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主義
人格主義一詞源於拉丁文,是人格和個人的意思。基督教的神學家習慣於從人的道德價值和人的實在性的意義上使用這個詞。人格主義者正是在這種意義上建立了自己的哲學。 「人格主義」這一哲學概念首次出現於施萊爾馬赫的《向有教養的人們、宗教蔑視者們談談宗教》一書中。
「人格主義」這一哲學體系出現於19 世紀末20世紀初。 「人格主義」是由美國的著名哲學家鮑恩所創立的,其代表作《人格主義》(1908)對以前的人格主義理論作了總結,並把這種哲學正式稱為「人格主義」。
目錄
含義
「人格主義」作為一種哲學理論體系,形成於19世紀末,以美國為中心,主要創始人是美國哲學家B.P.鮑恩,代表有R. T.弗盧埃林、E. S.布賴特曼和W. E.霍金等人。20 世紀30年代法國的代表是 E.穆尼埃和 J.拉克魯瓦 。西方其他國家也有代表,但影響不大。人格主義的不同代表人物各有其理論特色,共同之處是:認為人的自我、人格是首要的存在,整個世界都因與人相關而獲得意義;人格是具有自我創造和自我控制力量的自由意志;人的認識是由人格內在地決定的,認識只能憑藉直覺,不能憑藉概念和推理;上帝是每一有限人格的理想和歸宿;人格是一種道德實體,其內部存在着善與惡、美與丑等不同價值的衝突,這種衝突是一切社會衝突的根源,解決社會問題的關鍵在於信仰上帝,以調解人格的內部衝突。[1]
主要理論
人格主義的主要理論有:「人格」具有純粹的精神神性。它所表現出來的精神特質,是指人所具有的自我意識、主觀意識、內在目的性等特性。作為獨立存在的精神實體,「人格」是創造人所面對的外部世界的精神力量。同時人格主義者把個人有限的人格納入以上帝為最高主宰的世界的人格體系中,倒向了信仰主義,這是萊布尼茨的單子論和新黑格爾主義的絕對唯心主義影響的結果。人格主義者稱自己為「可知主義者」,誇大了經驗在認識論中的作用,把主體的能動作用變成了主體的創造。在社會歷史觀上他們強調社會歷史作用,但卻把內部的精神衝突當做解決社會歷史問題的惟一途徑。二戰後,由於歐美哲學被劃為科學主義和人格主義兩大陣營,人格主義的影響和發展日漸微弱,但在宗教、文化領域,其思想仍在發揮着作用。
主要觀念
人格主義並沒有系統的思想體系。它的主要觀點,散見於各個人格主義代表人物的著述中。這些人物,主要分別在英、法、德、美等國。
在英國,有麥克泰加和華德;在法國,有雷諾維葉和真尼埃;在德國,人格主義者的主要思想來源是萊布尼茨和洛采,以及與人格主義者思想接近的生命哲學有奧伊肯。 而對人格主義影響最大的國家是美國,首先介紹鮑恩,他代表了第一代美國人格主義哲學思想,其主要著作是《形而上學》和《人格主義》。第二代的美國人格主義代表是弗盧埃林,以及鮑恩的學生布萊特曼。此外影響較大的人格主義學家是霍伊森、伯爾托西、霍金、魏爾克邁斯特等人。[2]
特徵
人格主義沒有嚴密統一的理論體系,但在某些基本理論觀點與實踐準則方面有如下共同特徵: ①把人的自我、人格,即人的思想和道德品格絕對化,作為獨立存在的第一性實體,創造外部世界的精神基源。但個人的人格是有限的人格,現實世界是無數單個有限人格組成的系統;上帝是無限的最高人格,是一切存在物的根基和有限人格的創造者,並由它來協調和主宰世界人格系統的發展。
②把認識當作主體內部的過程,把認識主體的能動作用變成主體的純粹創造。認為認識對象是由認識主體創造的,人們只能認識自己創造的對象。
③把論證宗教和使科學服從宗教當作其主要任務。但往往打着科學的招牌,調和科學和宗教,要科學在服從宗教的前提下去研究現象世界。
④抹煞社會歷史的客觀規律,把人格即個人內部存在着的善與惡、美與丑等不同價值的衝突當作社會矛盾和衝突的根源,其解決的唯一途徑是人格的訓練和完善化,而這就必須信仰上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