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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仓库

保税仓库,是指由海关批准设立的供进口货物储存而不受关税法和进口管制条例管理的仓库。储存于保税仓库内的进口货物经批准可在仓库内进行改装、分级、抽样、混合和再加工等,这些货物如再出口则免缴关税,如进入国内市场则须缴关税。各国对保税仓库货物的堆存期限均有明确规定。设立保税仓库除为贸易商提供便利外,还可促进转口贸易。

目录

货物范围

(一)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二)转口货物; (三)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 (四)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五)外商暂存货物; (六)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 (七)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定义及分类

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 保税仓库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用型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 1.公用型保税仓库:由主营仓储业务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专门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服务。 2.自用型保税仓库:由特定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仅存储供本企业自用的保税货物。 3.专用型保税仓库:保税仓库中专门用来存储具有特定用途或特殊种类商品的仓库。 专用型保税仓库包括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备料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和其他专用型保税仓库。 (1)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是指符合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仓储规定的,专门提供石油、成品油或者其它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保税仓储服务的保税仓库。 (2)备料保税仓库,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存储为加工复出口产品所进口的原材料、设备及其零部件的保税仓库,所存保税货物仅限于供应本企业。 (3)寄售维修保税仓库,是指专门存储为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零配件的保税仓库。

申请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申请公用型保税仓库的企业,经营范围中必须有仓储业务; (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人民币; (三)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四)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 (五)申请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许可证件; (六)申请经营备料保税仓库的加工贸易企业,年出口额最低为1000万美元; (七)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应符合海关对保税仓库布局的要求; (八)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九)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十)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符合会计法要求的会计制度; (十一)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十二)申请设立公用保税仓库的,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十三)申请设立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的,容积最低为5000平方米; (十四)申请设立寄售维修保税仓库的,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交的文件

(一)《保税仓库申请书》、《保税仓库申请事项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国税、地税); (四)开户银行证明复印件; (五)消防合格证书复印件; (六)仓储用地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七)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位置图及平面图; (八)仓库管理制度(办法); (九)申请向国际航行船舶、航空器、国际远洋渔船提供免税燃油服务的,还须提供《对外供油经营许可证》; (十)其他相关材料。

办理程序

保税仓库由直属海关审批。 企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应当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并备齐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主管海关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海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送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应当自接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准文件,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为1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自海关出具保税仓库批准文件1年内向海关申请保税仓库验收,由直属海关进行审核验收。申请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保税仓库验收不合格的,该保税仓库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保税仓库验收合格后,经海关注册登记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方可投入运营。

