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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根山现为香港永久居民。从八十年代起,刘总是紧踏市场脉搏,几乎涉及了所有最有发展潜力的业务,从贸易起家,九十年代初到上海做地产,现在70%的业务集中于公路项目。此外还涉足船运、娱乐和金融。其在香港收购的上市公司,去年引入和记黄埔作为第二大股东。茂盛集团在全国已经投资了8条高速公路,2002-2003年参与的高速公路项目总投资达180亿元。

刘根山
出生 (1957-04-27) 1957年4月27日(67岁)
上海
国籍 中国
职业 企业家


目录

人物生平

刘根山,上海茂盛集团董事长。出生于上海杨浦区,起家时曾与周正毅有过生意上的合作。18年前的1990年,从北京通县交通局下海的刘氏回上海作了一段"个体户"后,开始在香港作贸易。

2000年,"老公路"出身的刘根山,联合上海市城建集团、建工集团共同投资的上海市高速公路项目顺利中标,并开工建设。该项目总投资约100亿元,由刘氏当年成立的茂盛集团控股,于2001年底至2003年相继投入运营。

由此,他的"公路大王"的名号广为人知。至今为止,为茂盛集团控制或曾经参与的高速公路项目有上海的"沪青平"、"沪嘉浏"、"同三"、"南环",浙江的"宁波绕城"、"北仑港"和"甬金"等7条,总里程达900公里以上。

2004年左右,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张恩照案,就牵出刘根山在1995年的三起行贿案件--建行上海分行三支行行长章作斌、退休的分行副行长江凤英和一倪姓高管,曾经各受其贿赂。当时因对行贿罪处罚的法律不完善,刘根山与茂盛集团逃过刑责。

2008年年初,刘根山因涉嫌诈骗巨额资金被国家有关部门调查。据称,其诈骗金额高达43亿元。刘根山案由中纪委直接督办。

2008年6月5日,刘根山被浙江省公安厅刑事拘留。

2008年7月中旬被浙江省检察院正式批捕。

2009年8月27日,刘根山被判犯抽逃出资罪和挪用资金罪,两罪并处8年有期徒刑。

人物事件

刘根山财富之路刘根山的浙江"圈路"历程始于2002年。当年6月25日,上海茂盛与绍兴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绍兴市甬金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作为甬(宁波)金(华)高速绍兴段(全长73公里)的项目公司,资本金为8.4亿元,其中茂盛控股70%;2005年11月,绍兴交通投资公司将合资公司另30%股份,转给上海茂盛集团。后者得以全资掌控。

此后,刘根山又瞄上了宁波市区至北仑深水港的主干道--宁波北仑港高速公路。该高速公路全长51公里,投资额24.3亿元,1999年底通车。2002年9月,上海茂盛出资买断北仑港高速35年经营权,承担该高速的运营、养护和管理职能。同年,刘根山有意在浙江公路版图上再下一城。当年,上海茂盛集团与宁波方面达成了投资宁波绕城高速西段的协议,上海茂盛持股80%。双方还组建了合资公司--宁波绕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资料显示,宁波绕城西段全长42公里,投资额达43亿元,建成后将连接沪杭甬、甬金高速、杭州湾大桥等高速公路。

曾与周正毅合作

刘根山接受采访刘根山出生于上海杨浦区。起家时,曾与周正毅有过生意上的合作。1991年,刘氏的香港茂盛国际集团杀回上海市场,成立上海茂盛企业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2000年,"老公路"出身的刘根山,联合上海市城建集团、建工集团共同投资的上海市高速公路项目顺利中标,并开工建设。该项目总投资约100亿元,由刘氏当年成立的茂盛集团控股,于2001年底至2003年相继投入运营。由此,他的"公路大王"的名号广为人知。除了公路项目,茂盛集团在上海地产方面手笔颇大,开发了包括"大唐盛世花园"等房地产项目逾70万平方米,公司在上海城乡拥有大量土地储备。

政界交往

刘根山从来不张扬自己在政界的关系。但他在政界实际上人脉很广,交往颇深。三年前的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张恩照案,就牵出刘根山在1995年的三起行贿案件--建行上海分行三支行行长章作斌、退休的分行副行长江凤英和一倪姓高管,曾经各受其贿赂。当时因对行贿罪处罚的法律不完善,刘根山与茂盛集团逃过刑责。

财富排行榜

中国400富人榜第48名;

中国首富排行榜第58名;

新财富劳斯莱斯500富人榜第7名;

中国百富榜第43名;

