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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工厂

保税工厂指经海关批准专为保税货物进行加工的场所。凡经营加工装配、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专门帐册,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可申请设立保税工厂。保税工厂也是经海关批准的,并在海关监管之下,用保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配件进行加工、制造外销商品,可以对外国货物进行加工、制造、分类以及检修等保税业务活动的场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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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简介

保税工厂保税工厂和 保税仓库 都可储存货物,但储存在保税工厂的货物可作为原材料进行加工和制造。因此,许多厂商广泛的利用保税工厂,对外国材料进行加工和制造,以适应市场的需要,符合进出口的规章和减少关税的负担。外国货物储存在保税工厂的期限为2年,如有特殊需要可以延长。

主要条件

保税工厂必须具备的条件为:第一,具有专门加工、制造出口产品的设施和厂房;第二,拥有专门的储存堆放进口货物和出口成品的仓库;第三,建立专门记录产品生产、销售、库存等情况的账册;第四,有专人管理保税货物、仓库和账册,具有经海关培训合格取得证书的专门的管理人员。海关对保税工厂的进口原材料、零配件及出口成品均按规定在进出境口岸验收或派员到工厂办理验收手续,并免征 进口关税 ,当保税工厂失去海关的严密监管条件或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时,海关可随时撤销其保税工厂的资格,并按海关的有关规定处理。另外,企业申请设立驻员保税工厂的,除需具备设立保税工厂条件外,还需具备为承接进口料件加工产品复出口的特大型企业、从事特种行业加工的大型企业、年创汇额须达500万美元等多项条件。

主要内容

海关对保税工厂及其进出货物管理制度统称保税工厂制度。主要内容有:保税范围保税工厂为外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辅料、包装物料以及加工过程中直接消耗的数量合理的化学物品,准予缓办进口纳税手续,加工后产品出口,按实际加工出口成品所耗用的进口料、件免征关税及增值税,即保税工厂进口的料件可享受全额保税的优惠,待加工成品出口后按实际耗用的进口料件免税。建厂制度建立保税工厂必须具有专门加工、制造出口产品的设施,拥有专门贮存、堆放进口货物和出口成品的仓库,建立专门记录出口产品生产、销售、库存等情况的帐册以及有专人负责管理保税货物和保税仓库及有关帐册。凡经国家批准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或具有法人资格的承接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出口生产企业,均可向主管地海关申请建立保税工厂。经海关实地调查认定具备建厂条件予以批准后,发给《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登记证书》。 出入厂制度保税工厂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时,由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填写专用进出口货物保管单一式四份,并在右上角加盖“保税工厂货物”戳记,随附有关单证和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向进出境地海关报关。经海关审核后,将其中一份寄送主管海关,另一份由海关签印后,退回申报人交保税工厂留存备查。保税工厂进口的料、件的登记备案和核销根据贸易性质而定,分别按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料件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保税工厂是指经海关批准用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制造复出口产品的工厂。分保税工厂和驻员保税工厂两种。 一、申请设立保税工厂应向海关递交的单证 1、 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已签章) 2、经营加工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已签章); 3、经营加工单位的《自理报关注册证明书》(复印件已签章) 4、经营加工单位申请设立保税工厂的书面报告和填写的《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申请书》; 5、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工厂厂房及设施的产权证明和相关的管理制度; 6、开户银行的资信证明; 7、其他必要的单证。如消防合格证书、工厂有关仓储管理制度等。 二、审批程序和请示文件要求 申请设立保税工厂的企业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申请后,经主管海关验核,符合保税工厂保税工厂监管条件的, 报直属海关负责审批。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