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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批裝運是個文化術語。

漢字,中國古人智慧的結晶[1]。千百年間,它經歷了「甲金篆隸草楷行」的發展[2]。從記錄的工具到藝術的載體,它的身上,傾注了無數先人的心血。

目錄

名詞解釋

分批裝運又稱分期裝運(shipment by installment)是一個合同項下的貨物先後分若干期或若干次裝運。在國際貿易中,凡數量較大,或受貨源、運輸條件、市場銷售或資金的條件所限,有必要分期分批裝運、到貨者,均應在買賣合同中規定分批裝運條款。如為減少提貨手續,節省費用,在進口業務中要求國外出口人一次裝運貨物的,則應在進口合同中規定不准分批裝運(partial shipment,not allowed)條款。一般來說,允許分批裝運和轉運對賣方來說比較主動(明確規定分期數量者除外),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除非信用證作相反規定,可准許分批裝運。但是,如果信用證規定不准分批裝運,賣方就無權分批裝運。

因此為防止誤解,如需要分批裝運的出口交易,應在買賣合同中對允許分批裝運(partial shipment to be allowed)作出明確規定。規定允許分批裝運的方法主要有兩種:一為只原則規定允許分批裝運,對於分批的時間、批次和數量均不作規定;二是在規定分批裝運條款時具體列名分批的期限和數量。前者對賣方比較主動,可根據客觀條件和業務需要靈活掌握;後者對賣方的約束較大,按《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國際商會第500號出版物)第41條規定,「如信用證規定在指定的時期內分期支款及/或裝運,而任何一期未按期支款及/或裝運,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信用證對該期及以後各期均告失效。」所以,在出口業務中接受此項條款要慎重考慮貨源和運輸條件的可能性。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