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价格补贴
农产品价格补贴对农产品生产经营实行补贴是一种国际性现象。[1]
农产品价格补贴主要有三方面内容:
①价差补贴。即在收购价格提高后,没有对销售价格作相应的调整而造成经营企业亏损,由国家财政给予的补贴。
②超购加价补贴。国家向农民收购农产品分统购和超购。其中统购部分实行统购价格,超购部分在统购价格的基础上加一定的百分比构成,这种超购价格高于统购价格的差额就是超购加价。农产品经营单位由于超购农产品而增加的支出由中央财政给予的补贴为超购加价补贴。
③企业亏损补贴。即对农产品经营企业由于购销价格倒挂或毛利不敷开支时,由财政给予企业的补贴,主要补贴企业的流通费用。中国的农产品价格补贴始于1953年,当时补贴对象为絮棉,补贴金额5 000万元人民币。对农产品实行价格补贴,大都由于在国家大幅度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后,销价基本未动,导致购销价格倒挂,国家为了补偿经营者由此造成的亏损或经营困难而由财政实施的价差补贴。例如,1961年农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提高了27.95%,从而产生了20多亿元的价格补贴。[2]
中国的农产品价格补贴呈现出如下特点:
①补贴品种逐步增多,从起初只有一个品种增加到最多时几乎涉及所有的农产品。
②补贴金额随着收购价格不断提高而不断扩大,几乎呈几何级数增长。1953年只有5 000万元,到1979年国家第二次大幅度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后,仅粮棉油价格补贴就达54.85亿元,1980年增至102.8亿元,1984年再增至201.67亿元,1985年为198.66亿元,1990年为267.61亿元,1995年降到228.91亿元,1996年为311.39亿元,1997年增至413.67亿元,1998年高达565.04亿元,1999年降为492.29亿元,2000年猛增到758.74亿元,2001年降至605.44亿元,2002年再降到535.24亿元后有所提高,2003年为550.15亿元,2004年为660.41亿元,2005年为577.91亿元,2006年为768.67亿元。农产品价格补贴利弊共存。其积极作用在于:实行补贴保证了中国工业发展所需的原材料,为其提供了大量发展资金,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十分薄弱的工业得以迅速发展,并初步形成门类比较齐全、分工精细的工业体系;保证了城镇居民生活的安定,为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了稳定的政治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了农民利益,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保证了商品流通。其不利之处在于:长期存在的农价偏低的政策所带来的农业发展缓慢、农产品供应紧张等问题,仅靠补贴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大量的农产品价格补贴使财政负担日益加重;补贴在流通环节产生一系列弊端;补贴掩盖加工企业的真实成本,不利于其降低成本和提高竞争力。
农产品价格补贴,由于政策原因国家对执行低于成本的农产品价格而造成亏损或经营困难的经营者给予的价差补偿,是价格补贴最重要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