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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審計部

審計部

圖片來自ocacnews

審計部中華民國有關政府審計業務的最高中央主管機關,是隸屬於監察院中央政府部門,主要業務職責為審核各級政府機關之財務收支、考核財務效能、審核決算、稽察財務上之違失、核定財務責任等。審計權之行使對象,與監察院的行使彈劾權糾舉權相同,為中央至地方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之有關人員;範圍為中央至地方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基金及公有(營)事業、公私合營事業及受公款補助之私人團體暨公設財團法人等。[1]

目錄

歷史

北洋政府
國民政府
  • 1925年,7月國民政府在廣州成立;8月成立監察院,院內第二局設審計科。
  • 1927年11月,監察院第三司掌理中央與地方審計業務。
  • 1928年7月,國民政府成立審計院
  • 1931年2月,審計院改制為審計部,隸屬監察院。
  • 1947年頒行《中華民國憲法》,明定審計權為監察權之一。《中華民國憲法》第104條規定,監察院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第105條規定,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3個月內,依法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 1972年5月,修正審計法後完成地方審計建制,明定審計部於各省市政府成立審計處、縣市政府成立審計室。
  • 1993-94年,裁撤國庫審計處、臺灣省審計處省庫審計室。
  • 2001年,精省後裁撤臺灣省審計處、福建省審計處,另設立教育農林審計處及交通建設審計處。
  • 2021年11月30日,因應政府數位轉型發展,接軌國際審計趨勢,立法院三讀通過《審計部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審計部將增設第六廳,掌理數位及科技發展審計事項;同時也成立資訊處,掌理資訊系統發展、資訊設備維運及資訊安全管理事項。

組織

審計部及所屬教育農林審計處暨交通建設審計處,掌理中央政府各機關審計事務;另於各直轄市設審計處,以及各縣市連江縣除外)設有審計室,分別掌理各該地方政府各機關審計事務。

審計會議
  • 審計長
    • 副審計長
      • 審計官
      • 主任秘書

部本部

業務單位
  • 第一廳:掌理普通公務審計事項。
  • 第二廳:掌理國防經費審計事項。
  • 第三廳:掌理特種公務審計事項。
  • 第四廳:掌理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審計事項。
  • 第五廳:掌理財物審計事項。
  • 第六廳:掌理數位及科技發展審計事項。
幕僚單位
  • 秘書室:掌理覆核文稿與承辦會議及長官交辦事項。
  • 覆審室:掌理覆核聲復、聲請覆議、再審查、重要審計案件及不屬各廳之審計事項。
  • 資訊處:掌理資訊系統發展、資訊設備維運及資安管理事項。
  • 總務處:掌理文書、印信、檔案、出納及庶務等事務。
直屬委員會
  • 審計業務研究委員會
  • 關鍵審計議題發展委員會
  • 審計人員訓練委員會
  • 法規委員會
  • 訴願審議委員會
  • 推動審議制度改革委員會
  • 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委員會
  • 諮詢委員會

派出機關

  • 教育農林審計處
  • 交通建設審計處
  • 臺北市審計處
  • 新北市審計處
  • 桃園市審計處
  • 臺中市審計處
  • 臺南市審計處
  • 高雄市審計處
  • 基隆市審計室
  • 宜蘭縣審計室
  • 新竹縣審計室
  • 新竹市審計室
  • 苗栗縣審計室
  • 彰化縣審計室
  • 南投縣審計室
  • 雲林縣審計室
  • 嘉義縣審計室
  • 嘉義市審計室
  • 屏東縣審計室
  • 花蓮縣審計室
  • 臺東縣審計室
  • 澎湖縣審計室
  • 金門縣審計室

影片

審計專題報導-移動的書香城堡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