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金制度
保證金制度是中國的一個科技名詞。
為什麼漢字是方塊字,這個問題雖然沒有明確的考證,但從古人觀察世界的方式中便可窺見一斑。《淮南子·覽冥訓[1]》說:「往古之時,四極廢,九州裂。天不兼覆,地不周載,火炎炎而不滅,水浩洋而不息,猛獸……於是女媧煉五色石以補蒼天,斷鰲足以立四極。」在古人心目中,「天圓地方[2]」,地是方形的,而且在這四方形地的盡頭,還有撐着的柱子。
目錄
名詞解釋
保證金制度(Margin System),也稱押金制度,指清算所規定的達成期貨交易的買方或賣方,應交納履約保證金的制度。在期貨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須按照其所買賣期貨合約價格的一定比例(通常為5%~10%)繳納資金,作為其履行期貨合約的財力擔保,然後才能參與期貨合約的買賣,並視價格確定是否追加資金,這種制度就是保證金制度,所交的資金就是保證金。
分類
保證金分為結算準備金和交易保證金。結算準備金是指會員為了交易結算在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中預先準備的資金,是未被占用的保證金。結算準備金的最低餘額由交易所決定。交易保證金是指會員在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中確保合約履行的資金,是已被合約占用的保證金。當買賣雙方成交後,交易所按持倉合約價值的一定比例向雙方收取交易保證金。根據監管部門的批准,交易所可根據期貨市場的具體情況調整交易保證金水平。
我國《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會員結算準備金最低餘額為50萬元。會員必須在下一個交易日開市前補足至結算準備金最低餘額。未補足的,若結算準備金餘額大於零而低於結算準備金最低餘額,禁止開新倉;若結算準備金餘額小於零,則交易所將按有關規定對該會員強行平倉。
根據第三十五條規定:交易所按買入和賣出的持倉分別收取交易保證金。經交易所同意,會員可用權利憑證質押交易保證金。
保證金的收取是分級進行的,因此保證金又可分為會員保證金和客戶保證金。會員保證金是期貨交易所向會員收取的,收取標準由期貨結算所規定,屬於會員所有,用於會員的交易結算,嚴禁將保證金挪作他用。客戶保證金是期貨經紀公司向客戶收取的,收取比例由期貨經紀公司規定,但要高於期貨結算所對會員收取保證金的水平,屬於客戶所有,用於客戶繳存保證金並進行交易結算,嚴禁挪作他用。
在我國保證金應當以貨幣資金繳納,以上市流通國庫券、標準倉單折抵期貨保證金,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不得使用銀行保函、銀行存單、國庫券代保管憑證等折抵期貨保證金。
清算所要求每一位會員都必須在清算所開立一個保證金帳戶,對每筆交易,會員都要按規定交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為防止出現違規,非會員也要向清算所交納一定的保證金。
在期貨交易中,交易者必須按照其所買賣期貨合約價值的一定比例繳納資金,作為其履行期貨合約的財力擔保,然後才能參與期貨合約的買賣,並視價格變動情況確定是否追加資金。保證金分為結算準備金(未被占用的資金)和交易保證金(已被占用的資金)。保證金制度既體現了期貨交易特有的槓桿效應,同時也成為交易所控制期貨交易風險的一種重要手段。
在《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結算細則》(徵求意見稿)中,中金所將採用分級結算制度,即中金所對結算會員進行結算,結算會員對非結算會員和投資者進行結算,非結算會員對投資者進行結算。結算會員向非結算會員和投資者收取的交易保證金不得低於中金所向結算會員收取的交易保證金,非結算會員向投資者收取的交易保證金不得低於結算會員向非結算會員收取的交易保證金。結算會員的自營業務只能通過其專用自營結算賬戶進行,其保證金必須與其經紀業務分賬結算。
在期權交易中,常見的保證金制度包括:傳統制度、Delta制度、SPAN制度。
參考文獻
- ↑ 經典古文100篇(34) 淮南子·覽冥訓,搜狐,2019-04-15
- ↑ 「天圓地方」的漢字不是你想的那麼簡單,搜狐,2019-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