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商務廳
主要職能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商貿流通、對外貿易、國際經濟合作、外商投資和口岸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訂自治區商貿流通、對外貿易、國際經濟合作、外商投資工作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2.擬訂全區流通體制改革意見,指導流通企業改革、商貿服務業和社區商業發展,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提出促進商貿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建議;推動流通標準化和連鎖經營、商業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
3.研究提出區內外資金投向市場體系建設的措施辦法,促進城鄉市場發展;指導大宗產品批發市場規劃和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商業體系建設工作;推進農村市場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村現代流通網絡工程。
4.承擔牽頭協調整頓和規範全區市場經濟秩序工作的職責,擬訂規範市場運行和流通秩序的措施、辦法;推動商務領域信用建設,指導商業信用銷售,建立市場誠信公共服務平台;按國家有關規定對特殊流通行業進行監督管理;指導企業在國外的反壟斷[2]應訴工作。
5.承擔組織實施全區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的責任;加強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監測分析自治區市場運行、商品供求狀況;調查分析商品價格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佶息引導,負責重要消費品儲備管理和市場調控工作;按國家有關規定對成品油流通進行監督管理。
6.組織實施國家對外貿易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全區促進外貿增長方式轉變的政策措施;指導自治區貿易促進活動和外貿促進體系建設,依法組織實施對外貿易相關商品、技術進出口計劃管理。
7.執行國家對外技術貿易、出口管制以及鼓勵技術和成套設備進出口的貿易政策;推進進出口貿易標準化工作;依法監督技術引進、設備進口、國家限制出口技術的工作;依法受權辦理防擴散等與國家安全相關的進出口許可證件。
8.執行國家服務貿易發展規劃並開展相關工作;制定落實國家促進服務出口和服務外包發展規劃、政策的措施並組織實施,推動服務外包平台建設。
9.根據授權代表自治區人民政府同外國進行經貿談判並簽署有關文件,處理國別(地區)地方間經貿關係中的重要事務;聯繫外國駐華官方商務機構及外商駐自治區代表機構,聯繫我國駐外使(領)館經商處。
10.組織實施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相關政策、法律、法規;組織協調指導進出口公平貿易的相關工作;組織開展產業損害調查,負責產業損害和公平貿易預警機制的建設;指導協調國外對自治區出口商品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的應訴工作;協助完成涉及自治區的多邊、區域歿自由貿易區等經貿談判工作。
11.負責自治區對外經濟合作工作,加強與俄羅斯、蒙古國經貿合作;執行國家對外經濟合作政策,依法管理對外承包工程、外派勞務、境外就業、對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承擔自治區對外援助工作管理職責,負責國際無償援助項目,承擔聯合國等國際組織對自治區經濟技術合作的有關管理事務。
12.貫徹執行國家外商投資政策、法規,指導和管理自治區吸收外商投資工作;參與制定利用外資的發展戰略和規劃,依法管理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等事項的審批和申報工作;指導協調國家、自治區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邊境經濟合作區的有關工作。
13.負責自治區口岸規劃、建設、協調和管理工作。
14.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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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機構職能,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 ↑ 薛兆豐:反壟斷究竟要反什麼 ,搜狐,2015-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