流与合作、科技产业促进等五个工作委员会和睡眠呼吸障碍和睡眠障碍两个专业委员会,并依法向主管部门正式申报成立睡眠生理和药理、睡眠心理卫生、睡眠环境工程、中医睡眠、睡眠环境工程和改善睡眠产品分会等二级分支机构,拥有全国性高级会员近两千名,其中绝大部分是我国睡眠科技相关的临床医学、基础、药理、生物医学工程、睡眠产业及其他相关领域中的中高级职称专家学者。
中国睡眠研究会充分发挥专家优势和网络优势,以及学术权威性,向社会各界,尤其是广大临床医师推广先进的睡眠相关技术和产品,构建企业与政府、临床的桥梁和纽带,中国睡眠研究会将面向社会开展临床研究和评价,以及睡眠科学相关的信息调研服务。
建设宗旨
中国睡眠研究会始终坚持“为学科建设发展服务、为公众心身健康服务、为经济和社会建设服务”的宗旨,不断扩大和促进睡眠学科的融合和发展。在尊重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前提下,面向广大临床医师和社会公众推广健康睡眠相关的新技术、新成果,充分发挥专家和网络优势,提升公众健康睡眠意识和水平,为广大医师、专家、企事业单位提供高品质的专业服务,以加强学科和产业的自主科技创新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并提升睡眠产业国际竞争力。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是中国睡眠研究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已先后与世界睡眠学会联合会、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美国睡眠研究会、欧洲睡眠研究会、日本睡眠研究会、韩国睡眠研究会等国际组织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是亚洲睡眠研究会的理事单位,并已实现了亚洲睡眠研究会理事单位会员互认机制。
睡眠科学近年来已成为生命科学领域逐渐兴起的新热点,它不仅关系群众心身健康,而且关系到军事安全、交通安全、航空航天安全、工业安全等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的方方面面,乌克兰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泄漏、美国挑战者号航天飞机失事、伊拉克战争中美军“提神丸”提升战斗力等事件的调查结果,均证明与睡眠密切相关。相信睡眠学科会伴随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而得到进一步加强,尤其是2002年以来我会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开展的“世界睡眠日”系列宣传活动,获得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已成为经典的全国科普日之一,此举得到了愉悦家纺有限公司、睡眠管家、天年集团、中国喜临门集团、美国席梦思集团等国内外知名企业的大力支持。
我国睡眠科学虽然起步晚,基础差,但我国睡眠领域的相关科研成果已处于世界领先行列或国际先进水平,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关注。保证未成年人充足的睡眠时间已经正式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睡眠也已成为中国军校招生的一项重要指标,中国睡眠研究会将把握历史机遇,不断进取,不断吸收各界社会精英来共同发展中国的睡眠科学事业!
创新睡眠科技,引领健康未来!
