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費
闡述
會費為一個團體主要經濟來源,但不一定是唯一的來源。根據會的性質、使命、及團體成員的權利與義務不同,會費的來源、收取方式、管理方式、用途有着不同的區別。 如某些社會團體會費的管理方式主要是採取政府部門不統一制定社會團體的會費標準,社會團體的會費純屬於社團內部事務,應該由社會團體自己來決定。社會團體的會費來源應該主要來自於社會團體,由會員共同協商制定標準。社會團體會費標準由社團自己來制定的同時,作為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本着對社團及對社團會員負責的精神,在監督社會團體依照其登記章程的同時,對社團收取會費的問題進行事後監管,在每年的年檢中把社團是否按照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的會費作為主要檢查內容,每個社會團體都將根據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的需要,根據會員的需求,制定出合理、科學的會費收取標準,同時,充分利用會員交納的會費,全方位的、盡最大可能地為會員提供優質服務。
聯合國會費
聯合國會費:聯合國憲章第十七條規定,聯合國組織的會費"應由各會員國依照大會分配限額擔負之"。
聯合國的經費有兩項:一是正常預算,用以支付主要機構和輔助機構的行政開支和活動費用等;二是維持和平行動經費。除此之外,聯合國還有一些其他活動,其所需經費靠會員國捐款,即所謂預算外資金,它是由捐助國決定用途,並直接交秘書長代管。
各國應繳納的會費數額由大會根據會費委員會建議批准的比額表確定,主要是按其國民收入總額與其他國家相比計算的。對於人均收入低的發展中國家,則按一種特別寬減的辦法計算。此外,還規定有最高和最低攤款限額,從1974年開始,最高攤款限額不能超過整個預算的25%,最低不能低於0.01%。這一分攤會費比額表通常每3年修訂一次。例如:1989-1991年由大會批准的分攤會費比額表中,美國占25%,日本占13.8%;在聯合國20多億美元的年度預算中,美國占22%,日本占19.5%。
多年來,聯合國一直被嚴重的財政危機所困擾,個別大國甚至以拖欠會費作為要挾聯合國的一種手段。各國繳納聯合國會費的比例,是由聯大決議規定的,具有法律約束力。
參考來源
- ↑ 聯合國會費的構成與分攤個人圖書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