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功爵制
军功爵制是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变法时所实行的封爵制度。
在春秋以前列国普遍存在“世卿世禄”制度。在选拔人才与将领时,往往是靠世袭官职,或者从贵族中挑选,使社会阶层固化。而在战场上建立军功对的士兵不会获得爵位封赏。战国时列国推行的变法运动,各国普遍放弃“世卿世禄制”,收回或限制没有军功的贵族爵位,封赏有军功的士兵,以便增强士兵的战斗力,提升军事实力。
通过军功爵制有力地打击了旧贵族特权,提高了新型地主阶级的地位和实力。秦是推行军功爵制最彻底的国家,通过军功爵制改革而增强的军事实力也成为了秦统一六国的基础。[1]
目录
历史作用
军功爵制是在春秋战国奴隶制走向崩溃,封建制逐渐产生和确立的形势下出现的新的军政制度。军功爵制对于新兴地主阶级的成长、壮大和夺取政权,对于秦汉封建统一国家的建立和巩固以及在战争中鼓舞士气、提高军队战斗力等,都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同时,军功爵制也助长了对敌方士卒和平民的大屠杀,甚至在己方士卒间也不惜杀良冒功,这都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总的来看其历史作用是:打击了奴隶主旧贵族势力,有利于新兴地主阶级的成长、壮大
春秋时期,随着生产工具的改进和耕作技术的提高,大量荒田被开发利用,私田日渐增多,井田则由于“民不肯尽力”而大量荒芜。许多奴隶和平民通过开垦荒地,逐渐摆脱了奴隶主贵族的控制和束缚而成为自耕农。“工商食官”的局面被打破,出现了私营工商业者。但是,不论是自耕农还是私营工商业者,虽然在经济上积累了一定的财富,但在政治上仍然处在社会底层。尤其是那些富商大贾,虽然“能金玉其车,文错其服,能行诸侯之贿”,但仍然被视为“无寻尺之禄”的人,更不能与那些拥有世袭爵禄的卿大夫相提并论。军功爵制的推行,使出身于士、鄙人和工商业者等社会下层但立有功劳者,如管仲、鲍叔牙、孙叔敖之属,也可因此而得到较高的爵禄,跻身社会上层,成为新兴地主。
新兴地主阶级还将军功爵制作为他们向奴隶主贵族集团进行夺权斗争的工具。前述晋定公时赵鞅在誓师词中对“克敌”的上大夫以至庶人工商、人臣隶圉等的各种承诺,实际上就是利用军功爵制以壮大自己。一方面,作为奴隶主的君主们要奋发图强,改革政治,需要有才干的人辅佐;另一方面,地主阶级或正在向地主阶级转化的鄙人、士和工商业者,也要求有相应的政治地位。“奴隶主的君主想用田宅爵禄换取臣下的效力,而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们,则利用得到的田宅爵禄壮大了自己的力量,并培养出更多的新兴地主。”但是,历史的发展趋势,必然是新兴的地主阶级战胜腐朽的奴隶主阶级。在春秋时期新旧制度的转变过程中,军功爵制起了很大的作用。
有利于新兴地主阶级巩固政权,打击奴隶主贵族残余势力的复辟