组织机构
中国睡眠研究会下设学术交流、科学普及宣传调研、国际交流与合作、教育培训与认证认可、基础科研、中医、组织等七个工作委员会,以及睡眠障碍、睡眠呼吸障碍、睡眠与心理卫生、睡眠生理和药理、中医睡眠医学、青年工作、睡眠与生物节律、睡眠教育专业委员会、儿童睡眠医学专业委员会等十个专业委员会,正在筹建睡眠医学工程专业委员会。
业务范围
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学术交流、会议培训、科学普及、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展览展示、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产品临床评价、资讯传播等;正积极协助国家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起草制定睡眠科技领域的相关技术标准,制定《中国睡眠障碍临床诊治指南》《中国公众睡眠卫生指南》等重要纲领性文件,以规范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和产品、技术评价等工作,引导公众合理消费、科学消费、明明白白消费。
1.睡眠相关产品和技术,科研成果的专家论证工作,受企业委托组织科技成果论证、专题研讨、评价、鉴定和推广应用;
2. 睡眠相关产品和技术,科研成果的临床试验设计和临床再评价工作,对产品进行人群使用的科学研究与评价;
3. 协助企业进行睡眠相关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注册申报、变更及转让工作,组织专家对产品配方及实验内容进行预审核;
4. 睡眠产品的委托研发工作,组织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定向委托研究开发;
5. 为传统中医药、保健食品、保健品、生物医学工程(含医疗器械)、基因工程提供信息支持和技术服务,并提供高端研究开发平台;
6. 睡眠行业的市场咨询及调查研究工作,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睡眠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并参与质量管理工作;协助企业进行市场策划、市场推广和扩展应用范围研究,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7. 睡眠相关产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代理申报工作;
8. 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订行业规划,对睡眠行业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监督;经政府部门授权委托,参与制定、修订睡眠健康产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与修改工作,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承担政府部门和上级单位委托的其它工作。
理事成员
中国睡眠研究会第四届理事会成员 理 事 长: 韩 芳
副理事长:王玉平 叶京英 张希龙 汪卫东 陈贵海 徐 建 贾福军 黄志力
秘书长: 晋小虎
第四届常务理事会成员(以姓氏笔画排序)
王玉平 叶京英 刘建红 张熙 张希龙 汪卫东 陈彦方 陈贵海 周盛年 罗远明 胡志安 赵忠新 唐向东 徐 建 晋小虎 殷善开 贾福军 高雪梅 黄志力 韩芳
第四届理事会成员(以姓氏笔画排序)
马利军、王实、王林、王玉平、王烈成、王铭维、王蓓、邓丽影、叶京英、刘建红、刘春风、刘艳骄、吕云辉、何金彩、张洁、张熙、张希龙、张斌、张锦、李庆云、李延忠、李廷利、杨志敏、杨甫德、汪卫东、沈扬、陆甘、陈云飞、陈宝元、陈彦方、陈贵海、周盛年、林其昌、欧琼、罗远明、洪宗元、胡克、胡志安、胡珍玉、赵华、赵忠新、钟旭、唐向东、徐建、徐江涛、晋小虎、殷善开、贾福军、郭兮恒、高雪梅、宿长军、章茜、符永健、黄志力、蒋磊、韩芳、詹淑琴、滕晶、潘集阳、魏镜
睡眠研究会倡导人,王雨若,男,教授,1987年倡议成立中国睡眠研究会。
第一任理事长
刘世熠,男,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学院图
1950南京大学毕业,1950-1954南京大学心理系,1954-1958苏联科学院,1958-1972中国科学院心理所,1972-2000中国科学院上海生理所,2001-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院。1983-1996期间曾在西德科学院(MPI),瑞典皇家科学院(KAROLINSKA),以色列Jerusalem大学,瑞士Zurich大学,日本北海道Asahikawa医科大学和加拿大Ottawa总医院任访问或客座教授共近5年。
历年来均围绕生命科学和神经生物开展研究,主要成果:(1)国际较早进行3-110岁人脑l(Lambda)等各电波的探讨。(2)在灵长类原宗(Primitive stock)TBC的脑内发现罕见的“核膜内凹”(membraneinvagination)细胞。(3)国际上首次发现能诱发四足动物“踏步“(stepping)或“飞奔“(galloping)和鸟类“拍飞行”(flapping flight)模型的“踏步诱发物质“(SIS)。(4)进行了多种合成或动植物提取的促眠物质的研究。(5)发现一个”病源性“(etiologic)缓解脑萎缩性证强的促醒新分子。
1957-2001年间共发表国际专著1册,文献212篇(其中论145篇),其中外文发表91篇,约占41%。历年来在SCI有关杂志发表论文共15篇。
第二任理事长
黄席珍,女,教授,主任医师,博士生导师,北京协和医科大学北京协和医院睡眠呼吸中心。
主要从事睡眠呼吸疾病研究,是国内较早从事睡眠呼吸疾病研究的专家,曾经在美国斯坦福大学进修学习,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了很多篇学术论文,也为睡眠科学的普及工作做了大量的工作,在任中国睡眠研究会理事长期间对扩大中国睡眠研究会的学术影响做了大量的工作。
第三任理事长
张景行,女,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导师1959年7月—至今执教于安徽医科大学生理教研室。
现任安徽医科大学生理教研室教授,睡眠研究室主任。中国睡眠研究会理事长,合肥市科学技术学会理事。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从事神经生理研究,刺激外周神经传入纤维与中枢诱发放电的关系。
1984-1985、1989-1993曾先后赴法国里昂从师于世界著名的睡眠学专家M..Jouvet教授,进行睡眠机制的基础理论研究及临床睡眠障碍研究。
20世纪80年代末从事睡眠基础研究。
下丘脑弓状核与快眼动相睡眠的回跃研究、婴儿纺锤波发生、发展的研究、深慢波睡眠的脑机制及脑内神经肽对深慢波睡眠作用的研究、基底外侧杏仁核的NO对大鼠深慢波睡眠的影响、中缝背核的5-HT对大鼠深慢波睡眠的影响、海马中Ach、NA对大鼠深慢波睡眠的影响、下丘脑腹外侧视前区P物质对大鼠深慢波睡眠的影响以及中草药与失眠的临床研究和高压电位仪治疗失眠的临床研究等。
