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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監督是一個名詞術語。

中國文字是歷史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1]。也是至今通行的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世界上還沒有任何一種文字像漢字這樣經久不衰。 從甲骨文發展到今天的漢字,已經有數千年的歷史。文字的發展經過了甲骨文、金文、大篆、小篆、隸書[2]、草書、楷書、行書等書體演變。

目錄

名詞解釋

1、會計監督既是內部監督又是外部監督

所謂會計監督,是指會計工作人員依據《會計法》賦予的職權,將《會計法》規定的各項內容適用於具體的人和事,對單位經濟業務事項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有效性所進行的監察、督促,落實法律規定應依法辦理的業務內容。會計監督是實施《會計法》唯一具體、有效的執業環節。從其範圍說,它首先是內部監督但絕不僅限於內部監督,同時也具有外部監督和社會監督的性質。如第十四條規定,「會計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令言鑿鑿,十分肯定。各單位所取得的原始憑證絕大部分是由外單位出具的,當甲單位會計人員依法拒絕接受乙單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時,甲單位會計人員正是履行了其監督職權。無疑,甲單位的會計監督就不只是內部會計監督其具有外部會計監督的性質了,事實上內部兼外部監督的性質。

2、會計工作範圍、具體內容、工作程序、質量要求等均由《會計法》規定

如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條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記賬憑證應當根根經過審核的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編制,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應當按照連續編號的頁碼順序登記;各單位應當保證會計賬薄記錄五相符(賬款、賬物、賬證、賬賬、賬表);賬務會計報告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會計賬簿記錄和有關資料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等等。

3、會計人員的監督職權由法律賦予,會計人員依法行使監督職權受法律保護

現行《會計法》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照本法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值得注意的是,會計人員「實行會計監督」已超出本單位,與第十四條規定「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前後精神是一致的。在這個前提下,《會計法》指出:會計人員對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會計人員發現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的,按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同時,《會計法》還明令: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第五條),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第二十入條),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第四十六條)。《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同時嚴正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統計法行為的會計、統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可見,各單位會計人員行使監督職權絕不是個人的隨意行為,而是法律賦其權並受《會計法》保護。

會計監督的內容

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會計法規的規定,會計人員進行會計監督的對象和內容是本單位的經濟活動。具體內容包括:

(1)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等會計資料的進行監督,以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合法;

(2)對各種財產和資金進行監督,以保證財產、資金的安全完整與合理使用;

(3)對財務收支進行監督,以保證財務收支符合財務制度的規定;

(4)對經濟合同、經濟計劃及其他重要經營管理活動進行監督,以保證經濟管理活動的科學、合理;

(5)對成本費用進行監督,以保證用儘可能少的投入,獲得儘可能多的產出;

(6)對利潤的實現與分配進行監督,以保證按時上交稅金和進行利潤分配,等等。

會計監督的作用

1.有利於維護國家財經法規

財經法規是一切經濟單位從事經濟活動必須遵循的基本準繩和依據。會計監督正是依據國家財經法規,對各單位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可行性等進行檢查,從而促進各單位嚴格遵守國家財經法規。會計工作是財政經濟工作的基礎,一切財務收支都要通過會計這個「關口」。因此,有效地發揮會計監督職能,對於防範和制止違犯財經法規的行為,保護國家和集體財產的安全完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2.有利於強化單位內部的經營管理

會計監督是經濟管理的一種手段,其最終目的是促進各單位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通過對單位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等方面的監督,保證各單位的經濟活動在遵守國家財經法紀的同時,符合本單位的計劃、定期、預算和經營管理要求,以便提高經濟效益,或避免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會計監督的分類

1.主體會計監督

主體會計監督的主體是指由誰來實行會計監督《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六條規定:「各單位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本單位實行會計監督。」這一規定明確了會計人員是會計監督的主體。在我國,會計人員作為會計監督的認本,有其特殊性。一方面,會計人員是國家財經法規的維護者;另一方面,會計人員又是本單位的經濟管理人員,要維護本單位的經濟利益。會計人員的這種雙重身份決定了會計監督的複雜性和艱巨性。這主要表現在,當國家利益與單位利益不一致時,會計人員堅持原則、維護國家利益,往往會遇到來自各方面的阻力。這就要求會計人員有很強的政策性和原則性。

2.種類會計監督

種類會計監督可以按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

(1)按監督實行的時間,可以分為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後監督。事前監督是對將要發生的經濟活動進行會計監督,事中監督是對正在發生的經濟活動進行會計監督,事後監督是對已經發生的經濟活動進行會計監督。事前監督與事中監督有利於及時發現問題、及時採取補救措施,防患於未然;事後監督便於全面、真實、準確地檢查經濟活動的全過程,提高會計監督的準確性。因此,應結合具體情況,靈活選擇監督的方法。

(2)按監督的要求不同,可以分為政策性監督和技術性監督。政策性監督是檢查單位的經濟活動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着眼於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技術性監督是檢查單位的經濟活動是否符合財務會計的核算技術要求,着眼於經濟活動的準確性、完整性和全面性。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