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德良
劉德良[1] 畢業院校,北京郵電大學。法學博士,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郵電大學人文學院兼職教授,北京大學網絡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員;;英國倫敦政治經濟學院、愛丁堡大學、倫敦大學高級法律研究所訪問學者;中央政法委網絡問題治理課題組網絡法律諮詢專家;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網絡法律諮詢專家;商務部、外交部、工信部、新聞辦等有關部委網絡與信息法律諮詢專家;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高新技術與知識產權專業委員會特邀專家;中國「信息社會50人論壇」成員之一;中美安全對話機制·網絡安全對話機制中方首席法律專家;中國-歐盟信息社會項目中方網絡法律專家;牛津大學國際媒體法辯論賽總決賽主審法官之一。主要研究領域為民商法。在《法學研究》等雜誌上公開發表60餘篇,出版專著三部。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項目、司法部法治建設與法學理論研究部級項目、國家242課題、信息產業部、工信部等課題多項。
劉德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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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
1960 北京 |
國籍 | 中國 |
職業 | 教授 |
知名於 | 中央政法委網絡問題治理課題組網絡法律諮詢專家;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網絡法律諮詢專家;商務部、外交部、工信部、新聞辦等有關部委網絡與信息法律諮詢專家 |
知名作品 |
《廣西大學學報》 《外婆的澎湖灣》 《校園的早晨》 |
目錄
科研情況
論文
1.網絡時代物權立法的若干問題研究,《河北法學》2007.9(CSSCI)(被中國社科文摘轉載,獲中國法學會優秀論文獎)
2.網絡時代的民法基本理論問題,《比較法研究》2004.4 ( CSSCI)(被中國高校文科學 報轉載)
3.網絡提供者在侵權法中的地位與責任,《法商研究》2001.5(CSSCI)
4.互聯網上的版權限制,《知識產權》2002.2(CSSCI)
5.虛擬財產論,《內蒙社會科學》2004.6(CSSCI)
6.網絡時代物權法的價值理念,《長白學刊》2004.4(CSSCI)
7.隱私與隱私權問題研究,《社會科學》2003.8(CSSCI)
8.因特網技術的版權法思考,《中國版權》2004.4(CSSCI)
9.網站在網絡交易中的地位與責任,《遼寧大學學報》2004.5(CSSCI)
10.物權債權區分理論質疑,《河北法學》2007.1(CSSCI)
11.網絡時代合理使用制度的建構,《中國版權》2003.6(CSSCI)
12.網絡隱私問題及其保護對策研究,《新視野》2003.4(CSSCI)
13.論隱私權的性質,《新疆大學學報》2003.2(CSSCI)
14.網絡合同的管轄與法律適用,《內蒙社科》2002.2(CSSCI)
15.我國信息網絡法制化的必要性與對策,《鄭州大學學報》2003.4(CSSCI)(第一作者)
16.再論網絡環境下民法的價值理念與基本原則,《山東大學學報》2002.6(CSSCI)
17.論互聯網對隱私保護制度的影響,《中國科技論壇》2003.2(CSSCI)
18.髮型設計的版權保護,《中國版權》2006.2(CSSCI)
19.網絡消費合同的法律問題研究,《社會科學戰線》2002.3(CSSCI)(第一作者)
20.互聯網對民法學的影響與對策,《南京社科》2002.1(CSSCI)
21.論我國版權法的不足與網絡時代我國版權法的完善,《著作權》2002.6(CSSCI)
22.安全電子交易法律關係研究,《湖北社會科學》2001.5(CSSCI)
23.論網絡消費合同中格式條款的規制,《新疆大學學報》2001.4(CSSCI)
24.網絡環境下的版權法問題與對策,《學術論壇》2002.3(CSSCI)
25.論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的基本原則,《中國科技論壇》2001.5(CSSCI)
26.保密電子郵件中的法律關係研究,《科技進步與對策》2002.2(CSSCI)
27.論電子合同的法律適用,《遼寧大學學報》2002.1(CSSCI)
28.未經清算而解散公司的法律責任問題,《社會科學》2001.5(CSSCI)
29.論教案的可版權性,《中國版權》2004.6(CSSCI)
30.我國電子商務立法應該注意的問題,《學術研究》2001.6(CSSCI)
31.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lly Identifiable Information ,(2007) 4:4 SCRIPT-ed 301-498 Online Journal of Law, Technology & Society
