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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與牙買加關係

牙買加
圖片來自news.ltn

中華民國與牙買加關係是指中華民國牙買加之間的關係。兩國於1962-1972年有官方外交關係,斷交後,也曾於對方首都互設具大使館性質的代表機構。目前對牙買加的相關事務由中華民國駐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1] 大使館多重委派|Dual accreditation|兼轄。

簽證

中華民國護照中華民國公民可以落地簽證的方式入境牙買加。 持牙買加護照|Jamaican passport的牙買加人口|Demographics of Jamaica|牙買加公民必須申請簽證方可入境中華民國

兩國公民皆須申請簽證方可入境對方國家。持有中華民國護照與身分切結書(Affidavit of Identity)的中華民國公民可於抵達牙買加機場列表|List of airports in Jamaica|牙買加的國際機場後申請觀光落地簽證入境。停留最多30天,但可延長至90天內。搭乘郵輪者可以免簽證入境牙買加1天。

持有牙買加護照|Jamaican passport的牙買加人口|Demographics of Jamaica|牙買加公民抵台參加國際會議、運動賽事、商展活動,則可以電子簽證入境中華民國,停留最多30天並不得延期。

相關警示

有鑑於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中華民國外交部國外旅遊警示分級表將牙買加歸類為紅色警示:不宜前往,宜儘速離境(2020年3月21日發布);衛生福利部的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表將牙買加歸類為第一級注意:提醒遵守當地的一般預防措施(2019年12月16日發布)。另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已將各國家與地區歸類為第三級警告:避免至當地所有非必要旅遊(2020年3月21日發布)。

事件

2020年2月,牙買加對於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在全球擴散,宣布禁止兩岸四地與義大利、韓國、伊朗、新加坡等國籍人士入境。中華民國外交部已向牙買加政府嚴正澄清,台灣不屬於中國大陸疫區,將持續透過管道要求改正。

目錄

經濟

貿易

2019年,牙買加是中華民國第130大貿易夥伴、第114大進口夥伴、第125大出口夥伴。出口至牙買加的金額為1,050萬0,928美元,年減18.003%。自牙買加進口的金額為845萬8,201美元,年減20.905%。貿易呈現出超盈餘)204萬2,727美元,年減3.315%;2018年,牙買加是中華民國第129大貿易夥伴、第111大進口夥伴、第117大出口夥伴。

政治

外交

藍色國家表示在1971年的投票中對於中華民國續留聯合國一案棄權,即《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其中包括牙買加。 中華民國外交|牙買加外交|Foreign relations of Jamaica 1962年8月9日,中華民國與牙買加建立大使級外交關係。9月3日,於首都京斯敦設立中華民國駐牙買加大使館

1966年,開始派駐牙買加大使

1972年11月1日,牙買加與中華民國斷交。2日,關閉大使館。

1991年11月,牙買加於首都台北設立牙買加商務暨貿易辦事處。同時邀請中華民國政府前往牙買加設處以推展雙方關係,中華民國政府提議先在首都京斯敦設立冠以正式國名的商務代表團,經由牙買加內閣|Cabinet of Jamaica會議通過,並分別以口頭及書面確認邀請設立中華民國商務代表團。但之後牙買加內閣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強大壓力下,藉口避免民眾混淆、影響牙買加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係,以及該國大選等理由,要求駐館改用其他名稱。經過1年多的交涉,1993年6月9日,中華民國外交部決定中止雙方的代表機構。

1991年11月18日,牙買加公共事業暨運輸部長抵臺訪問六天。期間前往拜會外交部、交通部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委會)、中央銀行台北市議會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外貿協會)、長榮集團等政府部門與民間機構,並參加牙買加港務局駐華商務辦事處開幕典禮暨酒會。

1998年8月19日,簽署《中牙(牙買加)國際快捷郵件業務細則(換文)》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