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棨昌
人物生平
1902年以京師大學堂高才生選派留日,1911年東京帝國大學法科畢業。回國後曾任戶部主事。民國北京政府大理院民二庭庭長,大理院院長兼司法懲戒委員會委員長,轉任修訂法律館總裁。又任司法部司法講習所講師。除抗戰八年外,一直任朝陽大學教授。南京政府成立後,歷任法制局參事,司法官懲戒委員會委員,司法官訓練處處長兼法典編纂委員會顧問。學銜另有北平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大學兼任講師。
主要作品
著有《民法親屬編》、《實用司法令輯要》。辛亥革命前曾在《學海(甲編)發表譯作》。曾主草《第二次民律草案》之總則編(1925)。另有《民法要論總則》(1933)、《民法要論物權》(1931)、《民法要論親屬繼承》(1932)、《票據法》等專著及在朝陽大學法律科的講義傳世。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