32.垃圾短信問題的法律規制,《北京政法職業學院學報》2006年專刊(被收錄《法學文摘》上報中央主管機關)(第一作者)
33.垃圾信息問題與個人信息保護,《世界電信》2010.2
34.信息財產權之異見,載吳漢東主編《中國知識產權藍皮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
35.人肉搜索的法律謎解,《法學家茶座》(第24輯)山東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36.擅自篡改文章標題行為的法律分析,《網絡傳播》2008.1(第一作者)
37.論弱勢群體的界定---兼論弱勢群體保護制度與社會保障制度的區別,《北京政法職業學院學報》2007.4
38.網絡時代弱勢群體的法律保護,《北京政法職業學院學報》2006.1
39.論在線計算機信息交易中信息提供者的義務,《信息化與法律》,法律出版社2005.5
40.網絡信息安全及其法律規制,《廣西大學學報》2004.4
41.從因特網的特徵看我國民法典的制訂,《改革與理論》2004.2
42.論電子商務法,《東南大學學報》2002.3
43.依法保障信息網絡的健康發展,《政法論叢》2002.1
44.網絡時代物權是自由的還是法定的,《北京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4.3
45.WTO與我國電信立法的構建與完善,《北京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3.1
46.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的指導思想,《武漢理工大學學報》2001.4
47.我國電信立法存在的問題與完善,《北京郵電大學學報》2001.3
48.電子商務法若干問題研究,《北京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1.3
49.論中國郵政立法的現狀與完善,《北郵人文學報》2000.4
專著類
1. 網絡時代的民法學問題,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2. 網絡時代的民商法理論與實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 3. 論個人信息的財產權保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8 s- c- M' N8 n0 H3 K8 T/ c: a 代表性論文類:! i, n" k; k! w# d 論個人信息的財產權保護,《法學研究》2007.3(CSSCI)( z* T# r) J8 Q$ p* N. U4 c; X 網絡時代物權立法的若干問題研究,《河北法學》2007.9(CSSCI)(被中國社科文摘轉載,獲中國法學會優秀論文獎) 網絡時代的民法基本理論問題,《比較法研究》2004.4(CSSCI)(被中國高校文科學報轉載)' \& M0 B" e3 F0 f8 y$ f 網絡提供者在侵權法中的地位與責任,《法商研究》2001.5(CSSCI) 互聯網上的版權限制,《知識產權》2002.2(CSSCI) 虛擬財產論,《內蒙社會科學》2004.6(CSSCI) 網絡時代物權法的價值理念,《長白學刊》2004.4(CSSCI), z' S7 j4 L! O: G4 s' |9 r 隱私與隱私權問題研究,《社會科學》2003.8(CSSCI) 因特網技術的版權法思考,《中國版權》2004.4(CSSCI)) ~0 q' `; \# O8 E0 V 網站在網絡交易中的地位與責任,《遼寧大學學報》2004.5(CSSCI) 物權債權區分理論質疑,《河北法學》2007.1(CSSCI) 網絡時代合理使用制度的建構,《中國版權》2003.6(CSSCI)1 ~* Y9 S6 V3 U' h5 F4 d8 t 網絡隱私問題及其保護對策研究,《新視野》2003.4(CSSCI) 論隱私權的性質,《新疆大學學報》2003.2(CSSCI)& P% r, d$ Y0 i( x0 m$ _' i0 D8 { 網絡合同的管轄與法律適用,《內蒙社科》2002.2(CSSCI)3 u" y: e7 A3 t, }' V 我國信息網絡法制化的必要性與對策,《鄭州大學學報》2003.4(CSSCI)(第一作者) `4 f# o' ^. z2 i 再論網絡環境下民法的價值理念與基本原則,《山東大學學報》2002.6(CSSCI) 論互聯網對隱私保護制度的影響,《中國科技論壇》2003.2(CSSCI)2 Y( f7 P4 X3 q! V$ M 髮型設計的版權保護,《中國版權》2006.2(CSSCI): Q) r. n7 c5 T2 t 網絡消費合同的法律問題研究,《社會科學戰線》2002.3(CSSCI)(第一作者)9 {+ S: ^0 L+ d8 w! V8 Q 互聯網對民法學的影響與對策,《南京社科》2002.1(CSSCI)9 ~- S. t; V( c. s5 e: r 論我國版權法的不足與網絡時代我國版權法的完善,《著作權》2002.6(CSSCI)% {% u