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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混合型投資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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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混合型投資業務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專用名詞。

關於漢字的起源[1],中國古代文獻上有種種說法,如「結繩」、「八卦」、「圖畫」、「書契」等,古書上還普遍記載有黃帝史官倉頡造字的傳說。現代學者認為,成系統的文字工具不可能完全由一個人創造出來,倉頡[2]如果確有其人,應該是文字整理者或頒布者。最早刻劃符號距今8000多年。

目錄

名詞解釋

企業混合性投資業務,是指兼具權益和債權雙重特性的投資業務。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混合性投資業務,按本公告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一)被投資企業接受投資後,需要按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潤、固定股息,下同);

(二)有明確的投資期限或特定的投資條件,並在投資期滿或者滿足特定投資條件後,被投資企業需要贖回投資或償還本金;

(三)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淨資產不擁有所有權;

(四)投資企業不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五)投資企業不參與被投資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的混合性投資業務,按下列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一)對於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利息,投資企業應於被投資企業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並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被投資企業應於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利息支出,並按稅法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一條的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二)對於被投資企業贖回的投資,投資雙方應於贖回時將贖價與投資成本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損益,分別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1號《關於企業混合性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