战国时期,虽然新兴地主阶级大多已掌握国家政权,但奴隶制残余势力依然很强大,世卿世禄的世袭观念在社会上仍有一定的影响。为了彻底剥夺奴隶主贵族的世袭特权,各国普遍进行了政治改革,建立了以“食有劳而禄有功”、“见功而与赏,因能而授官”和“循功劳,视次第”为原则的军功爵制。<史记>卷68《商君列传》载:“秦王显岩穴之士……序有功,尊有德”,实行“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的政策,就是为了使“有功者显荣”,以打击旧贵族势力。而甘龙、杜挚等人,主张“缘法而治”、“不变法而治”,甚至提出“法古无过,循礼无邪”,实际上是要“安于故俗”,即维护奴隶主贵族的世袭等级制。裴驷《集解》引《新序》称商鞅变法,“内不阿贵宠,外不偏疏远,是以令行而禁止,法出而奸息”。正是由于商鞅变法剥夺了旧贵族的世袭特权和既得利益,因而引起他们的激烈反对,以致“商君相秦十年,宗室贵戚多怨望者”。
当时的一些政治家、思想家如墨子、商鞅、韩非、石仇等人,都高度评价军功爵制对于巩固政权、稳定统治的作用,如《墨子•尚贤中》云:“何谓三本?爵位不高,则民不敬也;蓄禄不厚,则民不信也;政令不断,则民不畏也。”而商鞅更将是否能有效推行军功爵制,提到了关乎国家“存亡之机”的高度。《说苑•敬慎》引石仇列举的九种足以亡国的原因,其中一条就是“国爵不用,足以亡”。他们的论述,虽有夸大之处,但军功爵制在战国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则是毋庸置议的。
有利于秦汉封建统一中央集权制国家的建立和巩固
秦的统一,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但秦国所以能次第消灭关东六国,建立起空前统一的封建国家,与其推行军功爵制是密切相关的。
军功爵制对刘邦建立汉朝,同样发挥了重要作用。如汉五年五月,当刘邦在洛阳南宫宴会上,令群臣尽言汉得天下而项羽失天下的原因时,高起、王陵就认为,汉得天下,在于“陛下使人攻城略地,所降下者因以予之,与天下同利”;而项羽失天下,是由于嫉贤妒能,“战胜而不予人功,得地而不予人利”。这实际上是说项羽没有利用军功爵制来奖赏将士。此前,护军中尉陈平在项羽兵临荥阳的危急关头,对刘邦说:“项王为人,恭敬爱人,士之廉洁好礼者多归之。至于行功爵邑,重之,士亦以此不附。今大王慢而少礼,士廉洁者不来;然大王能饶人以爵邑,士之顽钝嗜利无耻者亦多归汉。诚各去其两短,袭其两长,天下指麾则定矣。”他建议先用反间计离间项羽与其“骨鲠之臣”亚父范增、钟离昧等人的关系,再举兵攻之,如此,则“破楚必矣”。随后,陈平即“宣言诸将钟离昧等为项王将,功多矣,然而终不得裂地而王,欲与汉为一,以灭项氏而分王其地。项羽果意不信钟离昧等”。可见能否认真实行军功爵制,对楚汉之争结局是有很大影响的。
刘邦非常重视利用军功爵制,故在其登基称帝之时,群臣皆曰:“大王起微细,诛暴逆,平定四海,有功者辄裂地而封为王侯。”后来,为铲除异姓诸侯王,他也屡次“论功,与诸列侯剖符行封”。如在平定燕王臧荼后,即封陈豬为阳夏侯,以其为赵相国。在刘邦看来,“稀尝为吾使,甚有信。代地吾所急也,故封稀为列侯,以相国守代”。
虽然军功爵对于笼络人心有重要作用,但若封赏失当,也会激化矛盾。据《史记》卷55《留侯世家》,汉六年正月,刘邦封张良、萧何等二十多人为侯,“其余日夜争功不决,未得行封”,结果引起诸将不满和抱怨。张良分析说:“今军吏计功,以天下不足遍封,此属畏陛下不能尽封,恐又见疑平生过失及诛,故即相聚谋反耳。”高祖乃依张良建议,先封他平素最不喜欢的雍齿为侯,然后“急趣丞相、御史定功行封”,从而化解了矛盾。终高祖之世,功臣、外戚及王子封侯者凡一百四十三人,“其有功者,上致之王,次为列侯,下乃食邑,而重臣之亲,或为列侯”。连汉高祖也得意地认为:“吾与天下贤士、功臣,可谓亡负矣”!
