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财政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制定和组织国家财政、税收、会计法规及有关方针政策[2]。
(二)拟定财政、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和财务、会计管理,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法规细则。
(三)编制全市年度预决算草案。
(四)管理全市财政公共支出。
(五)办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
(六)执行国家颁布和拟定本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编制市级年度国有资产经营预决算;拟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负责企业国有资产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国有股权管理、产权纠纷调处和资产流失查处等工作;负责指导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和财产评估业务。
(七)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拟定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八)执行政府外债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参与研究拟定全市地方金融、国家债务、证券及彩票政策;管理和监督市政府的内外债务。
(九)贯彻执行《会计法》,拟定和监督执行会计规章制度、政府总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及分行业的会计制度;管理和指导全市会计工作,培训财会人员;参与全市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工作,并负责考试的培训工作;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监督地方税收法规执行情况。
(十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财政系统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制定财政干部教育培训计划;负责财政调研、财政信息、财政文告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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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佳木斯概况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 ↑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第362号 ,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