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等待期
保險等待期是指保險合同在生效的指定時期內,即使發生保險事故,受益人也不能獲得保險賠償,這段時期稱為等待期。設置等待期的目的是為了防止投保人明知道將發生保險事故,而馬上投保以獲得的行為,也就是所說的逆選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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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等待期:是指保險合同在生效的指定時期內,即使發生保險事故,受益人也不能獲得保險賠償,這段時期稱為等待期。設置等待期的目的是為了防止投保人明知道將發生保險事故,而馬上投保以獲得的行為。
一般情況下,重大疾病保險的等待期為90-180天,醫療險的等待期為30天。等待期一般是從合同生效日或復效日算起,只適用於第一個保險年度,對於可續保單來說,續保年度一般不再有等待期。
重疾險,等待期內生病手術:
【1】如果沒有達到輕症或重疾的理賠條件,保單繼續有效,個人認為可以不用告知保險公司;
【2】如果達到了輕症或重疾的理賠條件,請告知保險公司,一般的處理是退還保費,合同終止。也有例外,同方全球人壽的處理方式是:保單繼續有效,但根據理賠條件中「首(初)次確診」的定義,這項輕症或重疾會作為除外責任,再發生則不予理賠。
關於「首(初)次確診」:指自被保險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經醫院確診患有某種疾病,而不是指自本合同生效、復效之後第一次經醫院確診患有某種疾病。
醫療險,等待期內生病手術:
該項疾病或手術不予理賠,但是保單繼續有效。
保險(Insurance或insuraunce)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風險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支柱[1],也是一種在滿足合同條件時(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