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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事务

公共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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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事务,指为了满足社会全体或大多数成员的需要,体现他们的共同利益,让他们共同受益的那类事物。

目录

基本资料

公共事务从广义上看,它可以被定义为组织的所有非商业化行为;从狭义上说,公共事务指的是组织涉及的政治活动及其与政府的关系。

内容

公共事务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与政府的关系,包括与各级政府的关系;2.政治行动,包括加入政治行动委员会;政治教育;基层性团体活动。3.企业责任:包括社区关系;慈善活动;社会责任活动;志愿行动。4.议题管理。5.传播沟通:包括信息发布,媒介关系。6.国际事务:包括政治风险评估;监测国际社会政治发展。

特征

它具有四个主要特征:

一是阶级性。在阶级社会中,社会的公共利益必然反映出统治阶级的利益要求,公共事务的具体内容也必然满足统治阶级的根本需要。

二是公益性。公共事务的表现形式是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不能只为供给方单独享有,而是会使社会成员普遍受益。因此,从形式上看,公共事务的受益对象是一定范围的社会公众。

三是多样性。公众对公共物品和服务质与量方面的需求偏好千差万别,而且呈现出不断变化的趋势。这就决定了公共事务种类繁多,内容广泛,同时也决定了公共管理方式,方法的多样化。

四是层次性。公共事务所针对的是不同层次的公共问题,所涉及的社会成员范围有大有小,由此,公共事务可分为全球性公共事务、全国性公共事务和地方性公共事务等不同层次。其中,阶级性与公益性是公共事务的本质属性,多样性与层次性是公共事务的表现形式。

公共事务政府事务区别

公共事务和政府事务之间存在一些明显的区别。

公共事务指的是社会各方面的公共利益和公共问题,涵盖了环境保护、交通管理、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文化传承等多个领域。它不仅涉及政府,还涉及非政府组织、企业、个人等各方面。这意味着公共事务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和关注度,需要各方共同参与和协作才能有效推进。

政府事务则是指政府机构的职能和任务,包括制定和执行法律法规、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政府事务主要由政府机构来负责处理和解决。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的主要参与者,通过制定政策、规划、标准和规范等,为公共事务的开展提供指导和支持。同时,政府还需监督和管理公共事务的过程和结果,确保公共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总之,公共事务和政府事务在定义和范围上有所不同。公共事务关注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和问题的广泛领域,而政府事务则更侧重于政府机构的任务和职能。两者虽然有区别,但都是为了促进社会的良好运行和公共利益的维护。

法律分析

公共事业管理是政府的核心。我国的公共事业是在传统的政府事业基础上转化而来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对非政治、非经济的,关系到社会大众基本利益的社会公共事务,是以政府事业体制进行管理的,即“政府办事业、政府养事业、政府管事业”,主要包括科、教、文、卫、体等领域。虽然这种管理方式对当时我国公共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以及所导致的社会结构的变化,已使我国的“事业”内容日益丰富和繁杂,公众对公共事业质量的要求也日益提高,传统的政府事业已不能适应社会公共事务发展的需要,按社会公共事务自身的规律去发展公共事业已是大势所趋。政府作为公共事业管理的核心,其主体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其行为状况,直接关系到公共事业管理的目标能否实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公共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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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相关院校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