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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日期是一個專有名詞。

中國文字是歷史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1]。也是至今通行的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世界上還沒有任何一種文字像漢字這樣經久不衰。 從甲骨文發展到今天的漢字,已經有數千年的歷史。文字的發展經過了甲骨文、金文、大篆、小篆、隸書[2]、草書、楷書、行書等書體演變。

目錄

名詞解釋

付款日期是指匯票權利人行使權利和匯票債務人履行義務的日期,即匯票到期日。

匯票到期日的確定

一、見票即付的匯票的到期日,持票人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時,提示付款日是票據到期日。

二、定日付款的匯票的到期日,就是定日付款匯票的到期日。

三、出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的到期日,應以該期限屆滿之日作為確定到期日的根據。

1、匯票上記載為出票後1個月或者數個月付款的,應以匯票上記載的應付款月份的與出票日相同的日期,即出票日的對日為到期日。

2、因曆法的原因不存在與出票日期相對應的期日的,應以匯票上記載的應付款月份的月末日為到期日。3、匯票上記載有「半個月」字樣的,應按15日計算。

四、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票據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向承兌或者拒絕承兌。付款人承兌的,應在匯票上記載承兌的字樣並簽章,拒絕承兌的,應當出具拒絕證明書或者退票理由書。

從承兌日或者拒絕承兌日起,匯票上記載的定期開始計算,到所定期限屆滿之日,為到期日。例如:見票後1個月內付款,付款人於2022年6月1日對票據承兌,到期日應為7月1日。

到期日為法定節假日或者付款人非營業日的,為法定節假日或者付款人非營業日後順延。

到期日為月初、月末、月中等,我國《票據法》不被允許(摘錄於《票據法概論》(增訂二版),法律出版社;《票據法》(第三版))。

電子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日

銀行承兌匯票的到期日期在正面左邊中間位置,有個【匯票到期日】,這個日期就是承兌的到期日期,可以在到期日提前10天去銀行辦理轉賬業務

電子承兌匯票在到期日的十天內,網銀中匯票的狀態會顯示提示付款,或者是發起付款申請或者其他名稱,然後填寫背書申請的相關的信息,背書給出票行,出票銀行收到背書後,就會付款至你公司的賬戶內。

匯票權利人和匯票債務人

匯票當事人的出票、背書、承兌匯票等活動稱之為匯票行為,因匯票行為產生的法律關係稱之為匯票法律關係,在匯票法律關係中享有票據權利和承擔票據責任者,稱為匯票當事人。其中享有票據權利者稱為匯票權利人,承擔匯票責任的稱為匯票債務人。

匯票權利人只能有一個人,原始匯票權利人是收款人,匯票轉讓後的權利人是最後一個被背書人,也就是最後的持票人。匯票債務人包括匯票上記載的付款人(不包括受託付款人)、承兌人、所有的背書人和保證人。根據各當事人參與匯票活動時間的不同,可分為基本當事人與非基本當事人兩種。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