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
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权,换言之,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按照一物一权主义,一物之上不得存在多个所有权,数人不得对同一物各自享有完整的所有权。但一个所有权可以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享有。各共有人之间因财产共有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称为共有关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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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特征
共有权,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的所有权,其法律特征主要是: (一)共有权的主体具有非单一性,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构成。 (二)共有物的所有权具有单一性,共有权的客体即共有物是同一项财产,共有权是一个所有权。 (三)共有权的内容具有双重性,包括所有权具有的与非所有权人构成的对世性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内部共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共有权具有意志或目的的共同性,基于共同的生活、生产和经营目的,或者基于共同的意志发生共有关系。
共有类型
共有权包括的类型是: (一)按份共有,即对同一项财产数个所有人按照既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共同共有,即对同一项财产数个所有人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三)准共有,即共有的权利不是所有权,而是所有权之外的他物权和知识产权。
准共有
所谓准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权利。准共有与一般共有不同,其特点在于: (一)准共有是所有权之外的共有。此种共有的客体并不是物的所有权,而是各种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以,准共有与一般共有的区别就表现在:一般共有是指数人对某一特定物享有所有权,而准共有是指数人对某一特定物共同享有他物权。 (二)准共有的客体主要包括各种他物权。我国《民法典》第310条所承认的准共有只限于对他物权的共有。在实践中最常见的是数人共同对土地享有使用权或共同对宅基地享有使用权。 (三)准共有的有关规则,应当参照法律关于共有的规定。但参照只是说可以准用,并不是说所有的共有条款都可以适用于准共有。有些关于共有的规定是不能适用于准共有的,例如,关于共有的实物分割并不适用于准共有,因为准共有不是对所有权的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