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卫生局
丽水市卫生局,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118号),设立丽水市卫生局,挂丽水市中医药管理局牌子。市卫生局是主管卫生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1]。
目录
主要职责
(一)调研起草有关卫生行政(行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研究制订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研究提出卫生资源配置方案,制订并监督实施区域卫生规划。
(二)依法履行卫生全行业管理职能;负责管理和发布卫生信息。
(三)依法行使卫生行政监督职能;依法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和食品、职业、劳动放射、学校公共场所卫生及无偿献血工作;负责作业环境卫生、职业病防治[2]、从业人员体检监督监测工作。
(四)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定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的疾病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组织调度全市的卫生技术力量,紧急处置重大灾情疫情、突发事件。
(五)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负责中医药的继承、创新及中西医结合工作,研究提出中医药现代化规划并监督实施。
(六)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社区卫生服务、农村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妇幼保健工作,实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与计划生育部门密切配合,根据各自职责,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共同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
(七)制订全市医学科技和教育发展规划;组织重大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的实施;组织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工作;组织全市继续医学教育、全科医学教育、高等医学职业教育工作和乡村医生培训工作。
(八)研究、指导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负责全市医疗机构的分类管理。
(九)管理医疗机构内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并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依法监督;负责指导和管理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工作。
(十)制订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负责对全市卫生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制定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的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十一)研究制订全市卫生经济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十二)负责并管理市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市干部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初级卫生保健委员会、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和市献血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四)参与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参与制定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及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参与制定全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参与制定定点医疗服务设置范围、支付标准、项目收费标准。
(十五)承担莲都区的妇幼卫生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十六)负责管理市级卫生事业单位。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八)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督,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卫生许可的主要内容是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和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状况的评价和审核,并严厉查处上述范围的违法行为,将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通报质量技监和工商部门。
(十九)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