自1984年至2004年共发表论文80余篇。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中文名称:中国睡眠研究会。英文译名:Chinese Sleep Research Society,缩写CSRS。
第二条 中国睡眠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国睡眠科学工作者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具有公益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发展我国睡眠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睡眠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睡眠学科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睡眠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睡眠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睡眠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睡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睡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社会和经济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和健康素质服务,为睡眠学科建设和发展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在遵守国家一切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前提下,始终坚持团结广大睡眠科技工作者,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地址:设在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46号,邮编10071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主要是围绕睡眠科学领域相关学科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 举办各种全国性睡眠领域的学术活动,包括各种形式的学术会议、各种专题讨论会和讲学活动。
(二) 编辑出版睡眠科学领域的刊物、书籍、音像制品及软件和光盘。
(三) 开展公众及会员对睡眠科学领域科学知识的普及、继续教育和推广睡眠领域的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
(四) 开展和促进国际睡眠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国外睡眠相关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与国际睡眠科学相关学术组织接轨。
(五) 积极参与国家睡眠领域的科技政策制定和课题研究等工作,对涉及国家经济建设和民生的重大问题发挥咨询作用。
(六) 开展推广睡眠领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药物应用的交流和展示。
(七) 开展科学论证、技术评价、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任务。
(八) 积极开展睡眠领域相关行业的专业活动。
(九) 积极发展与睡眠领域相关行业会员,加强组织建设。
(十) 做好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包括学生会员、会员、终生会员与名誉会员)及单位会员(包括团体类单位会员和企业类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拥护本会的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并分别具有下列条件:
(一) 学生会员:在高等学校及科研院所学习的睡眠科学及相关专业的研究生。
(二) 会员:在研究、教育和生产企业部门从事睡眠科学(包括睡眠和与睡眠相关的其他学科)工作的人员。
(三) 终身会员:会员连续交纳会费满30年或一次交纳会费达到或超过同一数额者可注册为终身会员。
(四) 名誉会员:学术上有杰出成就,支持我会工作或对我国睡眠科学做出贡献的我国睡眠科学家,或具备上述条件并对我国友好的外籍睡眠科学工作者,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名誉会员免交会费。
(五) 团体类单位会员:凡与本会专业范围有关的科研、教学、等事业单位,以及有关依法登记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者,可申请为团体类单位会员。
(六) 企业类单位会员:凡与本会专业范围相关产品的生产及营销单位,并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者,可申请为企业类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会两名会员或单位介绍。
(三) 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
(四) 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个人会员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学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参加本学会学术会议及学术活动的优先权。
4、享受本会服务及取得有关学术资料的优先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学生会员无被选举权。
(二) 单位会员
1、优先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2、可请求学会协助进行技术咨询,举办培训班或其他业务活动。
3、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资料、学术刊物和信息服务。
4、优先取得本学会的技术咨询评估、应用推广等服务。
5、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6、参加本学会组织的单位会员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 积极协助和支持本会组织的技术培训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具体如下:
1、个人会员:每人每年交25元,一次交齐一届4年的会费共100元,中途入会者按实际入会年限计算。
2、研究会领导成员会费交纳:理事长及秘书长100元/年,副理事长50元/年。