军功爵制之弊。虽然军功爵制对历史发展有很大积极作用,但其消极影响也是不容否认的
特别是商鞅变法所确立的“计首授爵”制,助长了战争中的大屠杀,故秦国被时人称为“弃礼义而上首功之国”。自商鞅变法至秦昭王五十一年(前256)秦军的历次大屠杀。在此前后110年间,共有1617000人惨遭杀戮。其中秦昭王时就有14次大屠杀,死者1253000人。这种灭绝人性的大屠杀,正是秦国“计首授爵”奖励军功政策的必然后果。为了立功受奖,就要多杀人;为了增加斩首的数量,甚至不惜杀良冒功。因此,《史记》卷83《鲁仲连列传》“集解”所引谯周关于“秦用卫鞅计,制爵二十等,以战获首级者计而受爵。是以秦人每战胜,老弱妇人皆死,计功赏至万数”之说,是可信的。
《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中记载的两个夺首争功的案例,进一步说明在“计首授爵”政策的蛊惑下,秦军杀良冒功已非个别现象。这必然引起关东六国人民普遍而激烈的反秦情绪,许多地方都顽强抵抗,誓死不降,从而使秦的统一战争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直到吕不韦当政期间(前249~前237),秦国改变了单纯“计首授爵”的奖励军功政策,才扭转了秦军日益严重的大屠杀趋势。秦王政十三年(前234),秦军攻赵平阳,又发生了大屠杀。但在国尉尉缭的影响下,再一次扭转了“计首授爵”制,故在秦统一六国的战争中,未见有大屠杀的记录。秦国仅用十年时间,就以摧枯拉朽之势,迅速消灭关东六国,最终完成统一大业,固然与秦始皇“续六世之余烈”不无关系,但更主要的还在于秦政权接受尉缭的军事思想,适时改变策略。
基本内容
军功爵制的出现和确立,在先秦军事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在春秋以前列国普遍存在"世卿世禄"制度。国家在选拔人才,包括军事将领时,实行"亲亲尊尊"路线,主要在奴隶主贵族中选取。平日村社各级首领,战时也就是各级军官。战场上军功一录于村社首领名下,普通士兵无论在战争中立下多大功劳都被看作是因村社土地关系而产生的义务,军功不会改变他们的社会地位。战国时列国推行的变法运动,有力地打击了旧贵族特权。而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就为新的军功爵制出台准备了社会条件。秦是推行军功爵制最彻底的国家,对当时和后世的影响也最大。
演变历史
战国时期各国新兴的地主阶级相继掌权。为了进一步打击奴隶主贵族势力,巩固地主阶级政权,各国先后进行了变法,其中军功爵制是各国普遍推行的改革措施之一。如魏国李悝主张“夺淫民之禄,以来四方之士”;根据“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的原则,以功劳授爵禄,改变了以往“其父有功而禄,其子无功而食之”的世卿世禄制。鉴于长期以来楚国“大臣太重,封君太众”而形成的“上逼主而下虐民”的状况,吴起主张“使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爵禄,绝灭百吏之禄秩,损不急之枝官,以奉选练之士”。又如韩国申不害实行了“见功而与赏,因能而授官”、“循功劳,视次第”的任官赐爵制度。其他如齐国、燕国也都推行“明爵禄”、“无功不当封”的制度。至于秦国,则更是集各国军功爵制之大成。
《史记•商君列传》载,商鞅推行“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的军功爵制。司马贞<索隐>解释“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条说:“谓宗室若无军功,则不得入属籍。谓除其籍,则虽无功不及爵秩也。”至于“明尊卑爵秩等级”条:“谓各随其家爵秩之班次,亦不使僭侈踰等也。”可见当时是严格按照军功大小以“明尊卑爵秩等级”的,有无军功已成为衡量人们政治地位的重要因素,“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由此不难看出,战国时期各国已普遍建立了军功爵制。
