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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擔保是數人就同一債務人的同一債務共同擔保的保證。為保證的種類之一。共同保證的共同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約定按份承擔保證責任的,應按約定的份額承擔保證債務,即各保證人僅就自己的份額負保證責任。如果法律沒有另外規定當事人又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則視為各保證人負連帶保證責任。債權人對於共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中的一人或數人有履行全部保證債務的請求權,各保證人均有履行全部保證債務的義務。

目錄

關於共同擔保問題,你了解多少

廣義共同擔保

共同擔保,包括人保與物保並存、物保與物保並存、人保與人保並存。

其中,人保與物保的並存,稱為混合擔保。

共同擔保人之間何時可以追償

民法典擔保制度的解釋第13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第三人提供擔保,擔保人之間約定相互追償及分擔份額,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請求其他擔保人按照約定分擔份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擔保人之間約定承擔連帶共同擔保,或者約定相互追償但是未約定分擔份額的,各擔保人按照比例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第三人提供擔保,擔保人之間未對相互追償作出約定且未約定承擔連帶共同擔保,但是各擔保人在同一份合同書上簽字、蓋章或者按指印,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請求其他擔保人按照比例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除前兩款規定的情形外,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請求其他擔保人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要點總結】

兩個以上第三人的擔保並存時,一個擔保人承擔責任後,除以下情形外,不能向其他擔保人追償相應份額

(1)擔保人之間約定相互追償及分擔份額的,可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直接向其他擔保人追償約定分擔的份額。

(2)擔保人之間約定承擔連帶共同擔保,或者約定相互追償但是未約定分擔份額的,各擔保人按照比例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此時,應當先向債務人追償,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擔保人按比例分擔。

【特別提醒】

根據民法典關於連帶責任和連帶債權的規定,連帶共同擔保以擔保人明確約定為前提,如果沒有明確約定為連帶關係,則不構成連帶共同擔保。

(3)擔保人之間未對相互追償作出約定且未約定承擔連帶共同擔保,但是各擔保人在同一份合同書上簽字、蓋章或者按指印的,承擔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請求其他擔保人按比例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此時,應當先向債務人追償,不能追償額部分,由各擔保人按比例分擔。

【特別提醒】

上述擔保人之間的追償規則,適用於所有的第三人共同擔保,包括兩個以上第三人提供的均為人保、兩個以上第三人提供的均為物保以及兩個以上的第三人提供的混合擔保。

共同擔保的相關規範之理解與適用

(一)混合擔保的規定及含義

民法典第392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要點總結】

1.有約定的,債權人按照約定順序實現權利。

2.無約定時,債務人物保與人保並存,先執行債務人物保(債務人物保與第三人物保並存原理相同);第三人物保與人保並存,權利人行使權利沒有先後。

3.若債權人明確表示放棄債務人物保的,其他擔保人在放棄的範圍內免責。

3.第三人物保與人保並存,擔保人承擔責任後,均可向債務人追償;

4.擔保人之間可否追償,適用上述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13條的規定。

共同保證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任何一個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上述法條有如下的可能:

1.按份共同保證

按份共同保證,指各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立合同時約定了各自的保證份額,約定方式有二:

(1)與債權人共同約定。

比如,保證人甲、乙共同對於債務人丙的10萬元債務向債權人丁提供保證,在簽訂保證合同時,甲、乙與丁約定各自承擔一半的責任。

(2)與債權人分別約定。

還是上例,甲和乙分別和丁簽訂保證合同,甲、丁之間的合同約定,甲承擔50%的責任;乙、丁之間的合同約定,乙承擔50%的責任。

二者的共同之處在於不管是共同約定還是分別約定,一定都必須是和債權人之間的約定,經過債權人同意的份額約定對於債權人才有意義。

2.連帶共同保證

(1)多個保證人約定了相互追償及分擔的份額,承擔保證責任超出份額的部分,可直接向其他保證人追償。

(2)多個保證人之間明確約定了承擔連帶責任、或約定了彼此之間相互追償但未約定份額的、或者多個保證人在同一個合同上簽字、蓋章或按指印的,保證人承擔責任後,應首先向債務人追償,不能追償的部分,各保證人之間按比例分擔。

3.未構成真正連帶共同保證的情形

不屬於上述連帶共同保證情形,債權人可任何一個保證人主張責任,債權人可以請求任何一個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此時保證人承擔責任後,只能向債務人追償。

此時,作為共同擔保人之間不能相互追償。

關於擔保人的追償權的理解與適用

(一)兩個疑難問題

擔保人,作為從債務人,有在約定擔保範圍內向債權人履行之義務。按照民法典擔保制度的解釋第20條及民法典第700條的規定,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後,可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

民法典擔保制度的解釋第20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糾紛案件時,可以適用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六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六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第六百九十九條、第七百條、第七百零一條、第七百零二條等關於保證合同的規定。

民法典第700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範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1. 「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意味着什麼?

所謂「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意味着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之後,受讓了債權人的債權。

那麼,此時,如果債權還有其他擔保,受讓債權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能夠向其他擔保人主張權利嗎?

在共同擔保的情形下,當一個擔保人承擔責任後,在承擔責任的範圍內,如果向其他擔保人追償,又會涉及到擔保人之間的責任分擔問題。對此,民法典擔保制度的解釋對於相關問題做了如下規定:

民法典擔保制度的解釋第14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第三人提供擔保,擔保人受讓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行為系承擔擔保責任。受讓債權的擔保人作為債權人請求其他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該擔保人請求其他擔保人分擔相應份額的,依照本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民法典擔保制度的解釋第18條 承擔了擔保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擔保人,在其承擔責任的範圍內向債務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同一債權既有債務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擔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擔保,承擔了擔保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第三人,主張行使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的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對上述規定,簡要總結如下:

(1)擔保人的追償權,可能因正常承擔擔保責任而產生,也可能因擔保合同無效後承擔賠償責任而產生。

(2)在共同擔保中,若是債務人提供的物保與第三人提供的擔保並存,承擔了擔保責任或賠償責任的第三人,可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對於債務人提供的物保主張擔保物權。

(3)在共同擔保中,如均是第三人提供的擔保,此時,一個擔保人承擔責任後,按照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13條規定,在三種情形下可向其他擔保人追償相應的份額;

(4)在共同擔保中,如均是第三人提供的擔保,一個擔保人受讓債權的,此時認定該行為的性質為承擔擔保責任。獲得債權之後,不能請求其他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能否請求其他擔保人分擔相應份額,按照上述民法典擔保制度的解釋第13條處理。

2.「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意味着什麼?

(1)若部分保證人全部履行了在債務,此時,向債務人追償,不存在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問題。

(2)若部分保證人清償了部分債務,則此時保證人受讓的債權與原債權未獲清償部分並存。

此時,原債權獲得全部清償前,保證人受讓的追償債權不能與原債權的平等受償。

(二)債權人向部分保證人行使權利的效果

擔保制度解釋第29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債權人以其已經在保證期間內依法向部分保證人行使權利為由,主張已經在保證期間內向其他保證人行使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保證人之間相互有追償權,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內依法向部分保證人行使權利,導致其他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後喪失追償權,其他保證人主張在其不能追償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要點】

1.向部分保證主張權利不及於其他保證人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債權人以其已經在保證期間內依法向部分保證人行使權利為由,主張已經在保證期間內向其他保證人行使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保證的免責

構成真正的連帶共同擔保時,兩個以上保證人之間相互有追償權,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內依法向部分保證人行使權利,導致其他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後喪失追償權(因為可能已經過了保證期間),其他保證人在其不能追償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1]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