2004胡润百富榜第36名。

案件审理

刘根山-公路大王刘根山案开庭涉嫌在甬金高速公路项目上抽逃出资1.5亿元和在沪青平高速公路项目上,挪用资金1.9亿元;检方建议从轻处理。

2009年2月25日上午,"公路大王"刘根山案,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开庭。

刘根山被控抽逃出资和挪用资金两项罪名,其实际控制的上海茂盛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茂盛企业)以及下属财务负责人袁晓军和胡长丽亦同案被告。上海茂盛集团副总裁杨富国作为被告企业代表出庭。

当日开庭近三个半小时,刘根山身着深色休闲西装,略显消瘦,在庭审期间不时低头看地。

根据检方指控,茂盛企业、刘根山以及袁晓军、胡长丽涉嫌抽逃出资1.5亿元,而刘根山和袁晓军还被指控涉嫌挪用资金1.9亿元。

起诉内容并无直接涉及外界传闻的官员腐败问题。刘根山也在庭上表示,他并无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属实的情况。但据《财经》记者了解,刘根山案与原绍兴市交通局长蔡继东和副局长张来兴的腐败案相关。浙江省公安厅正是在浙江省纪委移送有关犯罪线索后介入此案。

抽逃出资1.5亿元

刘根山1957年出生,上海人,高中文化,现为香港居民,于2008年6月被刑拘,7月被批捕,2009年1月取保候审。上世纪80年代,刘下海经商,1999年左右进入公路领域,一度染指七条高速公路,还投有多个房地产项目,曾被冠以"中国首富"之名。不过,刘根山为人低调,外界对其商路历程知之甚少。

刘根山等人涉嫌的抽逃出资罪名,案涉绍兴市甬金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甬金高速)的注册资金增资款。甬金高速是由茂盛企业和绍兴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绍兴交投)于2002年6月出资设立,注册资本1.5亿元,茂盛企业持股70%,绍兴交投持股30%。旗下投资建设的甬金高速公路(绍兴段),是连接江西、安徽、湖南等各省货物以宁波港集散的重要通道,全长73.38公里,于2005年底通车。

据相关证人介绍,公司成立后不久,为了获得更多的银行贷款,以使项目顺利开工,两股东方商议同比例增资至3亿元,即茂盛企业增资1.05亿元,绍兴交投增资4500万元。

但绍兴交投并没有实际拿出4500万元,而是于2002年11月从茂盛企业获得此笔借款。当年12月,茂盛企业把增资款1.5亿元转入相关账户,待验资完成后,以征拆迁款的名义把资金转至甬金高速绍兴段指挥部的账户,再以借款的名义从指挥部转回茂盛下属公司,完成资金抽逃。

刘根山的辩护人称,虽然有关行为不妥,但在当时主要是出于推进项目的考虑,也获得了政府的认可。

《起诉书》称,至2004年8月,经指挥部反复催讨,刘根山再指使相关财务人员,把5000万元循环三次打入指挥部账户,完成虚假出资,此后这5000万元中4800万元再被转回茂盛下属公司。

据《财经》记者了解,这一资金的流转,得到了绍兴市交通局长蔡继东的默许。副局长张来兴作为指挥部常务副指挥也有所帮助。而张来兴在刘案笔录中也交代称,他得到的好处,是自己的亲戚获得了相关工程的承揽权。

公诉人称,刘根山等人的上述行为,导致甬金高速损失银行利息近130万元。但公诉人亦表示,按银行利息来对损失进行测算,所得数字已是最小金额。

值得注意的是,2004年6月,绍兴交投将其持有的甬金高速30%股权也转让给茂盛企业。但这笔交易所涉及的国资流失问题,在刘根山案中未有体现。

2007年末,国家审计署驻上海特派办在对甬金高速公路所涉贷款银行审计时出具意见称,经测算,甬金高速公路绍兴段25年收费权的净现值至少在11.44亿元以上。绍兴交投持有的甬金高速30%股权,价值至少在4.33亿元以上。但是,这部分股权于2004年转让时,价格仅为1.27亿元,国资损失在3亿元以上。

挪用资金1.9亿元上述1.5亿元在甬金高速上兜了一圈后,继续被刘根山以类似手法进行周转。

根据检方调查,茂盛企业在收回有关款项后,又汇给了刘控股的上海沪青平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沪青平)。随后,沪青平再把资金汇给昆山茂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昆山茂盛)。昆山茂盛再本票背书给刘根山,用于支付刘在茂盛企业增资过程中,作为个人股东出资的欠款。