设立审批

许可内容 海关准予企业设立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的活动。 出口监管仓库是指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海关专用监管仓库。包括:出口配送型仓库(存储以实际离境为目的的出口货物)和国内结转型仓库(存储用于国内结转的出口货物的仓库)。 保税仓库是指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包括:公用型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和专用型保税仓库(如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备料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等)。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32条: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署令第11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署令第133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署令第105号) 5、海关总署2004年第14号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操作规程》(署加发[2007]47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操作规程》(署加发[2007]48号)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申请项目 (一)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经营企业应当具备 1、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仓储经营权; 3、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5、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场所,其中出口配送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5000平方米,国内结转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二)出口监管仓库应当具备 1、符合区域物流发展和海关布局要求,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环保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3、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4、建立了出口监管仓库的章程、机构设置、仓储设施及账册管理和会计制度等仓库管理制度; 5、自有仓库的,具有出口监管仓库的产权证明;租赁仓库的,具有租赁期限5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6、消防验收合格。 (三)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具备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3、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4、具备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 5、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许可证件; 6、经营备料保税仓库的加工贸易企业,年出口额最低为1000万美元; 7、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保税仓库应当具备 1、符合海关对保税仓库布局的要求,并设立在设有海关机构、便于海关监管的区域; 2、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3、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4、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符合会计法要求的会计制度; 5、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质检、环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6、公用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7、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容积最低为5000立方米; 8、寄售维修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9、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文件 (一)出口监管仓库 1、《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附件1) 2、《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事项表》(附件2) 3、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企业的申请报告及可行性报告 4、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企业成立批文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展有关业务的批件复印件 5、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企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或者《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7、出口监管仓库库址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仓库的租赁协议复印件 8、仓库地理位置示意图及平面图 前款所列文件凡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交原件以供海关核对。 (二)保税仓库 1、《保税仓库申请书》(附件3); 2、《保税仓库申请事项表》(附件4);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国税和地税); 6、股权结构证明书复印件(合资企业); 7、企业的开户银行证明复印件; 8、拟开展保税仓储的营业场所的用地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以及拟开展保税仓储的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属租借房屋的还应收取房屋租赁合同; 9、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位置图及平面图; 10、仓库管理制度; 11、对申请设立寄售维修型保税仓库的,还应收取经营企业与外商的维修协议; 12、经营企业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 13、消防验收合格证书; 14、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企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时,如仓库已建成或租赁仓库经营的,以上所有单证、文件应一次性提交;如保税仓库尚在建设中的,以上第8、13项单证可缓收,在仓库验收时收取。 办理程序 (一)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1、申请人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递交申请材料,海关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决定受理的,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主管海关受理企业申请后,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填写《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必要时主管海关可派员到仓库现场进行验核; 3、直属海关应自收到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设立的,制发《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出口监管仓库项目)/(保税仓库项目)》;不予批准的,制发《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出口监管仓库项目)/(保税仓库项目)》,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申请企业应当自海关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书面申请对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的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海关注册登记并核发《注册登记证书》方可投入运营;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5、仓库主管海关自接到企业书面申请及随附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实地验收,填写《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勘验记录表》并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审核。申请验收时的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应当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要求。 6、直属海关自收到主管海关报送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必要时可会同仓库主管地海关进行实地核实。对验收合格的仓库,直属海关核发《海关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批准企业开展相关业务。对验收不合格的,海关应书面告知仓库经营企业。 7、直属海关应按照行政许可要求出具批准文件,由仓库主管海关将批准文件转交到企业。并向总署备案。 (二)许可的变更 1、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需变更名称、地址、仓储面积等事项的,应当经主管海关和直属海关审批同意,其中变更地址、仓储面积的,海关应根据企业申请,在批准变更1年内、新库址开展业务前,按规定进行重新验收。海关认为必要时应下库核实变更事项。 2、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保税仓库经营企业需变更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于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10日内向仓库主管海关提交变更文件资料复印件,经仓库主管海关和直属海关审批并进行重新审核。上述事项的变更不得改变仓库经营企业的主体,变更后仍需满足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保税仓库经营企业设立许可时需要具备的条件。 (三)许可的延续 1、《海关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海关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2、仓库经营企业申请延期的,应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仓库主管海关提交以下资料:(1)出口监管仓库或保税仓库的延期申请(暂无格式文书);(2)《海关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或《海关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3)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4)《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5)出口监管仓库或保税仓库的库址,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仓库的租赁协议,或者租赁土地建仓库的租赁协议;(6)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上述资料凡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交原件以供海关核对。 3、海关应当在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仓库主管海关在收到申请后填写《海关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审批表》,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报直属海关,直属海关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四)许可的撤销 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保税仓库经营企业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设立出口监管仓库或保税仓库行政许可的,由仓库主管海关书面报告直属海关,经审核后撤销企业的经营资格。 (五)许可的注销 1、出口监管仓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海关依法注销其注册登记,并收回《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1)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开展业务的;(2)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延期审查或者延期审查不合格的;(3)仓库经营企业书面申请变更出口监管仓库类型的;(4)仓库经营企业书面申请终止出口监管仓库仓储业务的;(5)仓库经营企业,不再符合申请设立许可条件的。 2、保税仓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书面通知保税仓库企业,依法注销其注册登记,并收回《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1)经营期满、合约中止或终止的;(2)丧失设立保税仓库条件的;(3)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经营保税仓储业务的;(4)保税仓库不参加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 [1]

货物管理

以下引用海关总署令第105号文件: 第二十一条 保税仓储货物入库时,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持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货物报关入库手续,海关根据核定的保税仓库存放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对报关入库货物的品种、数量、金额进行审核,并对入库货物进行核注登记。 入库货物的进境口岸不在保税仓库主管海关的,经海关批准,按照海关转关的规定或者在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保税仓储货物可以进行包装、分级分类、加刷唛码、分拆、拼装等简单加工,不得进行实质性加工。 保税仓储货物,未经海关批准,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二十三条 下列保税仓储货物出库时依法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 (一)用于在保修期限内免费维修有关外国产品并符合无代价抵偿货物有关规定的零部件;[无代价抵偿货物,即进口货物在征税放行后,发现货物残损、短少或品质不良,而由国外承运人、发货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可以免税。但有残损或质量问题原进口货物如未退运国外,其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应照章征税。根据海关原规定,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必须向海关提供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进出口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一)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二)进口提交: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的出口报关单或者原进口货物交由海关处理的货物放弃处理证明;出口提交: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的进口报关单;(三)原进出口货物税款缴款书或者《征免税证明》;(四)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 (二)用于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 (三)国家规定免税的其他货物。 第二十四条 保税仓储货物存储期限为1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同意可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形的保税仓储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办理出库手续,海关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管理和验放: (一)运往境外的; (二)运往境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或者调拨到其他保税仓库继续实施保税监管的; (三)转为加工贸易进口的; (四)转入国内市场销售的; (五)海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保税仓储货物出库运往境内其他地方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填写进口报关单,并随附出库单据等相关单证向海关申报,保税仓库向海关办理出库手续并凭海关签印放行的报关单发运货物。 从异地提取保税仓储货物出库的,可以在保税仓库主管海关报关,也可以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转关手续。 出库保税仓储货物批量少、批次频繁的,经海关批准可以办理集中报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保税仓储货物出库复运往境外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填写出口报关单,并随附出库单据等相关单证可向海关申报,保税仓库向海关办理出库手续并凭海关签印放行报关单发运货物。 出境货物出境口岸不在保税仓库主管海关的,经海关批准,可以在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也可以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转关手续。 [2]