N, t) Q ^1 \; V6 E: N 安全電子交易法律關係研究,《湖北社會科學》2001.5(CSSCI)9 m: L) X+ J1 d6 U# ~9 q3 S 論網絡消費合同中格式條款的規制,《新疆大學學報》2001.4(CSSCI) 網絡環境下的版權法問題與對策,《學術論壇》2002.3(CSSCI) 論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的基本原則,《中國科技論壇》2001.5(CSSCI)* {" v3 N0 g; _3 J8 ` 保密電子郵件中的法律關係研究,《科技進步與對策》2002.2(CSSCI)0 U" v$ X! o# E! A6 A0 U9 r 論電子合同的法律適用,《遼寧大學學報》2002.1(CSSCI)' u' l5 a0 M1 U 未經清算而解散公司的法律責任問題,《社會科學》2001.5(CSSCI)0 w- [8 O6 m4 l7 N 論教案的可版權性,《中國版權》2004.6(CSSCI)1 \( I0 e. n u5 C. Y 我國電子商務立法應該注意的問題,《學術研究》2001.6(CSSCI)+ M# y5 N. T, t5 x Z' S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lly Identifiable Information ,(2007) 4:4 SCRIPT-ed 301-498 Online Journal of Law, Technology & Society 垃圾短信問題的法律規制,《北京政法職業學院學報》2006年專刊(被收錄《法學文摘》上報中央主管機關)(第一作者) 從因特網的特徵看我國民法典的制訂,《改革與理論》2004.2/ g+ d2 n+ y. S 論電子商務法,《東南大學學報》2002.3 依法保障信息網絡的健康發展,《政法論叢》2002.14 `6 V; V% n* o/ M 論弱勢群體的界定---兼論弱勢群體保護制度與社會保障制度的區別,《北京政法職業學院學報》2007.44 S6 W8 R; V' s 網絡信息安全及其法律規制,《廣西大學學報》2004.4 擅自篡改文章標題行為的法律分析,《網絡傳播》2008.1(第一作者) 網絡時代弱勢群體的法律保護,《北京政法職業學院學報》2006.1 人肉搜索的法律謎解,《法學家茶座》(第24輯)山東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n$ D( ^* b+ g, t 信息財產權之異見,載吳漢東主編《中國知識產權藍皮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 論在線計算機信息交易中信息提供者的義務,《信息化與法律》,法律出版社2005.5 網絡時代物權是自由的還是法定的,《北京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4.3 WTO與我國電信立法的構建與完善,《北京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3.13 ]/ t; Q" P" D! @9 Z4 c4 Q; w 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的指導思想,《武漢理工大學學報》2001.4! Z8 z) G/ m* V, t1 N2 P 我國電信立法存在的問題與完善,《北京郵電大學學報》2001.3: c7 s: R: _: i2 R1 k2 i1 D8 T6 K 電子商務法若干問題研究,《北京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1.37 k: H8 n( g* q9 d# k \8 a/ d 論中國郵政立法的現狀與完善,《北郵人文學報》2000.4& }% U7 r. a6 P V 垃圾信息問題與個人信息保護,《世界電信》2010.2& u- u( d1 b4 T3 _
課題類
1. 網絡時代弱勢群體的法律保護, 2003年國家社科基金項目(主持人)& g* f* g3 K6 a, I' M4 W7 ^* D 2. 網絡時代的民商法律問題研究,2004年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項目(主持人)* f9 j) [2 {" @" o6 R. l9 [ 3. 信息產權問題研究,2004年司法部法治建設與法學理論研究部級課題(主持人) 4. 我國信息安全的法治建設,2007年信息產業部部級軟課題(主持人) 5. 網絡信息安全監管的立法現狀與對策, 2007年國家242課題(主持人)+ w) N7 Q, t" A* H- f 6. 垃圾信息問題的法律規制,2009年工信部部級軟課題(主持人)0 e, ?- t, \& s, i
學術研究
