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
沿革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决定:
一、批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时,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
1999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成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
1999年12月20日,第一任澳门基本法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就增加澳门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问题,即在附件三中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意见[1]。
2000年12月23日,第一任澳门基本法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召开,讨论了委员会议事规则和运作机制、工作方式等问题,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澳门基本法委员会议事规则。该议事规则于2001年2月1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批准实施。
2004年12月23日,第一任澳门基本法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召开,讨论通过了委员会1999年至2004年工作报告。
2005年12月29日,第二任澳门基本法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召开,讨论了委员会议事规则是否修改和委员会如何工作等问题。
2005年10月26日,第二任澳门基本法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召开,就澳门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加问题,即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意见。
职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2]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澳门基本法委员会的决定,澳门基本法委员会的任务是:就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7条、第18条、第143条、第144条实施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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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委员会职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知乎专栏, 1999-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