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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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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事由是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一个专有名词。

汉字作为一种形、音、义三位一体的符号系统[1],源于日月鸟兽之形,作为中华文明之标志[2],连接中华民族的历史、现在和未来,方正之间充满美感。

目录

名词解释

免责事由,又称免责条件,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合同中约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免责事由,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可对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行为或者对于他人人身、财产等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的事实和理由。

免责事由的内容

合同责任的免责事由既包括法定的责任事由,如不可抗力,也包括约定的责任事由,如免责条款,具体如下:

1、不可抗力

①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②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③在不可抗力的适用上,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1)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

(2)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

(3)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④不可抗力的免责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以下列外:

(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⑤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实际上,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未将意外事件作为免责条件。因此,多数学者主张意外事件不应该作为免责事由。

2、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其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即约定免责事由。免责条款不能排除当事人的基本义务,也不能排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

3、债权人过错

债权人的过错,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是由可归责于债权人的原因引起的。

术语解释

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在现在合同法上,违约责任仅指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的财产责任,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完全分离,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就其性质而言,法律关系可以分为法律上的功利关系和法律上的道义关系,与此相适应,法律责任方式也可以分为补偿性方式和制裁性方式。

免责条款常被合同一方当事人写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之中,作为明确或隐含的意思要约,以获得另一方当事人的承诺,使其发生法律效力。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