研究方向為在民商法,在網絡與信息法律、尤其是在信息法與信息財產權、網絡時代的民商法問題等領域內有獨到的見解。近年來,公開發表學術論文60餘篇。其中,在《法學研究》等核心期刊上發表論文40餘篇,在網絡與電子商務法、信息法與信息財產權領域內出版學術專著三部:《網絡時代的民法學問題》(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論個人信息的財產權保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網絡時代民商法的理論與實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
劉德良教授作為負責人分別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國家242項目、教育部、司法部、信息產業部等多項與網絡、信息法律有關的國家及省部級課題。
劉德良教授的許多學術論文曾經被《中國社科文摘》、《中國高校文科學報文摘》、《人大複印資料》等轉摘,其中,發表於《河北法學》2007年第9期的《網絡時代物權立法的若干問題研究》獲得2008年中國法學會優秀論文獎;專著《網絡時代的民法學問題》獲得2006年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優秀科研成果獎。
劉德良教授"論個人信息的財產權保護"一文(《法學研究》2007.3)在國內首次提出個人信息財產權保護理論;其《論個人信息的財產權保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7版)是國內外首次系統研究個人信息財產權保護理論的專著;《網絡時代的民法學問題》(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1版)是大陸法系首次系統研究網絡時代的民法學基本理論問題的專著。
劉德良教授關於垃圾信息的法律規制方面的學術觀點被中國法學會收錄《法學文摘》並呈報中央政法委員會、政法委書記、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法律委員會、法工委,抄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國務院法制辦等,下發地方各級法學會。劉德良教授關於《網絡公共安全問題及其法律治理》的研究報告獲得中央主管機關的認可,其立法建議目前正在落實之中。其負責起草《侵權法·網絡侵權》學者建議稿已經完成,已經於09年6月呈報國家主管機關。目前,劉德良教授正在負責起草《個人信息保護法》專家建議稿。
學術交流
近年來,劉德良教授多次應邀對歐美大學和研究機構進行學術訪問;十多次應邀出國參加國際學術會議,並作大會主題發言。在英國訪問期間,多次應邀就有關信息法與信息財產權問題舉行公開演講,獲得來英國同行們的讚譽。在國內,劉德良教授曾經多次就有關問題在北京大學、人民大學、對外經貿大學、清華大學等國內著名高校發表學術演講。
媒體關注
中央電視台、中央人民廣播電台、中國教育電視台、光明日報、人民日報、新華社、中國法制日報、檢察日報、人民法院報、香港《南華早報》、《鏡報》以及美國紐約時報、美國國際公共廣播電台、基督教科學箴言報、邁齊報業、意大利《南都周刊》、日本《產經新聞》、阿拉伯半島電視台等著名媒體曾經多次採訪報道過劉德良教授的學術觀點。尤其是美國紐約時報、美國國際公共廣播電台、基督教科學箴言報、邁齊報業、意大利《南都周刊》、日本《產經新聞》、阿拉伯半島電視台等國際媒體多次就有關網絡、信息法律問題採訪劉德良教授。近三年來,劉德良教授曾經分別十多次做客《今日說法》、《大家看法》、《經濟與法》,並多次接受《焦點訪談》記者專訪。劉德良教授也曾經多次做客《人民網》、《正義網》、《騰訊網》等國內著名門戶網進行在線視頻學術訪談。
學術觀點
劉德良教授在個人信息與隱私保護、人格權與財產權區分、信息財產權理論、網絡和信息安全法律等領域內有獨創性觀點。
首先,劉德良教授在個人信息、隱私與隱私權問題上具有開創性的見解。
其次,劉德良教授關於權利客體與權利對象、人格權與財產權區分理論、信息財產權與一般民事權利的關係等方面的觀點都具有獨創性。
另外,劉德良教授還在國內首次提出"網絡公共安全"理論。[2]
劉德良:網絡安全立法應更關注個人信息濫用
劉德良:這個法律一時半會兒很難出台,對於網絡安全包括哪些東西還沒有搞清楚,專家們分歧也很大。劉德良:個人信息可以分兩類,一類是可直接識別出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信息,比如照片、聲音等。比起個人信息採集,個人信息被濫用才應該成為接下來立法應該關注的主要內容。 中國首部《網絡安全法(草案)》規定,網絡運營者收集、使用公民個人信息,應當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且應公開收集、使用規則。不過這一法律目前還未出台。立法進展如何?立法應如何保護個人信息安全?對此,記者採訪了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亞太網絡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員劉德良。
中國青年報:網絡安全法草案去年就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根據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2016年立法工作計劃,6月將繼續審議。目前相關進展如何?
