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政策
公共政策(英語:public policy)是政府或其他社會公共權威部門,在特定時期為解決公共事務或公共問題所採取的政策、選擇,立法與司法機構所制定法規中會包含這些執政原則,通常有廣泛而深遠的影響或後果。主要以政府的法律、法規、決策和行動表現出來。公共政策是政府施展其職能的主要手段,屬於一種公共物品。
目錄
公共政策的形成
公共政策的制定,需要有相關的機構(一般是政府部門)負責。
公共政策往往面臨不同的方案和選擇;政策一旦決定,其影響或後果可能經過很長時間之後才顯示出來。所以政策的制定需要慎重:最好由有關領域的專家及利益相關各方對不同方案的利弊及可操作性進行充分的論證,並通過適當的程序進行決斷。
公眾是公共政策最終的利益相關方。他們對政策制定過程的直接參與受到通訊、交通及資源等客觀條件的限制。但他們對這一過程應有知情權,並且他們的意見、觀點至少應該能夠藉助媒體、代表以間接的方式得到表達。
公共政策是政府、政黨或其他社會公共權威部門,在一定的歷史條件下,為解決一系列的社會問題和當下的社會需求,制定並執行的一種行為準則或行為規範(包括法律、法規、法令、計劃、規劃、指示、報告、建議文件等)[1],是政策主體對社會價值的一種權威性分配,是一個動態的過程,表現為對政策的創立、政策執行、政策調整、政策監控、政策評優、政策終止等若干環節。(出自《大都市公共政策》)
性質
美國公共政策學者西奧多·羅維於1960年代提出了對公共政策的分類辦法,他將政策的類型從利益分配的角度上出發,區分為分配性政策、再分配性政策和管制性政策[2]。後來,美國政治學學者羅伯特·索爾茲伯里(Robert Salisbury)又在羅維的理論基礎上,補充了一項自我管制性政策。
分配性政策(Distributive policy)是指政府機關將利益、服務、成本或義務分配給不同的人口來享受或承擔政策,如社會福利政策。從博弈論的角度分析,這種政策基本上是一種非零和賽局的政策,因為政策的執行,並不構成它方之所得建立在另一方所失的基礎上,不具備義務和利益的排他性。相反地,政府在執行這類政策時,各方皆可獲得一定的利益。因此政府推行這種政策時在立法上通常不致產生問題或困難,唯一構成爭議的因素則可能是政策的幅度或對特定分配的大小與多寡。
再分配性政策(Redistributive policy),又稱重分配性政策,是指政府機關將某一團體或人口的利益或成本轉移給另一團體或人口來享受或承擔的政策,例如所得稅、增值稅等。政府在執行再分配性政策時,會考慮到各團體所涉及的利益和損失。這種政策會出現利益上的排他性,是一種零和賽局的政策。因此,再分配性政策的推行也容易引發既得利益人口的抗拒。
管制性政策(Regulatory policy)是指政府機關設立特殊的原則和規範,來指導政府機關及目標人口從事某些行為,或處理各種不同團體利益的政策,而使一方獲利或失利,例如入境管制、外匯管制等。管制性政策會限制個人和企業決策與行動的自由。這類政策也屬於零和賽局的政策,因為此類政策的執行,常會使一方獲利,而使另一方失去利益。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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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公共政策中的政治文化-影響與功能,豆丁,2016-03-28
- ↑ 公共政策導論第1章,道客巴巴,2018-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