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啟主選單

求真百科

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

來自 搜狐網 的圖片

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是個文化術語。

漢字,中國古人智慧的結晶[1]。千百年間,它經歷了「甲金篆隸草楷行」的發展[2]。從記錄的工具到藝術的載體,它的身上,傾注了無數先人的心血。

目錄

名詞解釋

所謂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亦稱「開放式回購」,以下簡稱「買斷式回購」)是指債券持有人(正回購方)在將一筆債券賣給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再由賣方(正回購方)以約定價格從買方(逆回購方)購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的交易行為。

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通過賣出一筆國債以獲得對應資金,並在約定期滿後以事先商定的價格從對方購回同筆國債的為融資方(申報時為買方);以一定數量的資金購得對應的國債,並在約定期滿後以事先商定的價格向對方賣出對應國債的為融券方(申報時為賣方)。

買斷式回購與前述質押式回購業務(亦稱「封閉式回購」)的區別在於初始交易時債券持有人(正回購方)是將債券「賣」給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而不是質押凍結,債券所有權隨交易的發生而轉移。該債券在協議期內可以由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自由支配,即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只要保證在協議期滿能夠有相等數量同種債券賣給債券持有人(正回購方)。就可以在協議期內對該債券自由地進行再回購或買賣等操作。

買斷式回購的這一特性對完善市場功能具有重要意義,主要表現在:

(1)有利於降低利率風險,合理確定債券和資金的價格。由於買斷式回購使大量的債券不再像質押式回購那樣被凍結,保證了市場上可供交易的債券量,緩解了債券供求矛盾,從而提高債券市場的流動性,有利於降低利率風險,而且各種跨品種、跨期交易的出現將有利於促進合理地確定債券和資金的價格。

(2)有利於金融市場的流動性管理。債券資產在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以及證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等金融機構的資產結構中占有相當重要的地位,而債券回購業務是其調整頭寸、進行資金管理的重要工具。這些機構的資產流動性管理始終貫穿於其經營管理的全過程,也是體現其經營管理水平的重要標誌。買斷式回購可以使大量回購債券不被凍結,突破了質押式回購在流動性管理方面存在的隱患和桎梏,提高了債券的利用效率,可以滿足金融市場流動性管理的需要。

(3)有利於債券交易方式的創新。買斷式回購使交易雙方處於對稱的地位。對正回購方而言,由於回購協議具有較低的利率和較低的保證金要求,所以正回購方可以利用融人的資金建立一個具有槓桿作用的證券遠期多頭。對於逆回購方來說,不僅可以防止因為正回購方到期拒付資金而給逆回購方帶來損失,而且逆回購方還可以利用回購「買斷」的債券進行相應的規避利率風險和套利的操作。如果將買斷式回購、現券買賣、質押式回購以及其他遠期交易新品種等金融工具配合操作,可以組合產生一系列新的交易方式,滿足投資者債券結構調整、規避利率風險等要求。

全國銀行間市場債券交易以詢價方式進行,自主談判,逐筆成交。債券交易採用詢價交易方式,包括自主報價、格式化詢價、確認成交三個交易步驟。

參與者的自主報價分為兩類:公開報價和對話報價。公開報價是指參與者為表明自身交易意向而面向市場作出的、不可直接確認成交的報價。對話報價是指參與者為達成交易而直接向交易對手方作出的、對手方確認即可成交的報價。公開報價分為單邊報價和雙邊報價兩類。

單邊報價是指參與者為表明自身對資金或債券的供給或需求而面向市場作出的公開報價。雙邊報價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開展雙邊報價業務的參與者在進行現券買賣公開報價時,在中國人民銀行核定的債券買賣價差範圍內連續報出該券種的買賣實價,並可同時報出該券種的買賣數量、清算速度等交易要素。進行雙邊報價的參與者有義務在報價或合理範圍內與對手方達成交易。

格式化詢價是指參與者必須按照交易系統規定的格式內容填報自己的交易意向。未按規定作的報價為無效報價。確認成交須經過「對話報價——確認」的過程,即一方發送的對話報價,由對手方確認後成交,交易系統及時反饋成交。交易成交前,進入對話報價的雙方可在規定的次數內輪流向對手方報價。超過規定的次數仍未成交的對話,必須進入另一次詢價過程。參與者在確認交易成交前可對報價內容進行修改或撤銷。交易一經確認成交,則參與者不得擅自進行修改或撤銷。債券交易成交確認後,由成交雙方根據交易系統的成交回報各自打印成交通知單,並據此辦理資金清算和債券結算。債券回購成交通知單的內容包括成交日期、成交編號、交易員代碼、交易雙方名稱及交易方向、債券種類、債券代碼、回購利率、回購期限、券面總額、折算比例、成交金額、到期劃款金額、首次結算方式、到期結算方式、首次劃付日、到期劃付日、對手方人民幣資金賬戶戶名、開戶行、賬號、債券託管賬號、手續費等。債券回購成交通知單與參與者簽署的債券回購主協議是確認債券回購交易確立的合同文件。若參與者對成交通知單的內容有疑問或歧義,則以交易系統的成交記錄為準。

全國銀行間債券回購利率由交易雙方自行確定。回購期限最長為365天。

回購期間,交易雙方不得動用質押的債券。回購到期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額返還回購項下的資金,並解除質押關係,不得以任何方式展期。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債券回購業務參與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並可處3萬元人民幣以下的罰款,可暫停或取消其債券交易業務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主管部門給予紀律處分;違反中國人民銀行有關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按其規定處理:

1.擅自從事借券、租券等融券業務;

2.擅自交易未經批准上市債券;

3.製造並提供虛假資料和交易信息;

4.操縱債券交易價格,或製造債券虛假價格;

5.不遵守有關規則或協議並造成嚴重後果;

6.違規操作對交易系統和債券簿記系統造成破壞。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