而司法机关对沪青平的进一步调查,又牵出了刘根山和茂盛企业财务总监袁晓军的另一罪行,即挪用资金1.9亿元。

沪青平2000年7月成立,注册资本1亿元,刘根山为法人代表,茂盛企业绝对控股,持股52%。茂盛企业因拥有沪青平高速公路的25年经营权,遂组建沪青平。

沪青平成立以后也不断增资,以获得更多银行贷款。2001年中,注册资本已增加至2.9亿元。2002年1月,再增资至4.7亿元,均为各股东单位同比例出资。

这次增资完成后,刘根山利用其担任沪青平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没有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情况下,挪用沪青平1.9亿元,其中1.8亿元即为全体股东的增资款。

刘指示并由同时担任沪青平财务总监的袁晓军安排,开出1.9亿元的本票给茂盛企业,茂盛企业随即背书至上海茂盛半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茂盛半岛),茂盛半岛再拿出1000万元,合计2亿元背书给刘根山。最终,2亿元作为刘根山在茂盛企业增资时的个人出资款。

完成相关手续后,有关资金再被转回沪青平。上述行为在2004年就被沪青平的相关国资股东发现,还曾一度发函要求查清沪青平过往的财务问题。

正是通过类似操作,2000年成立以来,茂盛企业从最初的1.56亿元的资本金,不断增至2002年的10亿元。

公路富豪连续落马

在庭审过程中,刘根山对检方出具的大部分证据和陈述的事实,均称不知或已忘,但他认可检方的认定。

公诉方称,刘根山等人的行为,虽然违法,但并无主观恶意,没有给国家以及相关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并引起社会不稳定;其到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查清有关犯罪行为,建议法院从轻处理。

亦有浙江检方人士表示,尽管刘根山案情重大,所涉关系复杂,但其在杭州所诉罪名并非重罪,量刑不会太长。宣判后,刘根山将可能于浙江省外服刑,并可能继续配合其他案件的侦查。当日庭审结束后,法官并未当庭宣判。

根据公开资料,刘根山案发前染指的高速公路包括嘉浏高速公路、沪青平公路、上海同三高速、上海南环高速、宁波绕城高速公路、北仑港高速公路、甬金高速公路等。

刘根山一案也引出了银行追债诉讼。仅在上海,就已有工行、中信银行(7.79,0.00,0.00%)、杭州商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等单位提起多起诉讼,有关案件目前仍在进展中,部分传出"庭外和解"的消息。此外,刘根山投资的南环高速的项目公司也把刘根山旗下五家公司告上法庭,此案也透露出刘根山在该项目上存在资金腾挪转移。

短短两年内,在刘根山之前,长三角地区已有张荣坤、郁国祥两名显赫一时的公路富豪落马。此前,三人在2000年以后的一波"国退民进"浪潮中,仅在长三角地区所"掌控"的公路里程就超过1000公里。

2月25日,公诉人在法庭上表示,高速公路投资体系的制度缺陷也是刘根山最终案发的重要因素之一。投建一条公路就可以用经营权质押获得巨额贷款的BOT模式,而公路项目资金需求巨大,投资者为了获得贷款不断增加参与的项目,此后只得将资金在项目之间腾挪转移。这样的行为在中国绝非偶然。

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些公路富豪们,如何在公路项目招投标的激烈竞争中一次次胜出,并在股权的购买上一次次获得"优惠",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又能一次次获得超越政策乃至法律的便利?深入细节,至今还未过多被触及。

茂盛系再因甬金高速成被告

曾经一度拥有7条公路的上海首富刘根山,因涉嫌抽逃注册资本金和挪用资金被判刑8年。随着昔日"公路大王"的陨落,刘根山旗下的"茂盛系"也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冲击。而如今,首富陨落后遗症效应已经逐渐显现,而此时刘根山折戟的"甬金高速"却又再生波澜。

2011年1月,与刘根山合作甬金高速的绍兴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绍兴交投公司)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将茂盛系的3家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上海茂盛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茂盛)按照合同继续支付5000万元。

再上法庭

随着2008年6月刘根山被正式批捕后,茂盛系突然失去主心骨。就在刘被批捕后几个月,作为茂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永祥却与绍兴交投公司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指出上海茂盛需再向绍兴市交投公司支付一亿七千万元。

