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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流動是一個名詞術語。

歷史名詞是歷史上曾出現的事件及事物的名稱[1],例如「禪讓」,傳說古代實行舉薦賢能之人為首領繼承人的一種制度,據文獻記獻:有堯舉舜、舜舉禹[2]、禹先舉皋陶、皋陶死禹又舉益等歷史故事。

目錄

名詞解釋

所謂產權流動是指產權標的物在不同產權主體間的動態轉移。過產權的流動可以實現企業資產的重新分配和重新組合即產權重組。

產權流動的形式

產權流動有八種形式:

1、企業兼併;

兼併是指通過產權的有償轉讓,把其他企業併入本企業或企業集團中,使被兼併的企業失去法人資格或改變法人實體的經濟行為。通常是指一家企業以現金、證券或其他形式購買取得其他企業的產權、使其他企業喪失法人資格或改變法人實體,並取得對這些企業決策控制權的經濟行為。兼併是合併的形式之一,等同於我國《公司法》中的吸收合併,指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而存續,被吸收公司解散。

2、企業聯合;

企業聯合,是指兩個或兩上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全部或部分聯合生產或聯合經營的基礎上結成的一種經濟組織。

3、承包;

「承包」準確的說應是「承包經營管理」,是指企業與承包者間訂立承包經營合同,將企業的「經營管理權」全部或部分在一定期限內交給承包者,由承包者對企業進行經營管理,並承擔經營風險及獲取企業收益的行為。

4、租賃;

租賃,是指在約定的期間內,出租人將資產使用權讓與承租人,以獲取租金的協議。

在租賃的經濟行為中,出租人將自己所擁有的某種物品交與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由此獲得在一段時期內使用該物品的權利,但物品的所有權仍保留在出租人手中。承租人為其所獲得的使用權需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費用(租金)。

5、企業股份轉讓;

股份轉讓是指股份的持有人和受讓人之間達成協議,持有人自願將自己所持有的股份以一定的價格轉讓給受讓人,受讓人支付價金的行為。

6、企業或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轉讓;

所謂資產轉讓,是指資產所有者為更有效地使用其資產而對部分資產進行調劑處理等經營管理活動。

7、企業或行政事業單位產權、資產拍賣;;

企業拍賣是指通過產權交易市場對企業資產依法進行交易的行為

8、企業合併。

企業合併,是指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獨的企業合併形成一個報告主體的交易或事項。企業合併分為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

通過合併,合併前的多家企業的財產變成一家企業的財產,多個法人變成一個法人。企業合併是資本集中從而市場集中的基本形式。在日本以及歐美國家,企業合併只要不帶來壟斷弊端,就被視為合理,甚至受到政府政策的鼓勵,但可能導致壟斷的企業合併,會受到反壟斷政策的干預。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