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
交警 |
中文名;交警 全稱;交通警察 基層交警支隊;交通秩序科、事故科、車管所、法宣科 國家;中國 隸屬;公安 工作;警衛 |
交通警察,簡稱交警,是指公安機關中負責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勘察的人民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個警種,其主要職責是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勘察、交通犯罪偵查、車輛和駕駛人管理等。[1]
依法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維護城鄉道路交通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開展機動車輛安全檢驗、牌證發放和駕駛員考核發證工作;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道路交通管理科研工作;參與城市建設、道路交通和安全設施的規劃。組織宣傳交通法規,依法管理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車輛、駕駛員和行人,教育交通違法者,勘查處理交通事故,以維護正常的交通秩序,保證交通運輸的暢通與安全。
目錄
崗位分類
主要任務
1.廣泛收集信息,實行科學決策,正確制定道路交通規則;
2.嚴格交通執法,維護交通秩序;
3.開展宣傳教育,增強交通參與者的交通安全意識;
4.運用現代管理學,完善管理環節,增強道路交通協調與控制能力;
5.預防和查處交通違法、交通肇事,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通暢;
6.制止違法犯罪活動,維護道路治安秩序。
職業要求
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專以上學歷,部分有專業要求;
身體健康,符合人事部、公安部公布的《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各省道路交通管理實施辦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機動車登記工作規範》、《道路交通違法處理程序規定》、各省道路交通實施條例、各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賠償程序規定。
執法原則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