在刘被捕之后,所有的银行先后停止了与茂盛系的合作,这一份巨额的协议签订无疑对于当时的茂盛集团是一个沉重的负担。

刘根山之前一直非常低调,也正因如此更增加了刘的神秘感。未经证实的坊间传言认为,刘根山和周正毅关系密切,出生于上海杨浦区的刘根山,起家时曾与周正毅有过生意上的合作。公开信息显示,21年前的1990年,从北京通县交通局下海的刘根山,回上海作了一段时间"个体户"后,开始在香港做贸易。1991年,刘氏的茂盛国际集团杀回上海市场,成立上海茂盛,从事房地产开发。1997年,在上海销售额前100家的房地产公司中,刘的茂盛房地产有限公司排名第13位。

刘根山之所以被称作"公路大王",是因为由茂盛控股或经营的公路曾经一度达到7条。

公开信息显示,刘根山共投资了7条高速公路,分别是嘉浏高速公路、沪青平高速公路、上海同三高速公路、上海南环高速公路、宁波绕城高速公路、北仑港高速公路、甬金高速公路。其中,甬金高速公路即是由上海茂盛和绍兴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甬金公司资本金8.4亿元人民币,其中上海茂盛作为控股股东拥有公司70%的股权;总投资达28亿元,茂盛投入近6亿元。

据《钱江晚报》报道,2008年7月中旬,上海茂盛集团董事长、"公路大王"刘根山被浙江省检察院正式批捕,被批捕的罪名是涉嫌抽逃注册资本金。当时,刘根山案由中纪委直接督办。浙江省内公路问题已经基本查实,主要为甬金高速公路绍兴段项目公司的低价转让与1.5亿元注册资本金抽逃及资金挪用。2009年8月26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对刘根山一案进行了一审判决,判定刘根山犯抽逃出资罪和挪用资金罪,两罪并处8年有期徒刑。

令人不解的是,刘被正式批捕之后,绍兴市交投公司又与茂盛集团谈判,需要在当时双方合作时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上再签订一份《补充协议二》。绍兴交投公司是绍兴交通局下属公司,属于国有企业。

该份补充协议要求,上海茂盛再向绍兴交投公司支付人民币一亿元,一旦发生茂盛集团将所持有的甬金公司股权部分或全部转让行为,上海茂盛还应再支付7000万元。而签订这份协议的原因是因为当时股权转让价格偏低。

幕后谜团

双方往来的历史并不复杂。2004年,绍兴交投公司以1.1166亿元的价格将持有的甬金公司30%股权全部转让给上海茂盛,随后还于2005年9月20日签订了 《补充协议》,协议指出上海茂盛需要再向绍兴交投公司支付1538万元作为转让财务成本。

2005年11月以后,甬金高速的股东正式变更为上海茂盛和茂盛半岛公司,其中茂盛占股90%,茂盛半岛公司持有10%的股权,而绍兴交投公司已经没有甬金高速股权。

可是,就在刘根山被捕之后,2004年签订的 《股权转让合同》又再生变。4年左右之后,双方却又就此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了上述第二份补充协议,而此时刘已经待在了监狱里。

作为茂盛集团的监事,杨永祥与绍兴市交投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二》以后,上海茂盛先支付了3500万元,随后于2009年2月再支付1500万元,按照协议,上海茂盛还将于当年4月将剩余的5000万元支付完毕。

然而茂盛集团在支付了5000万元之后,拒绝再支付剩余的5000万元,而绍兴市交投公司也正是因为如此,将茂盛系3家公司一同告上了法院。

茂盛为什么不付钱呢?茂盛代理律师指出,该份《补充协议二》违反了公平、公开、公正的计价原则,也未依法取得主管部门的批准,故未再继续付款。在杨永祥一方看来,《补充协议二》是一份"不平等"协议。

"我们要提出反诉,要把已经支付的5000万元要回来。"杨永祥对记者表示,当时之所以会签订这一份"不平等"协议,是在当时迫不得已的环境下才签订的。

《补充协议二》是在刘根山出事后再签的,事发之后,为何杨永祥一方还会签订这样一份协议?

被告律师指出,2010年10月21日绍兴天景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绍兴宏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受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对甬金高速公路绍兴段收费公路权益基于25年收费期限的评估价值为32.8亿元,该评估报告建议司法处置价为30.5亿元。

"如果认为转让价格偏低,那么近期绍兴交投公司重新购买回甬金公司30%的股权价格却与5年前价格相近。"被告律师指出,而且甬金公司的收益在逐年增长,根据茂盛集团提交的甬金调整公路公司《历年收益情况》可以看出,2006年甬金高速公路公司的年收益为1.5449亿元,到2010年仅11个月的收益就已经达到2.3774亿元。

对此,绍兴市交投公司代理律师表示,"我们认为茂盛无法提供合同无效的相关法律证据,茂盛集团需按照协议规定继续履行合同。