仓库特点

保税仓库与一般仓库最不同的特点是,保税仓库及所有的货物受海关的监督管理,非经海关批准,货物不得入库和出库。保税仓库的经营者既要向货主负责,又要向海关负责。海关监管有哪些要求呢?根据我国现行海关法令规定: 1.保税仓库对所存放的货物,应有专人负责,要求于每月的前五天内将上月所存货物的收、付、存等情况列表报送当地海关核查。 2.保税仓库中不得对所存货物进行加工,如需改变包装、加刷唛码,必须在海关监管下进行。 3.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会同保税仓库的经理人,双方共同加锁,即实行联锁制度。海关可以随时派员进入仓库检查货物的储存情况和有关账册,必要时要派员驻库监管。 4.保税货物在保税仓库所在地海关入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如货主委托保税仓库办理的即由保税仓库经理人)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加盖“保税仓库货物”印章,并注明此货物系存入保税仓库,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查验放行后,一份由海关留存,二份随货带交保税仓库。保税仓库经理人应于货物入库后即在上述报关单上签收,其中一份留存保税仓库,作为入库的主要凭证,一份交回海关存查。 5.货主在保税仓库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口岸进口货物,应按海关对转口运输货物的规定办理转口手续。货物运抵后再按上述规定办理入库手续。 6.保税货物复运出口时,货主或其代理人要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并交验进口时由海关签印的报关单,向当地海关办理复运出口手续,经海关核查与实货相符后签印,一份留存,一份发还,一份随货带交出境地海关凭以放行货物出境。 7.存放在保税仓库的保税货物要转为国内市场销售,货主或其代理人必须事先向海关申报,递交进口货物许可证件,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并交纳关税和产品(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后,由海关核准并签印放行。保税仓库凭海关核准单证发货,并将原进口货物报关单注销。 8.对用于中、外国际航行船舶的保税油料和零配件以及用于保税期限内免税维修有关外国产品的保税零配件,海关免征关税和产品(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 9.对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备料保税仓库提取的货物,货主应事先将批准文件、合同等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填写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专用报关单和《保税仓库领料核准单》一式三份,一份由批准海关备存,一份由领料人留存,一份由海关签盖放行章后交货主。仓库经理人凭海关签印的领料核准单交付有关货物并凭以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10.海关对提取用于来料、进料加工的进口货物,按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的规定进行管理并按实际加工出口情况确定免税或补税。 11.保税仓库所存货物储存期限为一年。如因特殊情况可向海关申请延期,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保税货物储存期满既不复运出口又未转为进口的,由海关将货物变卖,所得价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21条的规定处理,即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逾期无人申请的,上缴国库。 12.保税仓库所存货物在储存期间发生短少,除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其短少部分应当由保税仓库经理人负交纳税款的责任,并由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保税仓库经理人如有违反海关上述规定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鉴于保税仓库的特殊性质,海关代表国家监督管理保税仓库及所存的保税货物,执行行政管理职能;保税仓库的经营者具体经营管理保税货物的服务工作,可以说是海关和经营者共同管理保税仓库。经营者要依靠海关办好保税仓库,因此必须充分协作配合,保税仓库经营者要严格执行海关的法令规定,海关需要的报表应及时报送,海关要检查的账册,须完整无误,发生问题应及时向海关报告,请求处理,以利海关监管。在这个前提下,海关力求简化手续,提供方便,同把保税仓库办好,以充分发挥保税仓库的优越性,为发展对外经济贸易服务。 入出库审批 保税仓库货物的入/出库审批 一、业务流程 (一)企业先进行入/出库报关单预录入; (二)企业填写《保税仓库入/出库审批表》,并随附《保税仓库入/出库核准单》等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入/出库核准手续; (三)主管海关接到企业申请后,对企业递交有关单证的齐全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 (四)主管海关审核批准后,在《保税仓库入/出库核准单》中签注海关意见,并核发给企业; (五)企业凭海关核发的《保税仓库入/出库核准单》办理进出口通关手续; (六)企业办结通关手续,海关查验人员对保税货物进行查验后,保税仓库货物实际入/出库。 二、需要提交的单证 (一)《入/出库审批表》一份; (二)《保税仓库入/出库核准单》; (三)填写齐全、正确的手填《进口报关单》一张(退运、转口贸易货物出库时填写出口报关单); (四)打印的《进口报关单》一式五份(退运、转口贸易货物出库时填写出口报关单); (五)入/出库申请书; (六)入/出库货物的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 (七)货主与保税仓库签订的“仓储协议书”一份(针对公用型保税仓库入库时提供); (八)《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或减免税证明(出库时提供); (九)变更货主的协议(出库时提供); (十)入库报关单(入库时提供)。 三、业务受理时间 自接受完整单证起三日内办结。

参考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