由于资料缺失,战国各国军功爵制的具体内容已无从考证,但文献中却不乏秦国和秦代二十级军功爵制的材料,只是各书记载不尽相同而已。如专门论述军功爵制的《商君书•境内》与《汉书•百官公卿表》所记的爵制就有所不同。若就爵名及其排列顺序而言,从一级到九级,二者完全相同,但从十级以后却有显著差异。其所以如此,正是军功爵制在历史上前后承袭和发展变化的反映。前者是商鞅变法时秦国的爵制,后者则是秦统一后的爵制。前者显示的军功爵制自一级以下至小夫,还有校、徒、操三级;一级以上只有十七级而非二十级,其最高级爵为大良造。由于战国中期各国国君还都是以侯为号,故其爵制中没有侯爵,最高者称君。如著名的战国四公子均被封君而未封侯。再如商鞅也被封为商君而不称商侯,其正式爵称则是大良造。直到惠王以后,秦国才出现侯爵,而且封侯者极少,以至秦始皇大将王翦有“为大王将,有功终不得封侯”之抱怨语。至于大量分封关内侯、伦侯和彻侯等侯爵,则是秦统一六国以后的事。
秦统一后军功爵发展成为一套完备的二十级爵制。凡有爵者,均可据其爵位高低获得相应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利益。秦政府重视军功爵制的贯彻落实,“从上到下,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管理、评议、颁赐军功爵的机构,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在中央有太尉、主爵中尉主管军功爵的工作;在各级军队中,建立了劳、论、赐一套评功赐爵的程序;在地方有县丞、县尉颁赐得爵者应得的食邑、土地和其他奖赏”。“军功爵制在秦代是具有实际政治、经济价值和意义的一种制度,它与西汉中后期以后军功爵制的轻滥情况不可同日而语”。
汉承秦制,但并非完全承秦不改。汉承秦代爵制,是指刘邦入关以后;在此以前,则沿用楚国旧制。故刘邦在入关前颁赐其部下的九种军功爵(七大夫、国大夫、列大夫、上间爵、五大夫、卿、执帛、执珪、侯)均为楚爵。及至他入关以后,为适应形势的变化以争取人心,遂放弃楚制而改行秦制。刘邦在汉五年(前202)五月五日诏令有云:“今天下已定,令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其中所谓“故爵”即指秦爵。 刘邦在沿用秦代爵制的同时,又对其进行了改革。其最大的变化是在二十级爵位之上,又增加了一个王爵。秦代废封建,立郡县,故其爵称中无王爵。汉朝建立后,刘邦在铲除异姓诸侯王的同时,又错误地“惩戒亡秦孤立之败”,大封同姓子弟为王,不仅王爵可世袭,而且其他子弟还可封侯。于是,汉代军功爵制中遂有了宗室王、侯二等爵。其次是高爵级别的变化。秦时七大夫(即公大夫)以上即为高爵,故在前引汉五年五月五日的诏令中有“七大夫、公乘以上,皆高爵也……异日,秦民爵公大夫以上,令、丞与亢礼”之说。但不久刘邦就将高爵提高一级,规定“非公乘以上,毋得冠刘氏冠”,即公乘以上才算高爵。汉惠帝即位后,将高爵界限再提高一等,令“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当盗械者,皆颂系”。实际上是以九级的五大夫为高爵的起点。
与此同时,汉代的高爵所享有的特权也比秦代优厚,而低爵者的待遇则比秦时更低。这反映了汉代获得高爵的既得利益集团漠视低爵者利益的事实。但是,直到吕后时期,包括低爵在内的军功爵仍然具有实际价值。文景以后,由于大规模战争的结束,军功爵制失去了原来奖励军功的作用,汉朝政府不仅滥赐民爵,而且还将军功爵赐给不与战事的后宫嫔妃,还大量卖爵。不仅政府出卖爵位,贫困百姓也可自卖自爵。此外,中央政府对诸侯王不断打击,使其权势和地位均大不如前。于是,军功爵制日渐轻滥,以致汉武帝对匈奴作战,不得不创立新的武功爵“以宠战士”,“以显军功”。汉武此举非但没有遏制反而加剧了军功爵制的轻滥趋势,到西汉末年,军功爵制遂走向衰亡。
东汉豪强地主势力膨胀,察举、征辟制的推行和募兵制的兴起,使军功爵完全失去了获得官位和减免赋役的作用,人们得爵不喜,夺爵不惧。到东汉末年,曹操又建立了新的爵制,虽然继续保留了列侯、关内侯和五大夫的爵称,但除了列侯和关内侯外,其他都是空有名号而无封邑田地、也不食租税的“虚封”而已!而且五大夫已由九级提高到十五级,与以前名同实异。其他高爵不复存在,公乘以下的民爵徒有其名,军功爵制的衰亡不可避免。
价值
