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商贸流通、对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外商投资和口岸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自治区商贸流通、对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外商投资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拟订全区流通体制改革意见,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3.研究提出区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措施办法,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4.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全区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职责,拟订规范市场运行和流通秩序的措施、办法;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2]应诉工作。
5.承担组织实施全区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监测分析自治区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佶息引导,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6.组织实施国家对外贸易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区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指导自治区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依法组织实施对外贸易相关商品、技术进出口计划管理。
7.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的贸易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依法受权办理防扩散等与国家安全相关的进出口许可证件。
8.执行国家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开展相关工作;制定落实国家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规划、政策的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
9.根据授权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同外国进行经贸谈判并签署有关文件,处理国别(地区)地方间经贸关系中的重要事务;联系外国驻华官方商务机构及外商驻自治区代表机构,联系我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处。
10.组织实施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协调指导进出口公平贸易的相关工作;组织开展产业损害调查,负责产业损害和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的建设;指导协调国外对自治区出口商品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工作;协助完成涉及自治区的多边、区域殁自由贸易区等经贸谈判工作。
11.负责自治区对外经济合作工作,加强与俄罗斯、蒙古国经贸合作;执行国家对外经济合作政策,依法管理对外承包工程、外派劳务、境外就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承担自治区对外援助工作管理职责,负责国际无偿援助项目,承担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对自治区经济技术合作的有关管理事务。
12.贯彻执行国家外商投资政策、法规,指导和管理自治区吸收外商投资工作;参与制定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和规划,依法管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事项的审批和申报工作;指导协调国家、自治区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的有关工作。
13.负责自治区口岸规划、建设、协调和管理工作。
14.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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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职能,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 ↑ 薛兆丰:反垄断究竟要反什么 ,搜狐,2015-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