劉德良:這個法律一時半會兒很難出台,對於網絡安全包括哪些東西還沒有搞清楚,專家們分歧也很大。目前我們在學習歐洲的做法,主要關注信息採集的問題。而目前出台的一些標準和規範缺乏可操作性,看起來好像對個人信息安全很關注,但是短時間內難以解決關鍵問題。
中國青年報:您怎麼看個人信息被收集和泄露的問題?
劉德良:個人信息可以分兩類,一類是可直接識別出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信息,比如照片、聲音等。另一類是各種片段類的信息,比如個人的某個上網行為。網絡環境下,個人信息往往是呈碎片化的,根據某一個或某些碎片沒有辦法識別出個人身份。
我認為沒有必要過度炒作信息採集問題。除了少數醫療、教育服務需要實名制,其他商家往往只是收集有限的數據片段,而不是個人信息。商家收集用戶的一個IP地址,一個行為偏好,為的是實現精準營銷,沒有必要知道用戶究竟是誰。收集過多用戶信息,往往還要付出成本去管理。
極少數個人信息披露出去會對我們的名譽和尊嚴造成傷害,比如裸照、感情經歷等。電話號碼、電子郵箱這種信息是在社會交往過程中產生的,可以被知道但不應該被濫用。比如不能發垃圾信息、打騷擾電話等。現在身份證信息也受到很多關注,很多人害怕自己身份證信息泄露。身份證是用來比對持證人與上面的信息,保證公共安全和交易安全的。上面的名字、民族、住址被商家知道大都不會直接對我們造成損失。真正的問題在於對身份證信息的濫用,比如很多銀行、保險公司使用身份證信息的過程中缺乏比對環節,甚至有個複印件就行,導致假冒身份的現象突出,給個人帶來財產損失。
中國青年報:您認為立法應如何保護個人信息安全?
劉德良:首先應該對個人信息進行區分。考慮到大數據背景,除了極少數披露出去會對人們造成傷害和損失的個人信息應該進行保密,商家採集和分析其他個人信息只要遵循匿名化或非特定化原則即可。
比起個人信息採集,個人信息被濫用才應該成為接下來立法應該關注的主要內容。比如美國就出台了防治垃圾信息、騷擾電話、身份證件濫用等方面的專門法律,打騷擾電話是要賠償的。我們國家目前沒有專門的防治騷擾電話和身份證濫用的法律。垃圾信息防治方面出台過相關法律規定,但是缺乏可操作性。
目前,在一些廣告信息的發送方面,有時運營商是從中分成的。未來立法可以規定,運營商在垃圾信息方面承擔連帶責任,除非找到發送者或證明是虛擬號碼,才能免去或減輕責任。這樣來調動運營商管理的積極性,遏制垃圾信息發送。
參考資料
- ↑ 個人簡歷網
- ↑ C羅告別世界盃!梅西我先走了 你和內馬爾繼續玩,搜狐, 2014-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