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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决条件

中文名 先决条件 [1]

先决条件

先决条件/big>权利若附条件,至少有些事实尚待 发生,先决条件指以一方首先履行某种行为,或以某种事件的发生,或以经过一定的时间作为对方履行义务前提条件先决条件 未满足之前不必履行不承担责任。附条件权利与未附条件权利之间的区别仅在于,在后一种情形下,不存在尚待发生的必要有效事实,而在前一种情形下,存在多数有效事实,但其中之一 或有些尚待发生

基本信息

外文名 precondition

拼音 xiān jué tíao jìan

基本解释 即B以A为前提 [2]

基本简介

基本解释:为解决某一问题B,必须首先解决问题A,即B以A为前提,则A称为B的先决条件。

例句:近年来的"家电下乡"活动成了热水器公司抢占农村市场的先决条件。

拼音:xiān jué tíao jìan

英文:precondition。

过去式:preconditioned

过去分词:preconditioned

现在分词:preconditioning

详细解释:先决条件一词常见于合同中。

先决条件是指要求合同一方履行义务或行使权利的条件,概括而言,先决条件条款内容应当覆盖如下几个方面内容:

·主体 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履行义务促使该条件的成就?哪一方当事人行使相应权利?

·内容 即一方完成相应义务的内容,按照三个标准来设计和判断,即真实(合法性)、及时(时间性)和完整(无第三方权利约束);

·判断标准 如特定的文件是否已经签署或取得?特定的具体期限是否届满?特定的政府批文是否取得?等等。

·后果 对于中止、暂缓或放弃先决条件的情形如何处理?是削减股权转让价还是解除合同?

先决条件普遍采用于英文合同版本当中,我国日常合同当中采用的不多。这可能是源于我国合同法并无明确规定先决条件条款,而是采取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三国鼎立",因此实践当中制定先决条件条款的并不多见。

其实,先决条件的法律性质含义较广、较灵活,根据它设计的内容不同,既可以单指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三种权利其中之一,也可能包括了二者或全部。由于先决条件是指仅当特定的条件成就后,合同一方才履行特定行为如交割、付款等。这个条款通常用作保护处于优势地位一方明确己方的权利和对方义务关系时候使用。具体作用有二:

一是标准,约定明确的判断标准,作为一方承担义务和另一方行使权利的依据;

二是保护,即保护一方当事人尤其是优势方当事人的合同利益,免受另一方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而带来的损害。

参考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