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秉常
傅秉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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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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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秉常(生1896年2月16日-1965年7月29日歿)字褧裳,廣東省廣州府南海縣人,父慶兆,有子女五人,一門英俊,畢業於香港大學工程科第一期。1931年,在香港大學獲授名譽法學博士。中華民國政治家、外交官。
目录
生平
學歷
簡歷
1941年7月,出任外交都政務次長,同年12月8日珍珠港事變,政府宣佈對日、德、意三國宣戰。並主持中美、中英新約之談判、簽訂。1942年,出任駐蘇聯大使。1943年10月,在莫斯科曾代表中國簽署中英美蘇四國外長宣言,為中國取得了世界四強的地位。日本投降,1946年1月,出席聯合國在倫敦召開的第一屆會議。同年7月出席巴黎和平會議,並擔任大會所屬的軍事委員會主席,對外交工作貢獻良多。1949年10月,蘇聯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傅氏不再返任,暫居法國。1949年再任“外交部長”,但未就職。1957年始返臺北。1959年6月,選任“司法院”副院長,1964年10月,以蔣介石特使名義,慶賀智利、墨西哥兩國總統就職典禮。1965年7月病逝臺北,享年七十歲。
- 1916年12月畢業,旋在聖士提反男中學任教。
- 1918年任廣州軍政府總務廳印鑄科科長,後赴滬,任職于上海滬杭鐵路局。
- 1919年任巴黎和會中國代表處秘書。
- 1920年任廣東軍政府財政部及外交部駐港代表;11月任海南島瓊海關監督。
- 1925年7月,任廣州國民政府外交部特派交涉員兼財政部粵海關監督;6月兼廣州大本營外交秘書。
- 1927年9月,任國民政府財政部關務署署長,10月任外交部參事。
- 1928年10月,任國民政府首屆立法院立法委員,兼立法院外交委員會委員長及立法起草委員會召集委員。
- 1929年2月,任駐比利時公使。
- 1931年1月,獲香港大學名譽法學博士學位。
- 1932年1月,任國民政府外交部政務次長。同年任西南政務委員會委員。
- 1933年起回任立法委員兼外交委員會委員長,及民法委員會召集委員。
- 1935年11月當選為國民黨第五屆中央執行委員。
- 1941年7月,再度任外交部政務次長;8月派為當年高等考試初試典試委員長。
- 1943年1月,任駐蘇聯大使。
- 1945年5月,當選為國民黨第六屆中央執行委員。
- 1946年7月,以中國代表身份,出席巴黎和平會議。
- 1948年5月,擔任中華民國駐蘇聯大使,期間照會蘇聯外交部,聲明“唐努烏梁海是永遠屬於中國的神聖的領土”。
- 1949年3月,任外交部部長,未到職;4月由莫斯科返國,取道香港,定居法國。
- 1957年5月,自巴黎去臺北,旋受聘為“國策顧問”。國民黨中央評議委員。
- 1958年6月,任“司法院”副院長,7月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
- 1965年7月29日病逝於臺北。終年69歲。
公職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 | ||
外交職務 | ||
前任: 王景岐 |
中華民國駐比利時大使(未就任) 1929年2月—1933年5月(謝壽康、羅懷先後代辦) |
繼任: 張乃燕 |
前任: 邵力子 |
中華民國駐蘇聯大使 1943年1月—1949年 |
繼任: 王稼祥(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蘇聯大使) |
前任: 吳鐵城 |
外交部部長(未就任) 1949年3月—5月 |
繼任: 葉公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