军功爵制是作为五等爵制的对立面而产生的,它对当时的政治、军事和社会经济都产生了重大影响。特别是经过商鞅变法,秦人的政治地位和生活待遇,几乎决定于有无爵位和爵位的高低。汉代军功爵制虽日渐轻滥,但在西汉初年却仍具有真实的价值;西汉中期以后,军功爵对一般百姓已无实际意义,但在军队中仍具有一定的作用。 简牍材料显示,在秦汉的户口登记和断案治狱等官文书中,都有关于当事人有无爵位和爵位级别的详细记录。在《军功爵制在秦人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一文中,将秦代七级以下低爵者享有的政治地位和生活待遇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当官为吏和乞庶子的特权。当官为吏必须有爵,无爵者不能当官。有爵者可役使无爵者,高爵者可役使低爵者,因功得爵者,还可推荐一名庶子到军队和政府中为小吏。但无爵者不能役使有爵者,即使高爵者已被罢官,也不能给低爵者做仆隶。二是赎罪和减免刑罚的特权。在秦律中,犯有同样罪行者,因有无爵位或爵位高低之别,所受到的处罚是不同的。有爵者犯罪,可减轻处罚,既可“降爵赎罪”,也可“以爵抵罪”。有爵者56岁即可免役,无爵者到60岁方可免役。这在《商君书•境内》和《汉官旧仪》及睡虎地秦简中均有反映。三是用爵位赎免身为奴婢的亲人。与无爵者相比,一级爵位甚至抵得上无爵者五年的戍边期和若干千钱。四是生活上的优待。有爵者在出差途中,可依其爵位高低享有不同的住宿、饮食服务标准和车马等交通便利;在其死后,也依其爵位高低确定丧葬礼仪和墓树多少。七级以下低爵者如此,七级以上高爵者所享有的特权自不待言。
汉代军功爵拥有的特权和优待虽不及秦代,但仍具有实际价值。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出土,为认识汉初军功爵的价值,提供了弥足珍贵的新材料。其经济价值主要表现在占有田宅、减免赋税和爵位卖钱、折价等方面。根据《二年律令》,汉初按六个等级授予田宅,第一至第四等级分别是侯爵(彻侯和关内侯)、卿爵(大庶长至左庶长)、大夫爵(五大夫至大夫)和小爵(不更至公士),第五级是无爵位的公卒、士伍和庶人,第六级是犯有轻罪的司寇和隐官。不同等级者所受田宅的数量相差悬殊。侯爵和卿爵所受田宅数量庞大,其中关内侯最高可授田九十五顷、宅九十五(彻侯因有封国,故无受田记录,只受宅一百零五);卿爵中最高的大庶长可受田、宅各九十顷、座,以下依次递减二顷、二宅,至最低的左庶长也可受田七十四顷、宅七十四。至大夫爵则数量骤减,最高的五大夫仅可授田廿五顷、宅廿五,大夫仅授田五顷、宅五;小爵所获田宅更少,分别只有四顷(宅)至一顷(宅)半。至于没有爵位的士伍、庶人等,只能各获一顷一宅,而司寇、隐官等轻刑犯人可各获半顷、半宅。军功爵制的经济价值还表现在有爵者可依其爵位高低享有减免赋税的特权。
虽然汉代已出现官重爵轻的趋势,但有爵者仍然享有相应的官级待遇。就汉初与汉元帝时的官爵对比关系而言,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元帝时高爵与高官对比较细,低爵与低官对比较粗,而《二年律令》所记则恰恰相反。二是元帝时高爵地位高,中爵地位低,公乘以下就不再与官级对比;而<二年律令>所记汉初高爵地位相对低,中爵地位明显提高,公乘以下至公士分别可比六百石至佐史。这说明汉代军功爵虽日渐轻滥,但有爵者(特别是中高级爵位)仍然享有较高的政治待遇和地位。
汉初军功爵的政治价值还表现在爵位的可继承上。特别是作为彻侯、关内侯“后子”的嫡长子,可以继承其父的所有政治、经济特权,实际上是世袭制。其他如卿级爵(左庶长到大庶长)、大夫级爵(大夫到五大夫)和小爵(不更到公士)的嫡长子,均为降级继承(从降九级到降二级不等),其他众子所继承的爵位就相当低了。按照爵位降二级继承的原则,上造、公士的嫡长子已无爵位可继承,只能进入庶民阶层。
军功爵原本是对立有军功者的赏赐,即使非军功,除后宫嫔妃外,一般也仅限于授男子,故史书中屡见有诸如“赐民爵一级,女子百户牛酒”之类的记载。但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置后律》中,却明确规定“女子比其夫爵”。此外,另有四条关于对逃亡和犯罪的“上造、上造妻以上”和“公士、公士妻以上”如何减轻处罚的律文,足证汉初拥有军功爵者之妻,也可享有与其夫同等的待遇。丈夫死后,以寡妻立户者,可继承其夫的爵位,即所谓“寡为户后,予田宅,比子为后者爵”。“女子比其夫爵”是军功爵政治价值的又一体现。