3、单位会员:每个团体类单位会员每年交会费3000元;每个企业类单位会员每年交纳会费10000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届不交纳会费者通知本人,两届不交纳会费暂停会籍。上述二种情况会员的会员证于网上公布作废。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并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的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六) 通过提案。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代表名额分配及特邀代表名单由应届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并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产生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机构的设置(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负责筹措学会活动经费,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一、三、五至十条款的职责,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工作会议或办公会议讨论、研究日常工作,涉及学会的重大事项应及时通报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学会工作、认真负责,对研究会具有奉献精神。
(二) 在本专业领域中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国内外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一定的影响力,并具有团结和协调的工作能力,在会员中有一定的凝聚力。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为任期届满不得超过70岁,秘书长设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为任期届满不超过65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规定任职年龄的,确有必要继任,由理事会讨论,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方可继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提名秘书长人选。
(五) 对于学会经费收支及对外使用本会印章时,须由理事长与秘书长共同审定、签字。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实体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实体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工作人员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条件成熟时择机设立监事或监事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内的事业发展和人员开支。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会费。
(二) 有关业务部门的补助。
(三) 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拨款。
(四) 捐赠;团体、企业和个人等各种社会资助与捐赠。
(五) 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 利息。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每年聘请政府认定的审计事务所对学会财务情况实行年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立的"专项基金"每年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制定的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并报请全国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章程修订经2007年12月本会第三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睡眠医学
睡眠医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与其他医学类学科有不同特点,在中国尚未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以前在医学院校中没有设立睡眠医学课程,医院中也没有睡眠专科,这是世界性的。但美国经过近20多年的发展,他们的睡眠医学已逐渐成为独立的专业学科,美国国家医学教育委员会已将睡眠相关内容纳入医学生必修课程,如《希氏内科学》添加了与睡眠有关的章节;几年前已建立独立认证体系,通过了睡眠医师及睡眠技师资格考试制度,2003年底2004年初通过认证的睡眠专业医师已有2500人;睡眠专业学会制定了睡眠障碍诊治指南,已形成规范的诊疗体系;建立了完整的继续教育及培训制度,2003年底2004年初经由AASM认可的继续教育培训项目达50余个;某些大医院如哈佛大学、宾夕法尼亚大学医学院均已设立独立的睡眠医学科。这些也是中国睡眠研究会要努力办到的。希望通过在座的媒体朋友们帮助,与相关领导部门反映沟通,得到政府部门的支持,这是富国强民的好事。
一个新学科的产生必然伴随着相应产业的兴起,健康睡眠和睡眠障碍的巨大潜在市场,吸引了众多国内外企业投入到睡眠产业中,如睡眠相关的药物、器械、保健食品、家居、纺织品等,它是生命科技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增加国民经济收入的一条途径,给人们提供良好睡眠条件,有的确实帮助解除或减轻睡眠障碍病人的痛苦,受到人们的欢迎。但是近几年某些商家利用失眠和睡眠障碍病人非常痛苦,求医心切,甚至病急乱投医的心理,围绕睡眠市场出现了一些不实、过头的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使不少患者吃了亏。开展睡眠相关技术和产品的临床再评价工作,建立综合性的技术评价体系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维权机制,积极协助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健康睡眠相关产品的行业标准,并争取纳入国际行业标准体系等,做好一系列中介工作,这也是中国睡眠研究会不可推卸的责任。在科协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迅速推进睡眠医学在中国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