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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公廨

会审公廨中国近代史上外国租界内的司法审判机构,例如上海有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上海法租界会审公廨。所谓“会审”,指的是这些法庭审理案件时有代表租界国领事的外国官员参与或“陪同”中国官员进行审判工作。会审公廨的司法管辖权仅对中国籍人士以及非条约列强国民有效,并适用中国法律;涉及依照条约取得领事裁判权的条约列强的国民的案件则由本国的领事法庭依照本国法律审判,其中英国自1865年开始设立英国在华最高法院,美国也在20世纪初设立上海美国法院。

会审公廨是19世纪至20世纪初租界国对租界地的中国司法机构不信任而产生的机制,兼顾中国对租界行使司法主权的主张和租界国主张的治外法权。会审公廨使用的程序法也是中国惯用的程序法和外国程序法的融合体。1921年,在华盛顿公约会议上,各条约国签署了决议,表示在中国建立合格的司法体系后愿意放弃在中国的治外法权。此决议签署后,各国联合设立了观察中国司法的委员会,在1926年发布了关于中国建设司法体系的观察与建议的详细报告。随着民国司法机构的逐渐成熟,会审公廨在1920年代末左右国民革命军北伐之后相继废止,改组为民国政府司法制度下的法院。

目录

上海英美租界会审公廨

该会审公廨是在撤销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的基础上成立于1869年[1]清朝同治七年(1868年),上海道同英国、美国驻上海领事订立《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10条,经修改于同治八年三月初九(1869年4月20日)公布生效,总理衙门和公使团核准实施,会审公廨正式成立。

当时,原定《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有效期仅1年,但自颁布后,该章程一直沿用。会审公廨最初位于南京路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原址,光绪八年(1882年)迁到南京路口菜市街对面,光绪二十五年八月十四日(1899年9月18日)迁到北浙江路七浦路口,俗称“新衙门”。

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

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英美租界会审公廨更名为公共租界会审公廨。该公廨设秘书处、华洋刑事科、华洋民事科、洋务科、管卷室等内设机构。宣统三年(1911年),该会审公廨设置检察处,设总写字间,下又分为洋务间、华务间、交保间、收支间等机构,其主管人员全部是由领事团委任的洋员。

该会审公廨设正会审官1人,副会审官6人,陪审官若干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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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公廨 这里是曾经的法庭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