根据《二年律令•钱律》可知,汉初军功爵也可赎罪免刑,而且“一级爵位竟可以免除死罪一人,或免除城旦舂(四至五年刑)、鬼薪、白粲(三岁刑)二人,隶臣妾、收入、司空(一岁刑及刑徒之类)三人为庶人,如果被判为肉刑而未上报者,就不再行刑。一级爵位竟有这么大的作用,显示出军功爵在当时确有非凡的价值”。
拥有爵位者不仅生前,在其死后也因有无爵位和爵位高低之别而有不同对待。如在政府赐予的丧葬费中,给卿级爵和五大夫以下爵者的棺椁钱就有明显差别,无爵者则只有少量棺钱。
军功爵的政治、经济价值,并不是截然分开而是相互关联的。如占有田宅和减免租赋,既是经济价值,也是获爵者政治地位的体现。其他如出差途中各传舍提供的食宿、车马服务,皇帝赐予酒食的数量,以及死者棺椁钱的多少等等都是如此。不过,军功爵制具有如此重要的价值,仅限于西汉初期吕后当政及其以前.此后军功爵制逐渐轻滥,到西汉末期,除高爵外,所谓“民爵八级”只是一种荣誉。到东汉时,连学识渊博的王充也不知道“民爵八级”有何用处了。这些论述,使军功爵制在秦汉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具体显现出来,并进而折射出军功爵制兴衰存废的历史轨迹。
与名田制的关系
名田制与军功爵制是在井田制、五等爵制破坏的基础上,同时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在历史的演变过程中,两者又是同时遭到破坏,同时走向衰亡的。”春秋时期军功爵制与名田制的关系尚不明朗。到战国时期,各国法律中已有了根据爵位高低占有相应数量的田宅奴婢的规定。商鞅变法实行“明尊卑爵秩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的政策,正式确立了军功爵制和名田制。所谓名田,即以名占田,是根据户籍上的人名和军功爵位高低及其他身份不同,占有不同数量的田宅的制度。汉高祖五年诏书中所谓“法以有功劳行田宅”之法,即指此而言。它是以户籍上有名为前提的,即所谓“上有通名,下有田宅”。在名田制下,不论有无爵位,都是由政府按不同的等级授予相应数量的田宅,并由接受者长期占有,一般就不再收回。因此,名田制实际是一种土地的私人长期占有制,而不是土地私有制。然而,政府对授出的田宅也并非完全放任不管,如对田宅的继承和买卖等,还是有所约束和干预,尤其不允许冒名占有他人田宅的行为。 但是,土地一旦被长期占有,就必然迅速演变为土地私有,而土地私有又必然导致土地兼并,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名田制也不例外。秦统一六国后,“使黔首自实田”,在全国范围内正式确立了土地私有制。秦亡汉兴,刘邦乃诏令“复故爵田宅”,即恢复秦的军功爵制和名田制,还强调“且法以有功劳行田宅,今小吏未尝从军者多满,而有功者顾不得,背公立私,守尉长吏教训甚不善,其令诸吏善遇高爵,称吾意,且廉问有不如吾诏者,以重论之”。可见汉初确已实行按军功赐田宅、爵位的制度。不仅对获得军功爵者赐予田宅,而且对一般官吏也有名田宅的规定。由于秦人重爵,官爵相称,有爵就有官,故只有按军功爵而名田的制度,不必有按官级名田宅的规定。汉代重官轻爵,有爵者未必有官,有官者也未必有与其官职相称的爵位,故对官吏也有名田宅的规定。这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中关于自彻侯、关内侯以下,以至无爵位的公卒、士伍、庶人和犯有轻刑的司寇、隐官等授予田宅的有关规定可得到印证。虽然秦汉两代的具体方案未必完全相同,但直到西汉初年,按军功爵秩等级授予田宅的原则依然未变。
汉文、景之世,土地兼并日益严重,“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尝债者矣”。到汉武帝时,遂出现“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状况。这次土地兼并浪潮虽然由于汉武帝的严厉打击而被遏制,但却无法挽回名田制被破坏的局面。东汉后,豪强地主代替军功地主而掌握政权,以军功爵位高低而授田的名田制再也没有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