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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银行

保管银行
图片来自台新银行

保管银行指任何经核准开办有价证券保管业务之金融机构,我国称“保管机构”,目前多由商业银行信托部办理。[1]投资人在投资基金时,是将钱存入保管银行的基金专户内,基金公司碰不到基金专户内的任何一毛钱。当基金经理人用这个专户的钱进行投资买卖股票时,成交后由保管银行负责交割,所以投资人的钱得到充分的保障,投资人若有亏损,必然是由基金经理人投资不善所导致,绝不可能是因为被基金公司恶性倒闭所产生。

目录

全权委托投资保管业务

“全权委托投资”俗称“代客操作业务”,即投资人(自然人及法人均可)将一笔资产(现金、股票债券,总现值须大于新台币一千万)委托投信、投顾业者依双方约定条件等进行证券投资,而全权委托之资产运用与保管系采分离制,受托资产须由投资人自行指定保管机构(即本行之保管银行)负责管理并代理投资人办理证券投资之开户买卖、买卖交割或帐户处理等事宜,以确保投资人权益。本行现已开办受托保管全权委托投资资产[2]


证券投资基金保管业务

受托保管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依法募集之共同基金资产。


外国人投资国内证券保管业务

受托保管符合主管机关规定之外国专业投资机构(QFII)投资国内证券之资产,并代理向证期会申请投资许可,以及开立投资帐户。 受托保管境外华侨或外国人(Non-QFII)投资国内证券之资产,并代理向台湾证券交易所申请许可开立证券帐户。


保证金保管业务

受托保管证券商、期货商、期货交易辅助人、期货结算机构、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证券投资顾问事业提存之筹设保证金、营业保证金及赔偿准备金。

受托之保管品应以现金(得以定期存单替代)、政府债券或金融债券为之。

  1. 保管银行业务08.21.2005 信托证照测验笔记
  2. 保管银行业务台湾企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