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
公共安全(Public safety)是指保护个人、财产、物品不受到灾害或事故等危险的威胁。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对公共安全的认识和评价也不相同。
- 公共安全大致可以分为自然安全;地震、海啸等;人为安全;社会秩序、治安突发事件(如罪案或工业、交通等事故)。
- 公共安全是指保护个人、财产、物品不受到灾害或事故等危险的威胁。
- 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对公共安全的认识和评价也不相同。 ... 重要的公共安全机构多半由政府设置,主要有警察机关、消防机关和紧急医疗灾难应变指挥系统、(临时)防灾中心。
- 公共安全管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秩序, 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各项活动的正常进行而做出的各种活动的总和。
- 具体包括针对各种重大突发事件、事故和灾害的预防监测、应急管理、预警准备、快速反应、指挥救援、收尾恢复、总结提高等环节。
公共安全检查项目
- 一、防火避难设施类--防火区划;非防火区划分间墙;内部装修材料;避难层出入口;避难层以外楼层出入口;走廊(室内通路)直通楼梯;安全梯;屋顶避难平台;紧急进口
- 二、设备安全类--升降设备;避雷设备;紧急供电系统;特殊供电;空调风管;燃气设备
- 各单位于办理内部整修与改善时,应优先注意是否违反相关建筑物公共安全管理项目,以免违规受罚。
- 各单位之整修工程多数与室内装修有关,故请务必依室内装修管理办法办理
- 参考法规(1):建筑物公共安全检查签证及申报办法
- 参考法规(2):法规:建筑物室内装修管理办法 [1]
内政部加强建筑物公共安全检查及取缔执行要点项目
- 一、为加强建筑物公共安全检查、通报及取缔,特订定本要点。
- 二、直辖市、县(市)主管建筑机关应集中人力,优先执行建筑物公共安全检查签证及申报业务,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应配合提供应检查申报营业场所资料,全面清查未申报营业场所并依建筑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实施检查。
- 应检查、申报营业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于入口明显处张贴不合格告示供民众识别,并将该营业场所名称及地点刊登于新闻媒体、直辖市及县(市)政府网站、内政部营建署网站或公告周知:
- (一)依本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检查不合格。
- (二)未依本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办理建筑物公共安全检查签证及申报。
- (三)检查签证合格项目,依本法第七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复查不合格。
- (四)提具改善计画之检查签证项目,未依规定期限改善并完成申报手续。
- (五)检查签证结果为不合格,未依规定期限完成申报手续。
- 三、直辖市、县(市)主管建筑机关应将执行成果按时提报直辖市、县(市)公共安全会报或治安会报,对违法(规)使用场所造册追踪列管,定期复查,其提案及决议执行情形,由上级机关据以督考。
- 四、直辖市、县(市)主管建筑机关接获违法(规)营业场所通报后,应立即通知该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限期办理建筑物公共安全检查签证及申报,逾期未申报或检查申报不合格者,依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处理。
- 各级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并应就负责稽查取缔项目,依照各该主管法规处理,其权责分工、处理流程及处罚依据如附表一。**中央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如尚未订定违法(规)行为认定及配合措施者,先依建筑物使用类组及变更使用办法规定之建筑物使用强度及危险指标分类,由各级地方主管建筑机关据以执行检查,如有新增业别依该原则会同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认定之。[2]
目录
参考来源=
- ↑ 建筑物公共安全检查申报作业. 清华大学. [2020-08-25] (中文).
- ↑ 加强建筑物公共安全检查及取缔执行要点. 内政部营建署. 2011-10-07 [2020-08-25] (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