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
公安機關,或稱公安部門,簡稱公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的負責公共安全事務的行政執法部門,是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管理機構。
- 行使部分非警務的行政許可職能,如戶籍管理、特種行業管理等。
- “公安”一般稱為“人民公安"(英文:People's Public Security),在中國一般稱為“公安”的員警特指的是公安機關中的人民警察。
- “公安員警“是維護國家與公民安全的人民警察,簡稱“公安民警”。
公安員警是中國員警的一種,中國對公安員警又有“公安幹警”、“公安戰士”、“公安衛士”等稱呼。包括中國在內,世界上僅有少數國家這樣稱呼,國際上一般統稱“員警”。
目录
公安的首要任務
- 中國公安部交通管理局10月11日印發的《關於加強交警系統執法規範化建設的意見》強調,要整改突出問題,進一步規範執法行為。
- 在城市要把樹立執法形象、改進執法態度作為首要任務,在公路要把解決不按程式執法問題作為首要任務,同時整理改進非執法主體直接從事執法工作等問題。
- 人民網北京10月13日電 據公安部網站消息,為貫徹落實中國公安廳局長座談會精神,加強交警系統執法規範化建設,提升隊伍執法形象,提升整體執法水準,提升管理服務水準,著力構建和諧警民關係,公安部交通管理局10月11日印發《關於加強交警系統執法規範化建設的意見》。
- 提出為推進規範執法,2008年10月至12月公安部交管局在全國交警系統開展執法教育培訓活動。
- 要重點做好各級領導幹部培訓和業務骨幹培訓。每年組織三至五期總隊領導培訓班、10期以上支隊領導培訓班、10期以上業務骨幹培訓班。
- 部交管局組織對總隊、支隊領導進行規範執法的培訓。
- 從今年10月份開始到明年底,部交管局直接培訓2000人,作為規範執法骨幹力量,在全警發揮重要作用。
- 各總隊要對隊伍培訓工作進行規劃,明確年度必訓時間安排及規範執法培訓內容。
- 各支隊要組織對道路執勤執法民警、事故處理民警進行培訓,培訓結束後,要對學習、培訓情況進行考核。
- 改進執勤執法方式,對輕微交通違法行為,糾正違法行為並予以口頭警告後放行;
- 完善執法環節,進一步細化對常見交通違法行為查處的執法標準和操作規程。
- 在事故處理執法方面,要解決事故調查取證不全面甚至錯誤問題,以及由此引發的信訪問題,制定完善事故現場勘查、調查取證等操作規程。[1]
公安與警察的區別
- 中國的警察分為公安、法院、檢察院、國家安全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的警察。
- 公安只是警察裡面的一個警種,其中又包括刑偵、經偵、治安、交警、出入境管理、反恐等,以及與海關、林業等部門雙重管理的緝私、森林等。
- 邊防、消防和警衛屬於公安現役部隊,屬於公安部門管理的武裝警察。
- 中國現行的員警,又稱人民警察,簡稱民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員警。人民警察根據法律規定在其職權範圍內有一定的執法權。
- 公安機關等配備警力的部門的某些工作人員(如文職人員或雇員)不是人民警察。
- 公安:意指公共安全、社會的公共治安,也有維護公共安全之意,實質就是指員警的職能。
- 在中國,公安還有其特殊的含義,即“人民公安"(英文:People's Public Security)。
- 共產黨歷史上首次出現“公安”的名稱是在1939年2月,為了從名稱上與國民黨政權員警機關有所區別,在中央書記處發佈的《關於成立社會部的決定》中,要求各邊區行署設公安局或保衛處,在各縣設公安局,而摒棄的百姓熟知的“警察局”名稱。
- 建國後,1949年10月15日召開的第一次全國公安會議確定了使用“公安”這一名稱。從此,中國現代員警制度的載體“公安”部門(公安部、廳、局等)落地生根,沿用至今。
- 這些被稱為“公安”的員警特指的是公安機關中的人民警察,是維護國家公共安全的人民警察,簡稱“公安民警”。
- 公安員警是中國員警的一種,我國對公安員警又有“公安幹警”、“公安戰士”、“公安衛士”等稱呼。包括中國在內,世界上僅有少數國家這樣稱呼,國際上一般統稱“員警”。
- 武警:即人民武裝員警部隊,實行國家兵役制,屬於員警部隊性質,並不屬於員警範疇,不具有傳統意義上的員警權。
- 武警部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的一部分,是擔負國家賦予的安全保衛任務的部隊曾受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雙重領導。[2]
参考來源
- ↑ 交警系統要把改進執法態度作為首要任務. 人 民 網. 2008-10-13 [2020-06-03] (中文).
- ↑ 顯微鏡sir. 警察和公安的区别?带你了解一下!. 騰 訊 網. 2018-6-23 [2020-06-03] (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